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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捕快是什麼職務,與現今的警察有什麼區別

2012年7月12日,電影《四大名捕》首映,講述了神侯府和六扇門同破大案的故事,其中無情、鐵手、追命和冷血等四名捕快,身懷絕技、風格各異,給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受到情節的影響,小夥伴們自然而然會將四大名捕與警察聯繫起來。其實,兩者既相互聯繫,又差異明顯。

從電影回歸現實,在文獻中的捕快耐人尋味,引人入勝。實際上,捕快分為捕和快兩類,「捕役,捕拿盜匪之官役也」,「快手,動手擒賊之官役也」,兩者職責相近,合稱捕快。在日常工作中,捕快負責緝拿罪犯、傳喚被告和證人以及收集證據等職責,這項職責與現代的警察是類似的。

圖1 四大名捕劇照

在地方州縣,捕快屬於公職人員,與皂隸、壯班組成分工不同的三班衙役。捕快負責緝捕,類似於刑警。皂隸從事站堂和提拘,相當於內勤。壯班專司保護倉庫、協捕盜賊的工作,等同於民兵。三班均有頭領,稱為班頭或頭役,負責本班事務。在警察隊伍中,同樣也有不同的分工和類別。

根據清朝法律的規定,三班衙役一般服役三至五年。任期屆滿,不得留任,如有違反,州縣長官將受到必要的懲處。衙役沒有固定的工資,以捕快為例,每月只發叫做「工食銀」的伙食費。按照職務不同,捕快每年收入六至十二兩銀子。和捕快類似,警察的工資同樣由政府發放。

按照州縣的大小不同,捕快的數量也有差異。據《松江府治》記載,松江有四十個捕快編製,而鄰近的華亭縣,卻有八十個捕快編製。不僅如此,大的州縣捕快有「馬快」和「步快」之分。顧名思義,馬快就是捕快配有馬匹,用來執行公務,而步快就是普通的捕快了。

圖2 「梨園戲」中的皂隸與女賊

加入捕快職業,也有從業要求。捕快必須是男性,身體強壯,手腳靈便,思維敏捷,最好還有一些武藝。平時辦案時,捕快身著便裝,走街串巷,打聽消息。發現嫌疑人後,亮明腰牌,顯示身份,用鐵尺和繩索緝拿對方。與捕快相比,當代的警察有男女之分,辦案手段更加科學高效。

所在州縣有案件發生時,捕快第一時間介入調查,官府對捕快進行考核。考核以時限為準,叫做「比限」。一般案件,五天一「比」,重大案件,三天一「比」。過了比限,捕快仍無進展,將受到責打,以示懲戒。從考核制度上看,捕快的考核過於刻板,而警察在品德操守、職業素質、工作能力等方面進行評估,更加公正合理。

圖3 五朝會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個朝代所修會典的總稱,史稱《大清五朝會典》、《大清會典》

捕快和警察儘管交集很多,不過差異還是很明顯的,歸納起來,呈現「三低」的特點。

首先是社會地位低。

從歷史發展角度看,捕快一直屬於賤民行列。在春秋時期,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差役,分為「皂、輿、隸、僚、仆、台」等類別。秦漢時期,捕快歸屬於「隸臣妾」的賤業。到了魏晉,捕快仍以「雜戶」的身份,受到社會鄙視。在唐宋,捕快被稱為「吏胥」。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到清代,《大清會典》規定:「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隸卒為賤。」進一步明確了捕快的賤民身份。

捕快不僅在社會的主流意識中得不到認可,在日常工作同樣受到各種歧視。清代捕快的制服採用半紅半黑的顏色,就連鞋子也是如此,這與官服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此外,《大清律例》對捕快的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比如捕快不能從正門進出衙門,不能坐在公堂上,違者「杖七十,徙一年半。」更有甚者,官員可以任意打罵、鞭笞衙役。

在社會的施壓下,形成了一種尷尬的現象。處於社會底層的捕快,卻承擔著社會公正執法的職責。兩者之間,很難找到恰當的平衡點,導致封建社會的法制生態嚴重畸形。《水滸傳》中,武松身為步兵都頭,依然無法擺脫「賤役」的陰影。而楊雄是劊子手,因身份的影響,「娶了大戶人家的婢女潘氏」。

圖4 《新水滸傳》中楊雄劇照

其次是入職門檻低。

在古代,民間的男丁都有服役的義務。役不僅是指軍隊的兵役,還可以是衙門的差役。各地州縣根據實際的需要,指派一定數量的男丁充當捕快。由於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捕快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由於捕快有利可圖,吸引了不法分子投機取巧。這些人只要每年向衙門繳納二至四兩的「紙筆之費」,就能以「掛名衙役」的名義,撈取非法利益。四川巴縣新任知縣劉衡到任後發現,當地人口數萬人,衙役竟有七千人之多。更可笑的是清代捕快的身份,可以繼承、出租、質押和贖回。這些不法之徒「雖飽受鞭撲下賤之辱,而甘之如飴。」

圖5 清代衙門

最後是道德水平低。

在工作中,「地方公事,如凡捕匪、解犯、催征、護響之類,在在皆須其力。」捕快從事的是州縣的基層執法工作,他的正常收入,無法維持日常開銷。於是,捕快利用手中的權利,以「腳鞋錢」、「酒飯錢」、「寬限錢」、「買放錢」和「說和錢」等名目,向雙方當事人收取利益,大搞權錢交易。

北宋文人沈括在《夢溪筆談》中記載:「天下吏人,素無常祿,唯以受賕為生。」可見捕快受賄枉法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了。捕快「腰有一牌,便聲生勢長,魚肉細民」,「捉影捕風,到處嚇詐」,當地官員往往與捕快沆瀣一氣,包庇縱容,默許了捕快的不法行為,進一步助長了他們的囂張氣焰,成為危害一方的黑惡勢力。

圖6 清朝老照片:上海的捕快(圖右),正在看守囚犯

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中,對這種現象進行了總結:「其最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親屬,一曰官之仆隸。是四種人,無官之責,有官之權。官或自顧考成,彼則唯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勢作威,足使人敲骨灑膏,吞聲泣血。四大洲內,唯此四種,惡業至多。」紀曉嵐的總結和點評,鞭辟入裡,入木三分。

捕快的不法行為,在社會上惡評如潮,聲譽日下。民間對捕快又恨又怕,避之不及。一些有名望的家族,訂立家規,明令禁止族人從事捕快職業。一旦有人涉足,當事人將被從家譜中除名,死後也不得入祠享祀。

封建統治階級對捕快實行社會和經濟雙重約束,同時,賦予捕快有限的權力,充當基層的執法者,這種制度設計本身就存在著缺陷,捕快利用制度漏洞,收取灰色利益,枉顧法律制度,與現代警察的宗旨和信念完全背道而馳,成為封建制度下的一大毒瘤,貽害無窮。

文:計白當黑

參考文獻:《閱微草堂筆記》《夢溪筆談》《大清會典》《松江府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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