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交易紅線首次公開!投資者注意了!科創板有效申報價、盤中臨停都明確,5大類11種行為構成異常交易
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監控標準公開。
上交所剛剛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簡稱《細則》),共6章,條文共計42條,從交易機制完善、交易信息公開、會員協同監管、異常波動及異常交易監管等方面綜合施策,防範市場大幅波動。
業內人士指出,公開股票異常交易監控標準,是上交所科創板交易監管工作的一項重大創新,在境內和境外成熟市場尚屬首次,標準公開踐行了科創板審核公開化透明化的概念,就是讓市場明確規則和紅線,將暗線變為明線。
來看規則的主要內容:
1、科創板企業具有業務模式新、不確定性大等特點,為防止市場大幅波動,同時保障市場流動性,科創板建立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盤中臨時停牌等交易機制,《細則》是對上述交易機制的細化規定。
2、制定了科創板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標準,明確了股票異常波動及嚴重異常波動情形下將採取的應對措施。
3、為避免大單對二級市場交易形成衝擊,新增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的監控情形。
4、明確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標準、適用情形,以及盤中臨時停牌的觸發條件、停牌時間等事項,並要求市價申報應當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保護限價。
5、將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賣自賣(互為對手方交易)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等5大類共11種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向市場公開,並對上述行為類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6、對於投資者反覆連續實施異常交易、涉嫌參與過度炒作和市場操縱等情形,將予以從嚴監管。
7、對於會員未適當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的,上交所將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8、上交所反覆測算及論證,並充分考慮了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只對偏離市場價格較大的高價買單和低價賣單進行限制,平緩價格波動。
9、考慮到開板初期科創板股票交易尚處於發現和形成價格的過程中,不確定性較大,因此開板後暫不對異常波動情形進行認定。
10、開板初期擬採用科創板股票當日收盤價漲跌幅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自科創板指數發布之日起,再以科創板指數作為基準指數。
要點一:意在防止市場大幅波動
科創板企業具有業務模式新、不確定性大等特點,為防止市場大幅波動,同時保障市場流動性,需要在科創板交易機制上進行創新。上交所借鑒主板及國外成熟市場經驗,經過論證,建立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盤中臨時停牌等交易機制。《細則》是對上述交易機制進行了細化規定。
這是上交所以業務規則形式首次向市場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監管的定性定量標準,在境內和境外成熟市場尚屬首次。
《細則》明確了符合市場特點的監管安排。結合科創板企業特點及投資者類型,在主板成熟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審慎交易和分散化交易原則,制定了科創板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標準,並明確了股票異常波動及嚴重異常波動情形下將採取的應對措施。同時,為避免大單對二級市場交易形成衝擊,新增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的監控情形。
要點二:盤中臨停觸發條件、時間明確
《細則》明確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標準、適用情形,以及盤中臨時停牌的觸發條件、停牌時間等事項,並要求市價申報應當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保護限價。
具體到盤中臨停,針對科創板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情形,《細則》對盤中臨時停牌作出了具體安排。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科創板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單次停牌10分鐘,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單個交易日內,科創板股票單向至多停牌2次共20分鐘,雙向至多停牌4次共40分鐘,不再採取一停到底的方式。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科創板盤中臨時停牌做出上述安排,是統籌考量防控過度投機炒作與保障市場交易連續性的結果。一方面,以盡量減少對市場交易連續性的影響為出發點,參考一般盤中停牌時間為5分鐘至15分鐘的國際通行做法,將科創板盤中臨時停牌時間設置為10分鐘,讓市場參與者有更多的交易時間進行充分博弈,讓市場連續定價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在參考A股歷史交易情況的基礎上,合理設置盤中停牌的股價波動標準。
經統計,A股2009年至2013年新股上市首日且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中,盤中股價較開盤價漲幅超30%的佔比不到10%,較開盤價漲幅超60%的佔比不到5%。科創板將觸發盤中臨時停牌的股價波動閾值設置為30%和60%,能夠將停牌股票數量控制在一個較為合理的區間。
要點三:新增市價申報保護限價,著重防範交易風險
《細則》還設定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細則》規定,在連續競價階段的市價申報指令中,須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以下簡稱保護限價)。該機制使投資者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或轉限價的價格不會高於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或轉限價的價格也不會低於保護限價。科創板四類市價申報指令中均包含保護限價。
科創板在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之後單日漲跌幅限制設定為20%。因此,在市場流動性不足的情形下,市價申報的成交價格或轉限價的價格可能大幅超出投資者能夠接受的範圍,增加了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上交所允許投資者根據需要自主設定其能接受的「底線價格」,即保護限價,從而將市價申報在成交或轉限價時的價格不確定性,限定在投資者能接受的範圍內。上交所主板市場的市價申報,維持現有規定不變。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香港市場、日本市場以及芝加哥商品期貨交易所、歐洲期貨交易所等衍生品交易所均採用了價格申報範圍機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現錯單、惡意拉抬打壓股價等異常交易行為。在確定價格申報範圍的具體參數時,上交所進行了反覆測算及論證,並充分考慮了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只對偏離市場價格較大的高價買單和低價賣單進行限制,平緩價格波動。
要點四:4種嚴重異常波動情形明確
為抑制市場非理性波動,《細則》區分了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其中,《細則》細化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進一步規定了股票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及可採取的針對性措施。
科創板股票異常波動,是指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以及中國證監會或者上交所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除異常波動外,《細則》還定義了以下4種嚴重異常波動情形:
1、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上述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2、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 100%(-50%);
3、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 200%(-70%);
