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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法司」和「九卿會審」制,談一談清代中央和地方的審判機構

在很多清代政治劇中,經常會出現「三法司」、「九卿會審」這樣的詞,這一般是針對死刑或是案情特別重大的情況。清代有一套從中央到地方非常完整的司法管理體系,本文就著重說一說清代的審判機關。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號稱「三法司」,在乾隆朝之前是中央主管司法審判的機關。乾隆朝以後,清代皇帝常在三法司會審之外,再發「九卿會審」,「九卿」就是六部尚書、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使和大理寺卿。可見,三法司和九卿會審,構成了清代中央級的審判機關。

刑部號稱「刑名總匯」,按當時的省份分設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和貴州十七個清吏司,掌分核各省刑名之事,同時又另置督捕清吏司,掌理捕旗人逃亡之事。此外,刑部還有權審理中央官吏的違法案件。

都察院除負有監察職能外,所屬刑科給事中滿漢各一人,有「分稽刑名」事務,所設十五道分核各省之刑名案件。此外,都察院還負責京師五城巡城和受理京控直訴,即主管京城司法治安和審理詞訟案件。

大理寺的司法活動和都察院相類似,分核內外之刑名。三法司之間的關係是:刑部主審判,都察院管監察,大理寺掌複核。實際上,都察院和大理寺在清代幾乎沒有一點實權,真正的實權在刑部:「清則外省刑案,統由刑部核復。不會法者,院、寺無由過問,應會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訟獄,無論奏咨,俱由刑部審理,而部權特重。」

需要指出的是,刑部雖然權力特重,但其一切「定擬」只有奏准皇帝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刑部只是皇帝行使專制權力的一個工具。

此外,由於京城是清朝的都城,滿洲八旗按方位屯駐內城,因而有一套特別的司法管轄系統。

一是五城御史及其領導下的五城兵馬司和步軍統領,管理治安事務和一般民事糾紛,受理徒刑以下案件。京師所在地的普通滿人訴訟,只能由步軍統領衙門審理(杖刑以下可自行完結),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理,但步軍統領衙門也有權審理漢人案件。

二是刑部,管理旗、民徒刑以上案件。按清制,京師案件不交由北京城地方當局順天府管轄,而由刑部直接受理,但刑部審定的徒、流刑均交順天府執行。刑部管轄和審定的京師刑事案件,在清代特稱為「現審案件」。「京師現審,徒犯發順天府充徒,流犯由刑部定地札行順天府起送。」

再有,內務府所管轄的滿人訴訟,由內務府慎刑司審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滿族貴族宗室的訴訟,歸宗人府審理;外省滿人訴訟,由滿洲將軍和都統審理;盛京地區的滿人訴訟,由盛京將軍及盛京各部、府尹會同審理;漕運、河道、鹽務、關稅、倉場衙門的民刑訴訟案件,均移送或會同地方州縣審理。

地方司法機關大體分為五個等級:第一審為廳、州、縣,長官為同知、知州、知縣,掌管所轄境內一切刑名事務,正如《清史稿》所說:「戶、婚、田土及笞、杖輕罪,由州縣完結,例稱自理。」由此可見,廳、州、縣可稱為清代整個司法審判的基礎。

第二審為府、直隸廳、直隸州,長官知府及同知、知州均有「決訟檢奸」的職責,直接受理和複核所轄區的戶婚、房產、田產、命盜等案件。

第三審為道,道分分守道與分巡道,分巡道專掌刑名,分守道專掌錢穀,兩者後來的區分漸漸模糊。嚴格來說,道不是一個正式的審判機構,而是一個過渡性的單位。這是由於直隸廳、州與府平級,它本身的案件有時不好由府複審,所以轉送道台。

第四審為按察司,俗稱臬台,是每個省的「刑名總匯」,專司刑名。但遇大獄時,按察司須會同布政司審理。按察司的長官按察使,是一省政權中以司法審判為主要事務的官員。

第五審是總督、巡撫,督撫是清代的省級長官,同駐一城者總督主事,不同城者,巡撫主事,二者並非上下級關係。按察使雖然綜理全省刑名,但終非最高長官,並不能行使省的權力,所以必須督撫作為地方最高審判。督撫為同一等級,巡撫所結之案一般不必再報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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