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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自殺未遂最高可被判100年,這個法律背後的邏輯是什麼

自殺是一種複雜的心理作用和生理作用的而產生的危險行為,這種行為咋一看是違背生物的本能的,因為按照進化論來說,但凡生物都有一顆活下去、競爭下去的心,那些想自殺的物種和個體是要被淘汰的。自殺看起來是一種只有高級動物才會做出的行為,他們在極大的痛苦下,在精神失調的狀況下選擇自殺,這個行為立足於一些基本的情感,需要相對複雜的生理構造和心理結構。

但是自殺又不只是情感失意的產物,比如譚嗣同的自殺就不是因為失意,在他這裡死亡變成了一種喚醒民眾的手段,在塗爾乾的學說里,這種自殺被稱為「利他型」自殺,這類人認為死亡是有價值的。另外還有「宿命型」,比如一個人被囚禁,他沒有辦法逃出去,他很煎熬,所以他也會選擇自殺。

引起自殺的情緒,除了悲傷,委屈,也可能是憤怒,賭氣等,這些都屬於非理智型自殺,或者叫情緒型自殺,這種自殺具有衝動型和突發性的特點,如果讓他冷靜下來再選一次,他未必肯這麼做。另外,自殺這個行為還具有傳染性,模仿性自殺也是導致自殺的一個原因,這一點告誡媒體,閑著沒事不要去報道那些自殺事件。

我相信有不少人都有過自殺的念頭,但是據統計,真正付諸行動的只有5%,而這些付諸行動的人中,有90%的人都會自殺未遂,只有10%的人會成功,大多數人都會因為動機不強烈,原因不充足,行動不果斷而中途放棄。因為仔細想一下,誰都會發現一個最簡單的問題:自殺是愚蠢的「懦夫行為」,它不能解決問題,你都不怕死,為什麼要怕一些比死容易得多的事情?

自殺未遂在不少國家被定義為犯罪,比如在英國,在新加坡,在英國自殺未遂最高可被叛判處100年的監禁。這在很多人看來是奇怪的,但是實際上它一點都不奇怪,對於那種情緒性自殺的人,他們並不是真的想死,他們的行為會給他人,社會,國家的利益帶來損壞,這就是一種犯罪。這種行為不僅會造成個人的損傷,還會給社會和文化帶來不穩定的因素,這個行為不僅傷害了自己,還要浪費社會公共資源,從這個角度來看它就是犯罪。既然犯了罪,自然也就要接受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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