4、中國證監會或者上交所認定屬於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細則》表示,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指標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以嚴重異常波動為例,當觸發第1種嚴重異常波動情形時,第1種情形的指標從次一交易日開始重新計算,不影響第2、3種情形的認定指標;當同時觸發第1、2種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第1、2種情形的指標均從次一交易日開始重新計算,不影響第3種情形的認定指標。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指出,從具體的認定標準來說,科創板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認定的基準指標為科創板指數,而非上證綜指。這主要是因為主板和科創板是兩個獨立運行的板塊,兩者市場走勢不具備可比性,採用上證綜指為基準易造成誤讀誤判。從以往慣例來看,板塊綜合指數通常是在市場正式運行後一段時間推出。為保證異常交易監管的連續性,經審慎考慮,在科創板指數發布前,採用過渡基準指數認定異常波動情形,過渡基準指數為全部已上市科創板股票(剔除無價格漲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當日收盤價漲跌幅的算術平均值。此外,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及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對於科創板股票出現異常波動的,在交易信息公開方面與主板異常波動情形相同,上交所將公告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證券公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就是俗稱的「龍虎榜」信息,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投資決策參考。科創板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的,上交所不再公告「龍虎榜」信息,而是向市場公告嚴重異常波動期間分類投資者的交易統計信息,使廣大投資者能夠在更加準確地掌握交易結構變化的同時,及時對交易風險做出全面客觀的評估。
針對嚴重異常波動情形,上交所準備了一系列應對措施。科創板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規定及時予以核查並採取相應措施。經上市公司核查後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也無法對異常波動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處理外,上交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加強異常交易監控,並要求證券公司採取有效措施向客戶提示風險。
另外,上交所還專門增設了一項異常交易行為類型,即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在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後10個交易日內,連續競價階段1分鐘內單向申報買入或賣出單只股票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上交所將予以重點監控。上市負責人表示,其目的是,在股票已出現嚴重異常波動、市場供需已嚴重失衡的情形下,避免短時間的集中申報行為對市場產生進一步衝擊,促使市場回歸理性。
要點五:5大類共11種行為構成異常交易
《細則》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標準。通過總結、提煉和歸納現有監管經驗,將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賣自賣(互為對手方交易)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等5大類共11種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向市場公開,並對上述行為類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綜合來看,5大類異常交易行為,一方面從交易模式看,行為特徵典型,異常模式完整,均可能對市場秩序產生較大影響,干擾市場價格調節機制的正常運行,甚至誤導其他投資者的交易決策。例如,虛假申報行為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引誘、誤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交易行為。
另一方面從量化標準看,均需具備一定的資金或持股優勢,且交易規模或市場佔比較高。例如,盤中拉抬打壓股價行為的成交數量須在3分鐘內達到30萬股或300萬元,且成交數量占成交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須達到30%。又如,自買自賣行為,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的成交數量佔全天累計成交總量的比例須達到10%,或是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須達到30%。
上交所表示,《細則》發布實施後將嚴格遵照執行,維護科創板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並將根據科創板的實際運行情況,持續評估、優化調整,完善科創板交易監管工作。
要點六:異常交易認定
為抑制市場非理性波動,《科創板監控細則》區分了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考慮到開板初期科創板股票交易尚處於發現和形成價格的過程中,不確定性較大,因此開板後對異常波動情形進行認定。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指出,關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認定的基準指標,鑒於開板初期尚未完成科創板指數編製和發布,且主板和科創板是兩個獨立運行的板塊,兩者市場走勢不具備可比性,採用上證綜指為基準易造成誤讀誤判。因此,為保證異常交易監管的連續性,經審慎考慮,開板初期擬採用科創板股票當日收盤價漲跌幅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自科創板指數發布之日起,再以科創板指數作為基準指數。
要點七:從嚴監管異常交易
《細則》規定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上交所將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對於投資者反覆連續實施異常交易、涉嫌參與過度炒作和市場操縱等情形,將予以從嚴監管。對於會員未適當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的,上交所將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看點八:首次公開標準,明確監管紅線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指出,此次推進標準公開,主要基於四方面考慮。
一是提升交易監管規範化水平。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視並積極推動交易監管工作的規範化。2016年以來,上交所通過發布異常交易典型案例、開展會員合規培訓等方式,引導市場明確監管預期。此次在科創板以業務規則形式發布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是進一步提升監管工作透明度,落實優化交易監管總體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是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作用。在科創板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不僅是維護科創板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監管制度創新,也是科創板改革試驗田作用的充分體現,有助於為主板等其他市場的交易監管積累可推廣、可複製的有益經驗,進而推動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是落實會員協同監管責任。監管標準向市場公開,為會員開展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管理及投資者教育工作提供依據,為會員監控系統建設提供規則參考,進一步發揮會員對異常交易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制止的作用,推動完善「以監管會員為中心」的交易監管模式。
四是構建規範有序市場環境。監管標準向市場公開,進一步完善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體系,有助於投資者進行自我約束,合法合規交易。同時,避免異常交易行為對投資者交易決策產生誤導,減少異常交易行為對交易秩序的干擾,構建規範有序的市場交易環境,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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