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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泡病假被炒,一審:公司賠6萬!二審: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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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公司與羅茜於2008年10月27日建立勞動關係。

2016年6月21日,羅茜因腰椎病入院治療至同年7月18日出院,出院醫囑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建議休息半年。

羅茜委託親屬向乾坤公司辦理了3次病假手續,乾坤公司批准其病假至2016年8月19日。

羅茜從2016年8月22日起未到崗,對於羅茜是否辦理後續請假手續雙方各執一詞。

2016年9月13日,乾坤公司以羅茜曠工違紀為由予以辭退。

公司事後發現羅茜微信朋友圈顯示201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17日羅茜在成都遊玩。

2016年12月9日,羅茜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73,600元。

2017年1月11日,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56,813.6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01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羅茜患病,醫療機構建議休息半年,通過乾坤公司已批准羅茜的部分休假可以證實乾坤公司清楚知曉羅茜處於病休中,況且乾坤公司提交的關於規範病、事假流程的通知規定,乾坤公司有加強醫療期管理的義務,有在醫療期到期前15天書面通知羅茜作好工作安排的義務,乾坤公司無證據證實不批准羅茜繼續病休,也無證據證實2016年9月9日向羅茜郵寄的限期到崗通知書羅茜收悉的情況下,對處於醫療期間的羅茜按曠工處理不妥。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羅茜在公司工作滿5年以上10年以下,應享受6個月的醫療期,乾坤公司明知羅茜處於醫療期內,仍以曠工為由解除與被告羅茜的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故乾坤公司應支付羅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56,813.60元。

02

公司上訴

乾坤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認為羅茜未按乾坤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病假審批手續,且該病假事實虛假,與實際情況不符。

1.羅茜知曉乾坤公司的病假審批程序,2016年7月25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9日分別辦理了三次病假審批,其後未再辦理請假手續。2016年8月25日,乾坤公司向羅茜郵寄《限期到崗通知書》,要求其上班及辦理請假手續,拒不履行則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公司規章制度的約定依法處理。次日羅茜收到《限期到崗通知書》但拒不履行上班及辦理請假手續。

2.2016年7月25日和2016年8月9日的兩張病假條的出具時間並非羅茜的就診時間,且201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17日羅茜在成都遊玩(有被上訴人微信朋友圈截圖及火車票為證),且出具假條的醫生羅奇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均為中醫,與羅茜所述的病情並不匹配,可見其根本沒有去醫院就診,其病假條系偽造或弄虛作假,同時也可以證明羅茜根本沒有生病。

03

二審判決

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本院對乾坤公司提交的新證據審查判斷認為,因羅茜對乾坤公司提交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該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新證據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研判。

二審查明:羅茜向乾坤公司提交的三張編號分別為0043148、0043149、0043150的門診診斷及病休證明書上的署名為「羅奇」的醫師簽名,非羅茜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醫師羅奇的本人簽字。上述三張病休證明書上加蓋的武漢市普仁醫院的「病假診斷專用章」真實,並在醫院蓋章記錄本上有記載。一審庭審期間,乾坤公司當庭提供了上述三張病休證明書的原件,羅茜當庭提供了武漢市普仁醫院(住院病案號:444627)的出院記錄原件。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乾坤公司是否應向羅茜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56,813.6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2016年6月21日,羅茜因腰椎病在武漢市普仁醫院住院治療,2016年7月18日出院,雖出院醫囑中載明「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建議休息半年」,但該醫囑並不是勞動者自動享有半年醫療期的依據,根據乾坤公司有關職工病、事假的規章制度,羅茜應向乾坤公司提交醫院收費單據、病歷以及醫院休假證明,填寫休假審批單,向公司申請辦理病假休假手續。

羅茜出院後亦按照該規定,委託親屬三次向公司提交了三份武漢市普仁醫院的門診診斷及病休證明書,分別申請辦理了各一周的病休手續並獲批,病休時間截止到2016年8月15日。

其後,羅茜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公司提交並辦理了需要繼續病休的相關憑證,亦未再回公司上班,乾坤公司據此於2016年9月13日以羅茜自2016年8月22日起連續曠工為由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乾坤公司上訴其無需向羅茜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813.60元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案號:(2017)鄂01民終5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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