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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隨意檢查路人手機圖片和網上留言?你可真敢編!

最近

網上又雙叒叕出現了這麼一則謠言

「北京公安隨意檢查途人手機」

而且檢查圖片庫和社交網路留言

……???

稍微搜索一下就能發現

2017年的時候

深圳警方已發過一篇類似的闢謠貼了!

民警為什麼拿著一部手機呢?

首先,這手機是民警自己的!

但它不是民警的私人物品

而是統一配發的「移動警務終端」

民警可以通過這部「手機」

完成各項警務工作

可以說它是

警務科技化水平

及大數據應用的完美體現!

實際上只是在用這部「手機」

掃描查驗身份證!

另外小編還想多說兩句

至今還有人不是很清楚

警察盤問、查驗身份證

是最基礎、最常見的日常執法活動

民警查驗你不是你長得像壞人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所以依法查驗身份證

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力

被查驗人配合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我們來看一個數據:

據統計,去年北京市公安機關各部門民警在日常巡邏盤查檢查、特種行業管理、大型活動監管等執勤執法工作過程中,通過查驗身份證的方式,查獲涉嫌故意殺人、強姦、盜竊、詐騙、吸販毒等各類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涉案在逃人員共計6000餘名

在人民警察各項執勤執法工作中,依法對公民進行盤問、查驗身份證是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查獲嫌疑在逃違法犯罪人員、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1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2

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3

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4

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5

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

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

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

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當前,民警在依法履行查驗公民身份證的職責過程中,經常遇到被查驗身份證的群眾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難挑釁的狀況。

根據法律規定,如公民無正當理由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分別不同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理:

1

對於實施現場管制時不配合人民警察執法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強行帶離現場;

2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一款(二)項、二款,按照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並給予治安處罰;

3

對於有違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依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八條三項,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對其繼續盤問;

4

對於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一、四、五款,按照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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