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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見義勇為犧牲,不應承擔交通違法責任

河北香河縣一起老人救4歲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後續進展,於近日引發輿論關注。據報道,事起今年3月9日,4歲女童邱某獨自橫穿103國道時,一輛貨車疾馳而來,開「摩的」的老人侯振林疾步上前抱起女童,二人隨後被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受傷但性命無虞。香河縣政府授予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但該縣交警大隊認定貨車司機、女童監護人、侯振林三人各負同等責任。侯振林家屬對此認定難以接受。

因見義勇為犧牲後,卻被認定為交通違法,換到誰身上都難以接受。嚴格從法律層面講,並不能說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不當,但即便認定行為人構成交通違章,也並不能由此否定見義勇為的正當性。從這方面來講,妥善處理此事件的關鍵在於,如何褒揚見義勇為者並彌補其損失,避免「英雄流血、家屬流淚」。

毋庸置疑,侯振林老人捨身救助女童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老人或家屬理當享受相關榮譽稱號或優待政策,而當地政府也已經授予其「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頒發了5萬元獎金。

但從另一方面講,同一行為構成見義勇為的同時構成交通違法也不突兀,即二者是並列關係,而非排斥關係。客觀而言,侯振林老人在未仔細觀察的前提下快速穿越公路的確屬於有礙交通安全的違章行為。具體到該事件中,其急速橫穿馬路也的確是其遭遇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當地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認定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並無不妥。相反,如果否定其責任,就有可能增加貨車駕駛員的責任,甚至導致貨車駕駛員承擔刑事責任,而這也未必公平。

但侯振林老人急速橫穿馬路抱起女童的交通違規,也恰恰是其挽救女童、構成見義勇為的前提。試想,在貨車即將駛來,女童處於高度危險境地的危急情況下,再仔細觀察,確保安全後方去救人,危險可能早已發生。

值得注意的是,認定見義勇為者構成交通違章,對事故發生負一定責任,並不表明其應按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他人損失或者自行承擔個人損失。一般來說,見義勇為往往屬於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且是豁免相關責任的依據和阻卻違法的事由。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法信息,經核實後應予消除。

縱觀此事件,侯振林老人的行為更符合緊急避險的特徵。根據民法總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由此可見,即便見義勇為者承擔了事故責任,也無需對他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相反,其所受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賠償,應由受益人補償。

報道中,侯振林家屬提到,「直到今天,包括父親救人當日到醫院搶救費用、太平間停留費用6萬餘元,喪葬費用3萬餘元」,都是家屬承擔。有鑒於此,當地有關部門理當及時採取得力措施,積極褒揚見義勇為者親屬,彌補其相應損失,避免「英雄流血、家屬流淚」的局面,進而讓見義勇為者感受到政策的溫暖和社會的善意,激發積極向上的社會風氣。

新京報 史洪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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