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年代的公民自由:我們是否能夠吸取自己的歷史經驗教訓?
轉自:美國史教學與研究
哲學園鳴謝
* 題圖為1971年在白宮前舉行的反越戰活動。
歷史上,在戰爭時期或面臨重大威脅時,美國很多時候沒有一貫奉行自身的最高理念。但是,經過博弈和進化之後,美國人民和政府確實採取行動恢復了那些相關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本文作者Geoffrey R. Stone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
以下為全文:
美國歷史上的一個重要教訓是,美國在戰爭年代會過度地限制公民自由。從某種意義來說,這可以理解,因為戰爭引起恐懼,而恐懼帶來壓制。但是作為一個希望尊重所有人公民自由的自治社會,美國必須努力自律,做到即使在戰爭時期也尊重個人自由。一個關鍵的問題是,我們是否能夠吸取自己的歷史經驗教訓。
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對美國在1798年、南北戰爭(Civil War)、第一次世界大戰(World War I)和第二次世界大戰(World War II)時期的經歷作一回顧,然後提出我的一些看法。
1798年,即《民權法案》 (Bill of Rights) 通過後不到十年,美國捲入了法國與英國之間的一場歐洲戰爭。擁護英國的聯邦黨人(the Federalist) 與擁護法國的共和黨人(the Republican)發生了激烈的政治紛爭。當時當政的是聯邦黨人,以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 總統為首的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國防措施,使美國進入了與法國不宣而戰的狀態。
共和黨人激烈地反對這些措施,這致使聯邦黨人指責他們對國家不忠。比如,亞當斯總統宣稱共和黨人「會毀滅我國的榮光,讓她的自由拜在法蘭西的腳下。」在此背景下,聯邦黨人通過了1798年的《外國人與煽動叛亂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s of 1798,簡稱《煽動叛亂法》)。這項法律使總統有權驅逐任何他認為對美國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非美國公民。這項法律沒有給予非美國公民聽證、提出證據和要求司法審查的權利。
《煽動叛亂法》有效地禁止了對政府、國會或者總統提出有藐視或損害聲譽意圖的任何批評。這項法律被嚴格執行,但只針對共和黨的支持者。每一家主要的共和黨報紙以及最直言不諱批評亞當斯政府的共和黨人都受到了起訴。
《煽動叛亂法》在亞當斯任期的最後一天失效。新總統、共和黨領袖托馬斯·傑斐遜 (Thomas Jefferson)赦免了所有依據這項法律被定罪的人, 並且40年後國會歸還了他們的全部罰款。《煽動叛亂法》是聯邦黨垮台的一個關鍵因素。最高法院一再重申,在「歷史的法庭」上,1798年的《煽動叛亂法》被判違憲。
在南北戰爭中,美國遇到了最嚴峻的挑戰。人們的效忠對象極端分化,軍事界限和政治分野不斷改變,從事間諜和破壞的機會眾多,陣亡人數超過了60萬。在這種情況下,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總統面對人們對戰爭、徵兵和《奴隸解放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的普遍而且往往是激烈的反對,不得不在軍事需要和個人自由的矛盾衝突中尋找平衡。
在南北戰爭期間,林肯曾八次中止人身保護令 (writ of habeas corpus)。(人身保護令使法庭能夠裁定一個人是否被政府非法拘留。《憲法》規定只有「在叛亂或入侵的情況下,為公共安全」所必需才可中止保護令。)其中最極端的一次是授權軍隊可以在全美國逮捕「所有……犯有任何不忠行為的人」。在此授權下,軍方在未經任何司法程序和在對拘捕的合法性沒有任何司法審查的情況下,逮捕和監禁平民達38000人之多。
