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正式公布,違法買賣最高罰1000萬
(觀察者網 訊)
據央廣網北京6月11日報道,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如果有組織和個人違法進行人類遺傳資源買賣,將處以最高1000萬元的罰款。此外,國務院還在推進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和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與《條例》共同構成針對「基因編輯」的監管。
央廣網稱,《條例》在1998年制定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施行經驗基礎上,從加大保護力度、促進合理利用、加強規範、優化服務監管等方面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作了規定。
第一,《條例》規定,要加大保護力度。國家開展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對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實行申報登記制度。外國組織及外國組織、個人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需要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科學研究活動的,採取與中方單位合作的方式進行。將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對外提供或者開放使用的,應當備案並提交信息備份,可能影響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通過安全審查。
據中新網10日報道,如果有外國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違反《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採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科學研究,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採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二是促進合理利用。《條例》規定,國家支持合理利用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科學研究、發展生物醫藥產業、提高診療技術,提高我國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有關部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強創新體系建設,促進生物科技和產業創新、協調發展;對利用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以及成果的產業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三是加強規範。《條例》規定,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危害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符合倫理原則,保護資源提供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相應的技術規範。開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或者臨床試驗,應當遵守有關生物技術研究、臨床應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條例》對採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合作科學研究等審批事項,明確了審批條件,完善了審批程序。
四是優化服務監管。《條例》要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方便申請人利用互聯網辦理審批、備案事項等方面優化和改進服務,加強對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人類遺傳資源活動各環節的監督檢查。同時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
此外,10日司法部和科技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其中提到,在涉及「基因編輯」的生命科學研究、醫療活動監管方面,國務院今年還將加快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和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與《條例》共同構成全過程監管鏈條。
其中,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重在規範相關科研行為,防止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中少數組織和個人實施嚴重悖逆社會倫理的行為或者生物恐怖主義,避免出現直接或者間接生物安全危害問題。
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方面的立法重在規範相關診療行為,通過加強生物醫學新技術的臨床應用管理,規範醫療機構生物醫學新技術應用行為,保證醫學技術臨床應用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按立法程序積極推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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