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險資投資集合信託新規發布,禁止將資金信託作為通道
6月28日,第一財經記者獲悉,有銀保監局向轄區內信託公司下發了《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這份通知主要內容是要求對於基礎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集合資金信託,外部信用評級要達到AA級;保險公司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託的投資金額,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託規模的50%;禁止將資金信託作為通道;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需在最近一年未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等。
「與此前的文件相比,此次對於受行政處罰的要求降低,這個是與預期一致的,有利於更多信託公司開展信保合作。不過《通知》也要求合作的信託公司須市場聲譽良好、投資業績穩定,可能部分信託公司會排除在外。《通知》加強了項目合作的要求,這個是預期之外的,主要是提高了合作項目信用等級,明確了增信措施要求,禁止開展通道業務,有利於規範信保合作,實現良性發展。」資深信託研究員袁吉偉表示。
《通知》還稱,為維護市場穩定,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實行「新老劃斷」,確保平穩運行。保險機構投資分期發行產品的,可以繼續投資進行銜接,但新增投資的集合信託應按照《通知》執行。
集合資金信託外部評級需達到AA級
對於基礎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集合資金信託,《通知》稱,應當進行外部信用評級,且信用等級不得低於符合條件的國內信託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
此外,應當確認有效的信用增級安排,並符合相關要求。具體來看,設置保障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障擔保,擔保人信用等級不低於被擔保人信用等級,擔保行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統一擔保人全部對外擔保金額占其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由融資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凈資產不得低於融資主體凈資產的1.5倍。
對於設置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質押擔保辦理出質登記,抵押擔保辦理抵押物登記,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於待償還本息。
銀保監會還稱,不得由金融機構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形的擔保、回購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融資主體信用等級為AAA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於信用增級。上年凈資產不低於150億元,最近三年連續盈利;融資主體募投項目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重大工程。
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年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近一年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理。
《通知》還稱,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託,基礎資產限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上市權益類資產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方嚮應當符合國家攻關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基礎資產屬於國家及監管部門命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的資金信託,融資主體須承諾資金不用於國家及監管部門命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對於基礎資產為非上市權益類資產的集合資金信託,相關基礎資產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或不動產的監管規定。
禁止將資金信託作為通道
《通知》表示,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應該在信託合同中明確約定權責義務,禁止將資金信託作為通道。資金信託應當由受託人自主管理,並承擔產品設計、項目篩選、禁止調查、投資決策、實施及後續管理等主動管理責任。信託公司管理資金信託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應當遵守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將主動管理責任讓渡給投資顧問等第三方機構,不得為保險資金提供通道服務。
此外,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單一資金信託,不得投資結構化集合資金信託的劣後級受益權。
銀保監會還稱,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不得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險人利益。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合規、誠信和公允的原則,不得偏離市場的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者交易條件,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文件還涉及到保障個人投資者的利益: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託有個人投資者參與的,信託公司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堅持產品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原則,嚴禁誤導投資者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資金信託。
保險公司投資金額有所限制
《通知》還對投資集中度提出要求,除信用等級為AAA級的集合資金信託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託的投資金額,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託規模的5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託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託規模的80%。
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於投資後1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未直接投向具體基礎資產,存在一層鑲嵌的;基礎資產涉及的不動產不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域優勢的地域,且融資主體或擔保主體信用等級低於AAA級。此外,需要上報的情況還包括:基礎資產所屬資質主體為縣級政府融資平台,且融資主體或者擔保主體信用等級低於AAA級;信託公司或基礎資產所屬融資主體與保險機構存在關聯關係等。
袁吉偉稱,總體而言,監管政策引導雙方規範開展信保合作,發揮比較優勢,實現共贏。長遠來看,保險公司可選擇合作的信託公司增多,在項目費率等方面有更大議價權,同時信託公司需要以客戶為中心,根據保險資金項目偏好,有針對性地開展項目影響,才能提高合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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