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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癌症晚期太痛苦,可以選擇安樂死嗎?醫生終於說了大實話

自殺未遂的老人

70歲,5年前乳腺癌手術,1年前出現腸轉移做了腸造瘺手術,

5年來老人與癌症抗爭,經過了手術和化療,但是這一年來,老人經受晚期癌症的折磨,苦不堪言。

一天家人發現老人進入廁所的一直沒出來,結果發現老人已經把門鎖上,開門後看到老人割腕自殺。

老人被迅速送到醫院搶救,老人清醒過來後,對哭著對醫生說:「為什麼救我?」

原來老人在沒有得癌症的時候,能幫著孩子接著小孫子,每天樂呵呵,後來得了乳腺癌後也能幫孩子做做飯。

但是自從出現轉移做了腸造瘺後,患者就什麼也幫不上孩子了,同時每天生活在痛苦中,行動不便不說,還要孩子們照顧。

老人不想給孩子們在增加負擔了,同時也不想忍受晚期癌症帶來的痛苦了。

可憐天下父母心,可憐的生活在病痛中的人們!

幫助安樂死被判刑的案例

2018年5月,三人因故意殺人罪在台州路橋法院受審,被人們稱為「安樂死」案。

冷某生前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等多種疾病,由於大劑量激素治療等原因,導致其體重暴增(從90多斤暴增到150多斤),骨質酥鬆,又由於意外摔斷了腿,只能卧床,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由其大女兒和大女婿照料。

女婿、丈夫在她提出自殺請求後卻為其提供幫助,冷某服毒後,丈夫、女婿和女兒亦未盡救助

義務,放任冷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終,冷某的丈夫和女婿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女兒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安樂死為何這麼難?

目前安樂死合法化國家不多,荷蘭是最先通過這一法案的國家,後來日本、瑞士等不多的國家也通過了這一法案。

實施安樂死的行為在滿足法定的實體條件的前提下,還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規則在程序設計上,有四個關鍵的內容需要規範:

1、病人的申請;

2、醫師的診斷;

3、病人與醫師協議的達成;

4、醫師實施安樂死的行為。

而貫穿始終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以及公證機關的公證。

法院和公證機關的「第三者」的中立姿態在此程序中必須得到充分的展現。

合法化安樂死的國家,實施的時候每個案例也是非常嚴格的。

如果實施,消耗的人力物力不說,還可能被有些人利用。

你支持安樂死嗎?

在安樂死合法的國家,他們對每一個案例的實施都是相當嚴格的。

1、「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

2、「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

3、醫生答應垂危病人安樂死的請求,那會樹立一個殺害病人的先例,從而造成社會危機;於是醫生可以不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醫生不僅治病,還殺人,這會嚴重影響醫生的傳統形象,而這種形象對於病人心理是有積極的、重要的作用。

4、還有在實施安樂死的過程中,每一步都要很多人參與,患者提出申請後,要有2個醫生對患者的病情進行評估,申請通過後還會給患者幾天的考慮時間。

之後在由公證機關的人公證,在實施的時候,要由兩個醫生醫生,公證人,法院人員,還有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在患者提出申請後到實施的最後一刻期間,患者實施都可以反悔。

所以安樂死在大部分國家是不合法的。

但是對於哪些沒有希望,生活在痛苦中的生命每天都是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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