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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皮試只換針頭不換針管?你已經違法了

每個人的大腦深處,都藏有一段對打針的恐懼!比打針更恐懼的是皮試!

按理說,為了防止交叉感染皮試和打針對「一針一管」的要求也應該是一樣的!

因為「共用針管」是一件極其危險的事情,以前的吸毒者頻頻感染HIV,曾經因為村民賣血共用針頭而形成的「艾滋村」,都是血的教訓。

如今,我國對此的管理已經十分嚴格,給多人「共用針管」已經屬於違法行為。

2017年1月26日,浙江省中醫院檢驗科一名技術人員違反「一人一管一拋棄」操作規程,多次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攪拌、提取所操作批次人員的淋巴細胞,造成重大醫療事故,致5名婦女感染HIV病毒,其中兩人已懷孕。

該技術人員之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做皮試只換針頭不換針管?你已經違法了

理論上,皮試跟打針、輸液,都應該遵守同一個「鐵律」:一人一管一拋棄。

《消毒管理辦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

但是有少部分人偷懶皮試「只換針頭不換針管」。

由於皮試通常只用極少量的藥水(比如0.1ml),有個別護士嫌麻煩,可能把一管藥水裝滿後,留著給多個病人做皮試。也就是說,每次皮試只換針頭,不換針管。

這種偷懶的做法,在一些地方偶有發生。

有個別護士在某論壇上說起這個話題時,回答也耐人尋味。

做皮試只換針頭不換針管?你已經違法了

很多人質疑這種偷懶的做法。

網友@逆風飛揚 在《做皮試換針頭不換針管,是否妥當?》一文中指出了其中的風險:皮試注射完成後,一放鬆針栓會產生負壓,可能導致少量已經接觸病人組織的皮試液迴流到針管,引起污染

做皮試只換針頭不換針管?你已經違法了

很多同行紛紛留言「聲討」這種不負責任的危險行為。

做皮試只換針頭不換針管?你已經違法了

在深圳,皮試「共用針管」的做法也是被嚴厲禁止的。

深圳市護士協會介紹,深圳早已有文件要求「一針一管」,各醫院一直遵照執行。

但有個別民營診所可能會「偷懶」頂風作案。對此,衛生監督部門絕不容忍。

去年6月,深圳市龍華區衛生監督所的執法人員到民治一家民營診所檢查時,發現其操作台上的托盤裡有些「蹊蹺」。

托盤裡隨意放著三支注射器,其中最小的1ml注射器,看樣子就是皮試用的小針管,裡面還裝著些透明藥水。

「裡面是預先配置好的頭孢曲松鈉,給患者皮試用的。」值班護士說。

那這用剩的藥水,就留著不丟掉了嗎?

「這是上一個患者皮試完的,剩下的頭孢我們會保留4個小時。」

「這4小時內,如果有患者需要皮試,我們會換一個針頭再進行皮試。」

值班護士一連串的回答,已經徹底暴露了這家診所的「黑操作」:皮試只換針頭不換針管。

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使用的注射器醫用針頭等,都屬於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都不可以重複使用。

即使是做小小的皮試,所使用的針頭針管,也要嚴格「一人一管一拋棄」。

此外,衛監執法人員還發現該護士的另一個bug:變更註冊時間晚了!

她的《護士執業證書》上,變更註冊在該診所的日期為5月11日。

而她實際上提早了一個月到了診所上班。相當於沒有及時辦理變更註冊,就在該診所從事護理活動,這違反了《護士條例》的規定。

最終,衛監執法人員「兩罪並罰」,依法對該診所作出了處罰,其中對於皮試中「一管多用」的做法,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依據在這:《消毒管理辦法》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護士條例》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

(三)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註冊的護士。

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來源:深圳衛生監督、中國護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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