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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共享經濟合作規制治理

目前,人類社會正在快速步入全球化、信息化為發展驅動力的新時期。新科技和信息技術的融合將帶來新經濟業態,合作、共享、共贏將逐漸成為社會行動的新思維。在合作的社會中,為促進共享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需要超越工業社會的規制思維和規制理論,建構新的規制模式。

工業社會規制無效

從工業社會的規制目標來看,政府規制企業主要是為了促使其遵守相應法律,開展自我規制,以維護市場秩序和經濟平穩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其規制行為模式中隱含的假設是:政府有理性之「善」,企業有理性之「惡」。因此,在規制互動過程中,規制主體和規制對象就會利用規則、資源和力量來競爭、抗衡甚至對抗,這一過程將產生輸或贏兩個結果。《牛津規制手冊》指出:工業社會的「規制有另外兩個特徵,它會產生贏家和輸家,它的建立與實施是政治與法律共同作用的結果」。所以,在政府和企業的規制博弈中,自利和抑制自利、規制與反規制、輸和贏等結果對抗性地存在。本質上,工業社會規制目標張力的形成是 「政府—市場」關係的內層結構中利益目標分裂的結果。

由於工業社會佔有理念、競爭理念對社會發展的負面效應逐漸顯示,合作、共享的理念會變得更有價值,能更深入地影響人們行動的思維。共享經濟的發展將對交通、能源、教育、製造業、醫療等產業產生巨大改變。發展、成長的共享經濟能給生活帶來益處,也會帶來衝擊,這一變化的背後有著好壞參半的影響。要抑制共享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擴大共享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好處,政府、社會、企業和公民就要協同促進共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了促進共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需要根據全球化、信息化時代、合作社會的要求,從理論上建構新的規制模式。

佩爾茲曼對工業社會規制的無效率提出了批評。他指出:工業社會的「規制之所以無效率,是因為規制目標與規制工具不匹配」。其實,就控制目標的達成而言,工業社會的規制大多是有效的。規制無效主要是因為規制主體和規制思維存在問題,是單一的規制主體,控制、競爭的規制思維影響了規制效果。在合作的社會,共享經濟合作規制治理的模式可以促進共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是一種多元主體基於信任而合作,協同參與治理共享經濟,以促進其可持續發展新規制模式。

協同促進共享經濟可持續發展

在全球化、信息化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社會治理中規制主體的多元化是自然形成的。與之相隨,多元主體成為社會治理的自然主體,也就是社會治理的自然力量。集結這些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是理論界和實踐界的基本任務,也是進一步促進合作社會順利形成、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合作規制治理內含著新的假設,即多元治理主體合作規制將產生更好的規制效果。這一新假設跳出傳統規制的思路,承認多元社會治理主體存在的現實,同時承認合作的社會多元治理主體要形成新的合作關係的發展事實。

就多元主體合作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共享經濟而言,合作規制治理是順應時代要求,促進共享經濟可持續性發展的治理模式。因此,理論和實踐工作者要有意識地去認識社會治理主體結構的變化,要有意識地支持社會多元治理主體的發展,要認識到多元治理主體參與合作治理行動對合作社會的發展、政府行動合法性的支持和共享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

全球化、信息化帶來了社會運行、社會變化和社會發展的加速,引發了社會治理問題的高度複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對於共享經濟這一新經濟業態而言,由於規制主體、規制對象和規制問題的特殊性,給政府規制增加了新壓力。在合作規制治理過程中,政府代表著公權力,承擔著社會治理的主體之責,是規制共享經濟不可或缺的主體。因此,政府要超越既往的規制思維和規制經驗,考慮如何協調各規制主體的力量,通過合作規制治理的模式,促進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到共享經濟新業態的治理中來,形成有效的規制空間,整體性地提升規制治理的能力。

有效規制共享經濟是系統性的問題,考驗的是多元規制主體的合作能力。在合作規制治理實踐過程中,政府需要考慮如何與其他規制主體合作的問題。多元治理主體不僅需要提高自身的合作能力,也需要促進其他治理主體合作能力的提高。目前,一些國外學者用「彈性政府」和「適應性治理」去探究共享經濟中的治理問題,目的是希望政府儘快適用因規制環境和規制對象變化而產生的規制難題。這依然是用「政府中心化」的視角來思考新經濟業態的規制問題。這樣的理論構思很難與合作社會的發展契合,也很難契合共享經濟這一新經濟業態的運行基礎。

共享經濟科學化和系統化特徵

理論發展和創新的主要特徵是提煉出符合時代的概念,並將其科學化和系統化。建構共享經濟的合作規制治理理論,可以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展開。

其一,研究共享經濟所處的社會特徵。共享經濟形成於特定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它所處的社會正從佔有、競爭的社會走向合作、共享的社會。共享經濟的合作規制治理理論要關注競爭、佔有、合作、共享的觀念及其轉變對共享經濟發展的影響,要研究合作共享社會人與人之間的共生共在關係及其集體行動特徵。

其二,研究共享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政府行動特徵。政府是共享經濟重要的規制主體。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中西方政府行動合法性的標準在不斷變化。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提出了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任務,政府行動合法性標準因此發生了變化——人民成為判斷政府行動的主體,滿意成為人民判斷政府行動的標準及其行動特徵。理論研究者要關注政府行動合法性變革條件下共享經濟的規制問題。在尋找規制共享經濟的思路時,不能忽略政府行動合法性變革的趨勢和方向,不能忽視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背景,要依據這些變化來思考共享經濟的合作規制治理問題。

其三,研究共享經濟帶來的衝擊、負面表徵和我國的新行政監管策略。目前社會對共享經濟表現出了更多的接受和贊同,並期待其成為新經濟增長點。但共享經濟存在負面表徵,只有深刻認識到共享經濟的本質特徵,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規制共享經濟的分歧。這也是建構共享經濟合作規制治理理論的基礎。在治理實踐中,為了促進共享經濟等新經濟業態的發展,我國提出了包容審慎的行政監管新策略。那麼,這一新行政監管新策略產生的背景、形成過程、治理價值以及如何系統地制度化,也需要理論界給予關注。

其四,研究共享經濟規制治理過程中合作不成的問題。在建構共享經濟合作規制治理的理論中,研究者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是:只要提出了合作規制治理,政府和其他治理主體意識到了合作規制治理的必要性,這一治理模式就能成功嗎?在實踐中,很多共享經濟的協同治理並不成功,那麼,合作規制治理如何才能成功呢?這就需要探究合作規制治理實踐中「合作不成」的理論緣由。

其五,探究共享經濟合作規制治理中的信用監管問題。共享經濟具有合作倫理經濟的特性,信譽、信任和信用是共享經濟的「軟基礎」。共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需要以信用建設為基礎,以信用監管為保障。因此,信用監管是共享經濟合作規制治理的重要環節。在我國建設社會信用體系背景下,為促進共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探究共享經濟的信用監管的原理及其制度化發展問題,是建構共享經濟合作治理規制理論,促進共享經濟可持續發展需要探究的重要問題。

(作者單位:首都師範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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