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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真的有用嗎?

文/參商

近代以來,國與國之間的合作和交惡越來越多,關係也隨之密切,到如今,已經很少有國家能夠脫離國際社會而獨立存在。因為國際社會的成員眾多,關係複雜,所以,人類有必要為其樹立行為準則,如此,國際法應運而生。

然而,在國際法的執行過程中,國際法庭常常因為各種各樣的問題而倍感乏力,所以,很多人認為國際法的實際效力很小,甚至只是個擺設。

國際法真的有用嗎?


01.國際法的性質

國際法雖然也叫做「法」,然而,國際法之「法」與我們一般理解的「法」大有不同,按照國際法學家周鯁生先生的表述:

「國際法是規律國家與國家的關係之法……在主權國家之上,再無更高的權力,學者乃說萬國公法是存在於列國間之法,而不是加於列國上之法,換句話說,萬國公法是列國自己公認之法,而不是從上級權力加諸列國之法。」

國際法真的有用嗎?

按照這個表述,國際法是「公認」之法,並不凌駕於國家主權之上,也就沒有國內法那麼大的強力。直白地講,某一國如果願意「公認」,那麼國際法自然有效力,但是如果不願意「公認」,那麼國際法的執行就會充滿障礙。


02.國際法的表現形式

國際法真的有用嗎?

如果是國內法,法官可以依據各種成文法——例如《憲法》、《刑法》等——來使罪犯受到應有的懲罰。可是,倘若有國家違反國際法,又依據什麼對其進行審判?這個問題既確切又模糊,因為,既然要審判、處置,那必定得有所依據,然而,各國之意見、傾向眾口難調,這導致雖然有「國際法」之概念,但並沒有一部「普遍適用」的「《國際法》法典,連法典都沒有,又何談「違反」,何談「審判」?

所以,國際法的表現形式沒有周全、充分可言,它只能通過部分國家在某一領域所簽訂的條約、協定表現出來,而一個國家如果選擇不加入或退出某一條約,該國違反這個條約,就不算違法,譬如朝鮮與《禁止核試驗條約》。

國際法真的有用嗎?

03.國際法有無存在的必要?

人類始終行走在追逐「文明」的道路上,若相信這一點,那麼國際法的存在當然是有必要的。因為即便從國際法尚不成熟的過往看,它也在某些時候維護了正義和人類的福祉,並撲滅了不少可能引燃災難的火種。

國際法真的有用嗎?

譬如,上世紀初,包括德國、日本在內的60多個國家簽署了《巴黎非戰公約》,宣布正式「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以此為法律淵源,二戰結束以後,盟國在紐倫堡和東京組織了國際審判,追究德國和日本的戰爭責任。

雖然在追究國家責任,但這次審判的對象是謀議、策劃、發動侵略戰爭的高官政要,而不是一個抽象、虛幻的「國家」概念,這就成功地將「國家責任」落到了「個人」的頭上,並據此樹立、實踐了「個人刑事責任原則」。上世紀末,這個原則又為前南、盧安達等國際法庭所遵循,逐漸普世化。如此一來,誰再想「代表國家」謀劃或是執行非正義的行為,就要有所顧忌了。

國際法真的有用嗎?

儘管在效力上,國際法存在不盡人意之處,然而,正如「《巴黎非戰公約》——二戰後國際法庭——前南、盧安達國際法庭」的例子一樣,在國際法一步一步前進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破壞性、非正義行為被列為非法,遭到國際社會的禁止。更重要地,在這個過程中,邪惡和不義逐漸被從以往的習慣中分離出來,人們的認識和觀念發生了潛移默化的改變,偏向於正義的輿論和聲討越來越壯大,使得國家層面上的「不可為」正在走向整個人類的禁區。

參考文獻:

周鯁生:《國際法大綱》

劉麗、毛俊響、程之勝主編:《國際法》

唐子騏:《國際法碎片化和國際法體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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