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軼可道歉:難以相信自己當時竟是如此情緒化
今天(6月19日)早上,中國內地女歌手曾軼可因連發9張照片曝光邊檢人員證件照一事,遭到紫光閣、共青團中央、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人民日報、央視新聞、法制日報等藍V通通點名。
19日下午13時許,曾軼可終於發文道歉。她表示,承認自己前兩天言行失當,難以相信自己當時如此情緒化。
「在這裡我向所有人致歉,如果有機會我也願意對當事警官當面說聲對不起。對於自己這一行為造成的影響,我願以個人最大能力承擔後果。」
然而看到這個姍姍來遲的道歉,大多網友並不買賬:
而鑒於曾軼可在聲明中提到,「如果有機會,也願意對當事警官當面說聲對不起」,有人立馬點出:
有機會啊,人家工作單位就在那裡,你隨時都可以上門道歉……
還有人建議,你趕緊去自首好了:
曾軼可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哪些法律?
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履行規定的手續,經查驗准許,方可出境入境。」出入境人員在接受邊防檢查時,應摘掉帽子、墨鏡、口罩等,配合查驗。《出入境管理法》第六條、第八十二條規定,邊檢機關負責對口岸限定區域實施管理,對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行為,邊檢機關將依法予以制止並作出相關處理。北京邊檢提示過關旅客,出入境時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主動配合邊防檢查,也希望公眾人物能夠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言行為社會樹立良好示範。
《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另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除此之外,曾軼可還面臨著暫停工作行程的可能性。
曾軼可道歉之後,新浪娛樂連線其經紀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會對藝人保持監督,並正在考慮暫停其接下來的工作行程。19日下午,這個話題也迅速登上了微博熱搜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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