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去世留下一套房,沒想到有17名繼承人
日前,湘湖公證處辦理了一起繼承公證,老父親過世後7名子女商量好了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但因為父親沒立遺囑,這套房子涉及到17位繼承人,公證處整整辦了兩天。
01
老父去世留下一套房子
牽出17個繼承人
這是一套鎮上的老房子,有上下兩層,屋主是老王夫婦,夫婦倆生育了7個子女。
老王的老伴在20世紀90年代就去世了,2003年老王也去世了。老王去世後,7名兄妹想當然地以為父母留下的房子就是子女的,大家商量後決定:讓最小的妹妹王女士繼承這套房子,由她負責修繕老房子,作為大家庭今後相聚的地方。
到了公證處,公證員例行詢問了王女士一家的成員情況後發現,王女士還有一名繼外婆,由此牽出了這套房子的17名繼承人。
這17名繼承人是怎麼來的?在法律上,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繼承人。而繼外婆嫁入外公家時,王女士的母親尚未成年,她對王女士的母親也盡了撫養義務,兩人形成了撫養關係。王女士母親去世後,繼外婆並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在法律形成了轉繼承的關係。
這套房子,首先是王女士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房產的1/2屬於母親的遺產,1/2屬於父親的遺產。也就是說,母親的那一半房產,由王女士七兄妹和繼外婆共同繼承。因此,繼外婆可以繼承這套房子的份額是1/16。
但是,中間又有個小插曲,繼外婆在2017年去世了,王女士母親的兄弟姐妹轉繼承了繼外婆的份額。王女士的母親有同母同父的一個弟弟和一個妹妹,還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弟弟。同胞弟妹在繼母之前過世,留下了9名子女,這9人與王女士母親同父異母的弟弟,成了另外的10名繼承人。雖然占的份額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繼承人。
最後,好在其餘10名繼承人都自願放棄了繼承權,王女士才能順利繼承父母留下的老房子。
02
就算立了遺囑,就能順利分割遺產嗎?
很多人認為上述案例中的遺產繼承之所以這麼複雜,是因為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如果提前立了遺囑,就沒有這麼多事兒了。其實不然,現實生活中,很多老人就算立了遺囑,在遺產分割時依然會出現很多問題。因為遺囑無效的概率太高了。
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在全國審理的遺產繼承案件當中,遺囑被確認無效的佔60%。
所以很多人認為:只要立了遺囑,就能讓遺產按被繼承人的意願繼承。這種想法是極其錯誤的。
又有人說,遺囑拿去公證一下就行了,肯定不會無效了吧?
這裡有一個案例:
趙老太夫婦育有四子三女共7個子女,老伴1994年去世。2016年,趙老太去世,身後留下通州區某小區一套房產及13萬餘元存款。早在2003年3月25日,趙老太曾作出公證遺囑,房產由其四子李某繼承。去世後,李某便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證遺囑繼承涉案房屋。庭審中,趙老太的其他子女均不認可母親的公證遺囑,稱老人為文盲,不知道遺囑為何物。母親在世的時候曾向每一個子女說過,該房產將來出賣後,房款由7個子女均分。法官了解到,趙老太確為文盲,李某也自認母親立公證遺囑的目的是去世之後,讓他負責賣房一事,將所得的房款在7個子女之間平分。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公證遺囑被認定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分割了涉案房產。
像這樣的案例每天都在上演,所以,就算是公證過的遺囑,也不是100%有效的。
03
最好的繼承方式是人壽保險
在我國,作為資產量不是很多的中產家庭,一般都是通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方式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這兩種常規的繼承方式各有利弊,其中遺囑繼承前面已經說過了,無效的概率很高,並不是一個十分靠譜的財產傳承方式。
我們再說說法定繼承。《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種方式很簡單,但只能按照法定順序繼承,無法指定繼承人,比如蘇大強去世後,如果沒有立遺囑,遺產是三個孩子都能分的,並不能實現他把遺產只留給明成一個人,幫助他挽回小家庭的意願。
其實,還有一種被大家忽略卻非常靠譜的財產繼承方式可以選擇,它就是人壽保險!
我們可以通過以下的例子來看看人壽保險如何實現財富的傳承:
王先生和王太太擁有的資產總值為1000萬,假定他們的計劃是400萬元用於養老,其餘的600萬元平均分配給兩個子女。通過壽險保單的方式則可以這樣完成財富的傳承:王先生購買一份相當價值的壽險,並指定兩個子女為受益人。
這樣在老人去世後,兩個子女將獲得相等的保險金,而王先生和王太太始終對自己的財務保持控制權,由於只需要每年繳納一定的保費,他們擁有更多的現金流來保證自己的養老生活,並能有效合理的節約成本完成財富傳承。
《都挺好》中,蘇大強採用遺囑的方式將遺產都指定給了蘇明成,但對明成不放心,怕他一次性拿到一大筆錢又去亂投資,所以讓明玉代為保管。如果他採用人壽保險的方式,就完全不用有這種顧慮,他可以利用人壽保單將錢分期付給明成,而且錢放在保單里還能保值升值。
在海外,由於有遺產稅,人們安排財富傳承的方式更多,除了以上三種,還有信託和慈善捐贈。
1.信託
信託是一種受委託的關係,將財產擁有權轉入一位受託人名下,受託人代為管理這些財產,以供某指定人士(受益人)使用。這種方式是海外比較流行的富豪傳承資產的辦法,起點通常在3000萬元以上,比較適合高凈值客戶。
它的優點在於靈活多樣,能減少家庭紛爭,延續家族財富並用遺產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理財缺陷,防止繼承人財產揮霍。
2.設立慈善基金
比爾蓋茨、巴菲特、扎克伯格等眾多美國富豪都是世界著名的慈善家。成立以基金會為代表的慈善機構,用組織形式來運作慈善項目是慈善家們最常見的選擇。
比爾·蓋茨把旗下幾百億財產全數捐給名下慈善基金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以慈善捐款的名義合理節約成本、有效地安排財富傳承,避免了高額的遺產稅,將財富把握在自己家族手中。
以慈善基金作為財富傳承的方式,不僅能支持慈善事業、提高自己的聲譽和企業的形象,還能將財富實際把握在家族手中,合理有效地將財富傳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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