* 美國南北戰爭中的俘虜營 (National Archives)
1866年,在南北戰爭結束一年後,最高法院在「米利根案」(Ex parte Milligan)中裁定,林肯超越了他的憲法權力,也就是說,即使在戰爭時期,如果普通民事法庭未關閉並在運作,總統便不能合法地中止人身保護令。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民權狀況在很多方面更令人不安。當美國於1917年4月參戰時,反戰和反徵兵情緒十分強烈。許多公民認為,美國參戰的目的不是「保障民主在世界上的安全」,而是保護富人的投資。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總統對此異議沒有絲毫的耐心。他警告說,對國家的不忠「必須被斬草除根」徹底消滅,並且不忠「是……一個沒有辯論餘地的話題」。他解釋說,不忠的個人「已經犧牲了他們的公民自由權利」。
在美國參戰後不久,國會通過了1917年的《反間諜法》(Espionage Act)。雖然這個法案大體上並不是針對異議,但激進的聯邦公訴人和順從的聯邦法官很快將它變成了對煽動性言論的全面禁止。1917年11月,當時的司法部長托馬斯·格雷戈里(Thomas Watt Gregory)在談及戰時異議人士時的一席話,使政府的意圖昭然若揭。他宣稱:「願上帝給他們慈悲,因為這是他們從憤怒的人民和復仇的政府那裡絲毫也不會得到的」。
雖然美國人在戰爭時期接受了對民權自由的限制,但是一些人對他們認為的過分措施提出批評,甚至諷刺嘲弄。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政府對2000多名反戰和反徵兵的異議人士提出了起訴,在當時充滿恐懼、歇斯底里和喧囂的氣氛下,大多數法官很快對那些被認為不忠的人士作出嚴懲判決——常常10到20年監禁。其結果是,關於戰爭是非曲直、道義性和進展的所有真誠的辯論均被壓制。
最高法院在這個時期的表現是失敗的。在1919年和1920年的一系列裁決中,最高法院對那些鼓動反戰和徵兵的人無一例外地維持有罪判決——其中既有名不見經傳的人物,如從紐約市下東區屋頂上拋撒反戰傳單的20歲的俄國猶太移民莫利·斯泰默 (Mollie Steimer);也有知名人物,如曾在1912年獲得近100萬選票的社會黨 (Socialist Party)總統候選人尤金·德布斯(Eugene Debs)。
從1919年到1923年間,政府釋放了所有在一戰期間因煽動性言論而被定罪入獄的人。十年後,老羅斯福(Roosevelt)總統對所有這些人實行了特赦,恢復了他們全部的政治和公民權利。在接下來的半個世紀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它在一戰時期作出的所有裁決,認定在這個時期,每一個因為自己的不同政見而被監禁的人都是由於言論而受到懲罰,而他們的言論本應受到憲法《第一條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的保護。
* 救援人員在日本襲擊珍珠港後搜尋美國軍艦「西弗吉尼亞號」(USS West Virginia)的倖存者。( AP Images)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襲了珍珠港(Pearl Harbor)。兩個月後,在1942年2月19日,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 總統簽署了第9066號行政令,授權美國陸軍可以「劃定軍事區域」而「任何人可被禁止入內」。雖然在行政令中並沒有出現「日本」或「日裔美國人」的字眼,但是它被理解為只適用於日裔人士。
在接下來的八個月中,12萬名日裔被迫離開了他們在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華盛頓州(Washington)、俄勒岡州 (Oregon) 和亞利桑那州 (Arizona) 的家。這些人中有三分之二是美國公民,幾乎佔全部日裔美國人的90%。對他們沒有提起指控;沒有給予聽證;他們不知道要去哪裡,他們會被拘留多長時間,他們會面對什麼情況,或者等待他們的是什麼命運。許多家庭失去了一切。
