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箭組成三巨頭,巴特勒空降休斯頓?
航哥侃籃球
湯普森、杜蘭特的受傷,讓巴特勒在自由市場上變得更搶手了,下面普及一下巴特勒和不同球隊簽約能得到的合同金額。
假定第一種計劃
巴特勒打完24-25賽季(馬上36歲)退役,巴特勒通過最後一份頂薪大合同拿到最多的錢
和76人續約5年 3270 3531.6 3814.1 4119.3 4448.8 1.92億
和76人續約4年 3270 3531.6 3814.1 4119.3 1.47億
和湖人簽約4年 3270 3433.5 3605.2 3785.4 1.41億
和火箭簽約1+5 2000 3480 3758.4 4059 4384 4734.5 2.24億
和火箭簽約1+4 2000 3480 3758.4 4059 4384 1.77億
備註 工資帽1.09億 工資帽1.16億
1.和76人續約5年的情況,與和火箭簽約1+5相比較,總金額上火箭多了3200萬,24-25賽季巴特勒35歲,估計很難拿到3200萬的合同了,所以和76人續約5年,在錢上是不如和火箭簽約1+5。
2.和76人續約4年的情況,與和火箭簽約1+5相比較,總金額上火箭多了7700萬,這要求巴特勒在34和35歲的兩個賽季均薪要達到3750萬,這個應該很難達到。
3.和76人續約4年的情況,與和火箭簽約1+4相比較,總金額上火箭多了3000萬,23-24賽季巴特勒34歲,能否拿到3000萬的年薪還不得而知,相對來說火箭的方案比較穩妥。
4.和湖人簽約4年的情況,明顯不如和火箭簽約1+4、和76人續約4年的情況。
在第一種計劃中,火箭的1+5方案在錢上有著無與匹敵的優勢。湖人的方案是最差的。
個人覺得機會最大的是火箭,火箭能給最多的錢,巴特勒到火箭後是第二選擇,加入火箭也可以立即贏球。巴特勒續約76人或是去湖人,都會是球隊的第三選擇,而在錢上湖人比不過76人,76人機會其次,湖人最小。
補充一下關於稅率的問題。NBA的工資是分82場,分別在比賽所在場地發放,合同一致的情況下,在火箭的稅後收入要比在76人約高合同總金額的3.5%,比湖人高約合同總金額的4.6%,大約相當於到火箭拿的合同比到76人的大7%左右,比到湖人拿的合同大9.3%左右。在給錢方面火箭是具備明顯優勢的。
假定第二種計劃
巴特勒打完26-27賽季(馬上38歲)退役(可能性比較小),謀求3年底薪+5年非頂薪(4+4和5+3的情況和第一種計劃比較接近)
3+1球員選項去湖人第四年不跳出 3270 3433.5 3605.2 3785.4
3+1球員選項續約76人第四年不跳出 3270 3531.6 3814.1 4119.3
3+1球員選項去湖人第四年跳出 3270 3433.5 3605.2 1.03億
3+1球員選項續約76人第四年跳出 3270 3531.6 3814.1 1.06億
1+2+1球員選項火箭第四年跳出 2000 3480 3758.4 0.92億
1+2+1球員選項火箭第四年不跳出 2000 3480 3758.4 4059
備註 工資帽1.09億 工資帽1.16億
年齡 30 31 32 33
在第二種計劃中,假定巴特勒跳出22-23賽季的合同,在哪支隊時狀態都一致,那76人能給最多的錢,湖人其次,火箭最次。
綜合:執行第一種計劃,首選火箭,火箭在給錢上有明顯優勢,能立即贏球,能有最高的地位(進攻端第二選擇)若是執行4+4或3+5或是5+3(可能性較小,未來的不確定性太大,巴特勒不是超巨級別),首選都是76人,次選湖人。
再補充一下。綜合球隊地位、錢、贏球方面,火箭都是最佳選擇,但一個球員選擇球隊還有很多別的因素,比如更喜歡哪個城市、更喜歡和誰做隊友、哪家的招募更讓球員心動等等。但這些因素不夠直觀,僅考慮直觀的地位、錢、贏球,火箭是最佳選擇。
再補充一下如果火箭得到巴特勒之後的情況:
以保羅式的簽約簽下吉米巴特勒,同時送走克拉克和哈藤,動用全額迷你中產續約小里弗斯,底薪續約傑拉德格林和豪斯,這樣保羅哈登巴特勒小里弗斯卡佩拉塔克格林豪斯八人,薪金共約1.3億。其它9人中,有兩名雙向合同球員再加上5名0年期底薪球員+2名買斷市場認領球員。總薪金約1.35億,約交稅300萬。
如果極限操作,是理論上可以避稅的!!!
1.最大化利用雙向合同,在1月15日(簽約雙向合同的最後一天)前簽下兩個雙向合同球員,在1月15日把這兩個雙向合同球員轉為底薪,再簽入兩個雙向合同球員,然後再最後期限把這兩人轉為底薪,這樣下來大名單中增加了4人,但只佔用100萬左右的空間。算上前面的8人,已經有了12人。
2.給一個球員10天短合同湊人數,這樣又增加了一人
3.買斷市場上認領一個老將,大約100萬左右,這樣14人名單湊齊了,當然如果通過精細的計算,可以認領兩個老將也不超稅那自然最好。
4.理論上控制得好如果火箭打進西決激活了卡佩拉的100萬獎金,也可以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