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沒錢娶老婆怎麼傳宗接代?老祖宗很聰明,留下一法用了1400年
在中國近代史上,曾國藩的關鍵是無人能比的。對他一生的功業,毛主席曾有過如下評論,「愚於近人,獨服曾文正,觀其收拾洪楊一役,完滿無缺。使以今人易其位,其能如彼之完滿乎?」可以說,假如沒有曾國藩力挽狂瀾,太平天國起義必難平定,清朝的國運也不會等到50年後的辛亥革命!當然,曾國藩雖創建了湘軍,卻和劉邦一樣「不善將兵,只善將將」,即擅長發現將才,湘軍猛將鮑超便是其中之一。關於鮑超,《清史稿》用一句話為其蓋棺定論,「超治軍信賞必罰,不事苛細,得士卒死力。進戰,疾如風雨,賊望而披靡,棄械跪馬前,即不殺,以此服其威信。」若文言文的描述太過蒼白無力,還有一句最通俗的話:鮑超一生經歷過500場以上的戰役,負傷108處。不過如此猛人,亦有窮困潦倒之時。《清朝野史大觀》曾記載了那麼一句話,「鮑忠仕超未貴時,貧甚,典其妻與人。」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更多圖片典妻契約
典妻,亦稱典婚,民間俗稱「借妻生子」、「租肚皮」,即丈夫將妻子作為私人物品以一定價格或做短期典當,或租借給他人。當然,既然涉及到典字,那麼必定有契約約束。一般來說,契約會寫明出典原因、典租價格、典雇期限、典期內所生子女的歸屬及撫養問題、典期內被典婦女和原夫的關係處理等。而契約一旦簽訂,雙方就會嚴格地按照契約行事。一般情況下,被典婦女要到典主家居住,且不得與原夫隨意見面、接觸;典期內若生子女,則全歸典主所有。當典期結束後,若被典婦女不願再回原夫家,或僱主希望續典,那麼雙方則會做進一步協商,是一次性買斷還是再出錢續約。大多數時候,典婚是丈夫將妻子出典。不過若丈夫體弱多病,或丈夫亡故,妻子無力維持家庭開銷,她們則會主動聯繫中介出典。仔細劃分,典婚原因分為四種:因經濟往來,將妻妾作為抵押;貪圖對方妻子美貌,趁火打劫;妻子不能生育且不願丈夫納妾,或其人無錢娶妻,為延續香火,只能臨時租借;男子常年在外奔波,為照顧自己生活,便臨時租妻。
清朝夫婦
中國史書記載典婚的最早記錄是戰國時代韓非子寫的《六反篇》,「天飢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到了漢代,漢書又記載了如下章句,「男子疾耕不足於糧餉,女子紡績不足於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養。」於是,「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不過,此時的典婚並非前文所說的典婚,此時的典婚是一次性買斷,而後世的典婚則是多次進行的。到了南北朝,連年戰亂導致了大片土地荒蕪,而統治者為了爭取豪強支持和設置武備,不僅放任他們肆意斂財,還額外地對百姓征取賦稅,其名目繁多難以盡言,這無疑使百姓的生活更加窮困潦倒。於是,為了謀生,典妻這一陋習才真正開始登上歷史舞台。《南齊書》記載,「浙東五郎,丁稅一千,乃有質賣妻兒,以充此限,道路愁窮,不可聞見。」
甬劇《典妻》劇照
延續到隋唐兩宋,典妻已經成為了一種風氣,世人竟不以為怪。後來在元朝長年累月的征戰下,大江南北已經一片瘡痍,百姓皆生活在水深火熱中,典賣妻女的現象達到了有史以來的巔峰。為了穩定統治,統一天下的元朝曾對此現象做出了一定的行政舉措,卻收效甚微。無奈,元人只得退讓一步,即半公開地承認典婚合法。延續到明代,典妻之風依舊盛而不衰,史載百姓「或有急需,典賣其妻,不以為諱。或賃與他人生子,歲僅一金,三周而滿,滿則迎婦。」1644年明清交替之際,中原戰亂頻仍,搶掠他人妻女的亂兵遍地皆是。如此,民間典妻之風遠超元代。當然,清廷也和明初一樣,在立法方面對典婚之風做了些許限制。不過,兩相比較,清朝的律令幾乎等同於認可典妻的合法性。新中國成立後,為了徹底整治此項陋習,於1950年1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嚴厲打擊各種買賣婚姻,典婚這一陋習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一時間銷聲匿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