按照軍事警察的命令,這些人被分別送往十個拘留營,這些拘留營地處風沙席捲的沙漠或廣袤的沼澤地等偏遠地區。男女老幼住在過度擁擠的房間,行軍床是唯一的傢具。他們被帶刺的鐵絲網和軍警包圍,在那裡被拘留了三年。
* 二戰期間關在美國拘留營的日本男孩(National Archives)
在1944年裁決的「是松豐三郎訴美國政府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以六比三的投票結果支持總統的行動。法院作出以下解釋:
我們並非沒有意識到強加給一個龐大的美國公民群體的困苦。但是困苦是戰爭的一部分,戰爭是許多困苦的集合。是松被遷離西海岸並不是因為對他的種族存在敵意,而是因為軍方當局決定,局勢的緊迫性要求所有日裔公民離開這些地區。我們不能——基於事後的寧靜視角——說這些行動不合理。
1980年,一個國會委員會宣布,日本人拘留營並不是基於軍事需要,而是赤裸裸的種族偏見和政治上的權宜之計。八年後,羅納德·里根(Ronald Reagan) 總統簽署了1988年的《民權復原法》(Civil Liberties Restoration Act),向每一位曾被拘留的日裔美國人作出了正式的總統道歉,並對每一位由於美國政府的行動而遭受了歧視、失去了自由和財產並忍受了人格屈辱的被拘留者提供了賠償。
我們能從這一歷史中學到什麼?我在此提出四點看法。
首先,美國有著在戰爭時期對所認為的危險作出過激反應的長期和不幸的歷史。在每一情況下,我們都讓恐懼戰勝了我們的理性。
第二,一個常見的論點是:與我們讓公民(特別是軍人)在戰爭期間所作出的犧牲相比,讓其他人放棄一些他們在和平時期的自由以幫助戰爭行動是很小的代價。正如最高法院在「是松案」中所認為的:「困苦是戰爭的一部分,戰爭是許多困苦的集合。」這是一個很有蠱惑性但很危險的論點。為了贏得戰爭,軍人有必要冒生命危險。但是讓其他人放棄他們的自由卻並不一定是「必要」的。這種必要性必須被令人信服地證明,而不是僅僅假設,特別是——而且通常是——當那些犧牲了自由的人不是那些制定法律的人,而是少數群體、異議人士和非公民 。在那些情況下,「我們」作出決定去犧牲「他們」的權利——這並不是一個平衡利益矛盾的審慎做法。
第三,人們常說,最高法院在國家處於緊急狀況時,通常不會在有關軍事安全的問題上作出對政府不利的裁決。最常被引用來證明這種觀點的判例,就是一戰中有關言論自由的案例和「是松案」。但實際上,也有很多相反的例子。在韓戰(Korean War)期間,最高法院駁回了杜魯門(Truman)總統將鋼鐵工業國有化的企圖。
在越南戰爭(Vietnam War) 期間,最高法院屢次駁回了政府的國家安全申辯,包括政府為限制將《五角大樓文件》(Pentagon Papers)公開而進行的努力。近年來, 最高法院一貫駁回了布希 (Bush) 政府自9/11以來的主張。因此,雖然最高法院確實傾向于謹慎地避免不必要地「妨礙」正在進行中的戰爭,但最高法院也多次行使其憲法職責以保護個人自由——即使是在戰爭年代;這一點同樣是事實。
第四,注意到在什麼樣的情形下容易產生這種對公民自由的侵犯將會是有益的。它們總是出現在兩種情況並存的時候: 一種是舉國上下認為國家處境危險,另一種是政府通過誇張、操縱和歪曲事實而協同發起的運動,以助長全國性的歇斯底里。政府製造這種公眾焦慮的目的可能是,使政府試圖推行的舉措更容易獲得公眾的接受,或者是為了給黨派帶來政治優勢,當然亦或兩者兼而有之。
美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對以音樂和其他娛樂形式批評政府政策,包括譴責越戰,提供保護。
防止這些危險並沒有一個簡單的處方。為了在戰爭時期保持恰當平衡,一個國家需要有能夠堅定頂住時代怒潮的法官;需要有能夠幫助公民洞察問題的新聞界和學術界人士;需要有具有識別過激行為的智慧並且在自由受到威脅時有勇氣保護它的政府官員。而最為重要的是,需要有知情與寬容的國民,不僅珍視自己的自由,也珍視他人的自由。
TAG:哲學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