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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賠5000萬!小米訴中山奔騰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原名:中山米家生活電器有限公司)

被告: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被告:麥大亮,男,原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小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請求確認被告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註冊和使用「小米生活電器.com」、「xiaomi68.com」域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3.請求判令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請求判令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在京東(www.jd.com)、淘寶(www.taobao.com)、蘇寧易購(www.suning.com)、1號店(www.yhd.com)、拼多多(mobile.yangkeduo.com)等電商平台網站及被告中山奔騰公司官方網站(www.beves.cn)上連續1個月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5.請求判令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事實和理由:其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在市場上已經屬於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馳名商標;四被告共同實施了侵犯「小米」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在產品的宣傳和推廣中使用與「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廣告語,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將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電子商務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造成誤認,同樣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共同辯稱:

一、在中山奔騰公司2011年11月23日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前,原告的「小米」商標不具有知名度,不可能達到馳名的程度,不應適用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二、其使用「小米生活」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的「小米」商標與其「小米生活」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類似商品,原告不能要求跨類保護。雙方商標的含義不一樣,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三、獨領風騷公司將「米家」登記為企業名稱早於原告受讓「米家」商標的時間,其沒有攀附惡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並且,其發現原告在使用「米家」商標後,為了不造成混淆,立即更改了企業名稱。

四、廣告語「為…而生」是句型,不能為任何人所獨享或壟斷,該句型的創始人也不是原告。其廣告語「為品質而生」與原告的第一代手機的廣告語「為發燒而生」雖然句型結構一樣,但所表達的意義完全不同。

五、中山奔騰公司有權將「小米生活」註冊為域名並使用,「小米」的中文拼音不是原告的註冊商標,其當然有權利註冊為域名並使用。

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原告的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三、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一、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第8228211號「小米」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並刪除被訴侵權標識,被告麥大亮立即停止幫助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

二、被告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曾使用「小米生活電器.com」、「xiaomi68.com」域名的行為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第8228211號「小米」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三、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京東網(www.jd.com)、淘寶網(www.taobao.com)、蘇寧易購(www.suning.com)、1號店(www.yhd.com)、拼多多(mobile.yangkeduo.com)等電商平台網站及被告中山奔騰公司官方網站(www.beves.cn)連續1個月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本院將刊登判決內容,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五、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414198元;

六、被告麥大亮對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的前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七、駁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3870.9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98870.99元,由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麥大亮共同負擔(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由本院退回,被告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本文為捷誠知產第761期知識產權信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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