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個稅優惠政策細則出台,明確15%稅負差額補貼標準
6月22日,廣東省財政廳網站發布《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該通知指出,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粵財稅〔2019〕2號
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人民政府: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貫徹落實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的已繳稅額,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三、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併補貼的方式進行,每年補貼一次。從兩處以上取得第二條所得的人才,補貼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合理分擔。
四、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照自願申報、科學客觀的原則進行認定。
(一)申報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納稅;
3.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二)同時,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以及國家、省、市認定的其他境外高層次人才;
2.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台的科研團隊成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在我省重點發展產業、重點領域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幹和優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認定的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的緊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操作辦法,由各市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專)部門是高端人才的認定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緊缺人才的認定機構,財政部門是補貼受理、審核和發放的機構,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科技(外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開展審核工作。申請可以由申報人本人或用人單位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鼓勵用人單位申請。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人才認定和補貼發放辦法,於7月底前將補貼和人才認定辦法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外專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後實施。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省外專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指導各市做到人才認定標準和補貼發放工作流程相對統一。
六、如發現申報人有違法違規、虛假申報等行為,經查實後,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並收回已發放的財政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一年。《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 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的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法〔2012〕9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6月17日
解讀《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到大灣區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出台了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並對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大灣區工作的境外人才實際稅負水平明顯降低,對大灣區廣聚英才將起到積極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二、政策依據
《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三、主要內容
為進一步釋放政策紅利,鼓勵吸引更多國際人才到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生活,我省在中央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明確差額補貼的標準和範圍、人才認定的框架範圍和原則意見等要求,並充分考慮珠三角九市的實際需要,由各市根據當地實施制定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賦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權。
(一)明確15%的稅負差額補貼標準。按照香港個人所得稅稅制,可以超額累進稅率(2%、6%、10%、14%、17%五級)或標準稅率(15%)計算,明確15%的稅負差額補貼標準,有利於降低申報人的申請成本,減少審核難度,統一補貼標準,便於珠三角九市實際操作。
(二)明確納入差額補貼的個人所得範圍。將「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等工作性所得納入補貼範圍,鼓勵外籍人才到大灣區工作,同時支持外籍青年來大灣區創業就業。
(三)明確關於人才流動的補貼問題。針對因人才流動產生的個稅補貼銜接問題,為了便於各地具體銜接,合理分擔,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四)明確人才認定的基本框架。為了更好地滿足大灣區的實際需要,省明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框架範圍和原則意見,具體由各市制定操作辦法,賦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權。
(五)明確基本流程和各市制定人才認定和補貼發放辦法要求。為做到人才認定標準和補貼發放工作流程相對統一,明確基本流程、審核認定部門以及各市制定辦法的要求,並要求備案後實施。
(六)明確《通知》試行一年。我省將在總結評估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一年後視情況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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