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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戰爭需要聯合國批准,但也有例外,有種戰爭可以直接發起進攻

1945年6月25日,包括中國在內的50個國家代表齊聚美國舊金山,大家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10月24日,憲章正式生效,它標誌著聯合國的正式成立。聯合國成立的目的在於,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及實現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相信大家對這樣一句話不陌生,美國繞開聯合國安理會對一個國家發動戰爭,這是霸權行為。《聯合國憲章》里有一條需要大家遵守的原則,「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

以2003年伊拉克戰爭為例,當年美英兩國以伊拉克存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為由,向伊拉克發展大規模戰爭。伊拉克戰爭前,當時是中東最富裕的國家,結果折騰如今恐怖襲擊頻發的國家。

伊拉克是聯合國成員國,薩達姆是民選總統。這樣一個合法政權,美國出動大量軍隊,直接推翻這一政權。毫無疑問,這場戰爭是非法戰爭。根據國際法的規定,任何一場戰爭沒有經過聯合國授權,這就意味著這是非法戰爭。除了2003年伊拉克戰爭外,1991年的科索沃戰爭也是非法的。

也就是說,聯合國成員國向其他國家發動戰爭時,必須要得到聯合國的批准。那麼,有沒有這樣一種情況,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發動戰爭,不需要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批准呢?

有的,這就是自衛式戰爭。就是一國主權受到他國侵佔,該國自衛反擊戰爭,是不需要得到安理會來授權的。看起來有點滑稽,人家都打到家門口了,難得我反擊還需要聯合國授權?

這就牽扯到《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作為一種維護本國國家安全的手段,國家有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有專家表示,自衛權是一個主權國家的自然權利,也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必然結果和重要體現。

但是,國際法以及《聯合國憲章》都明確使用自衛權利的原則,為此還做了嚴格的規定。強調國家領土和國家主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同時,為一國行使自衛權做了嚴格規定,有幾個原則需要遵從:「刻不容緩」、「壓倒一切」、「沒有時間考慮」、「沒有其他手段」、「損失慘重」。

我們知道,國際上擁有話語權是依靠國家實力為後盾的。對於可能發生但實際尚未發生的武力攻擊應該屬於合法的自衛範圍,否則,規定受害國只能對可以預見的物理攻擊等到實際攻擊發生後,再使用武力進行自衛是不合理的。

持反對者觀點的認為,只有一主權國家受到他國入侵,並在受害國產生重大損失時,受害國才能採取正當的自衛行動。

參考資料:《聯合國憲章》、《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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