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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5G核心專利別人無法繞開?華為回應

據華為心聲論壇6月29日消息,2019年6月27日上午,華為公司發布了創新和知識產權白皮書,並在其位於深圳坂田基地舉行的記者會上答中外記者問。

1、《路透社》記者:四個問題:

第一,關於Verizon,之前《路透社》報道華為要求Verizon支付超過10億美元的專利費。目前這一事件的進展如何、索要的專利費金額多少、也請解釋一下為什麼在這個時間點提出訴求?是否專門針對美國公司?有沒有考慮向其他運營商或者行業內的公司索要專利費?

第二,本月任正非先生說,華為有很多專利,閑下來的時候可以收一收。目前華為的產品業務受到了美國制裁影響,未來華為在專利費收入上預計有多大規模?

第三,美國參議員馬可·盧比奧正在提出法案,想禁止華為在美國收取專利費用,請問如何看待這個法案的影響?

第四,今天早上《彭博社》報道稱華為員工參與和中國軍方的研究項目,華為在員工參與和發布研究成果,包括跟軍方合作這方面的政策具體是什麼?是否如你們所說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員工以個人身份進行的研究?謝謝!

宋柳平(華為首席財務官):感謝你的問題:

第一,關於Verizon專利許可問題說幾點看法:

1)、華為不採取激進的知識產權政策,更多的是以保護產品全球經營安全為目的,是防禦性的,不會把知識產權「武器化」,也不主張高額的許可費,我們認為許可費應該設定在合理的水平。

2)、對於通信行業這樣一個工業標準行業來說,專利許可非常普遍和正常,所有公司都在從事這方面的許可和交叉許可活動,包括晶元廠商、設備廠商和運營商。也包括中國企業、歐洲企業、美國企業,企業之間相互許可一直在持續,不是今天才開始。

華為是3G、4G、5G核心專利主要持有人之一,既是許可方,也是被許可方,作為標準專利的持有人通過許可獲得收益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華為有義務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將自己的專利許可給其他行業和第三方。

3)、第一,我們跟Verizon的專利許可只是正常業務的談判,不意味著華為專利政策的改變,這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我們一直在跟業內利益相關方進行專利許可的談判,也不針對特定國家。

第二,關於任總提到的專利收費問題,我們作為重要國際標準中的主要專利持有人,自然享有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所以會有一些相關知識產權收入。但是,華為公司還是以產品經營為主的公司,不會成為以專利收費為主的公司。

關於部分美國政客提出要禁止華為享有專利權,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知識產權保護是美國得以發展和創新的重要根基,知識產權也是美國憲法所保護的對象。如果這樣的法律被通過的話,將會對全球的創新產生毀滅性影響。所以,我們認為這種法律通過是非常可怕的。

第三,關於媒體報道員工跟軍方人員聯合署名發表論文想做幾點回應:

1) 華為是一個提供民用通信系統和ICT產品解決方案的公司,華為不為軍方提供特定產品或研究。

2) 我們不知曉某些員工發表文章的事情,也沒有那樣的合作項目。

2、《Global Times》記者:關於Verizon的問題,之前有報道指出,即使美國禁止華為進入美國5G市場,美國企業也無法繞開華為的專利。可不可以舉一些具體案例,華為有哪些5G核心專利別人無法繞開?佔5G專利的比例多大?

宋柳平:第一,華為是ICT領域技術主要貢獻者。作為工業標準行業,所有參與方都會按照國際標準研究、開發、生產、製造自己的產品和運營網路。華為是標準的主要貢獻者之一,行業內所有使用這些標準的企業都在分享華為的技術成果,並為他們帶來價值。

第二,華為在電信標準(3G、4G到5G,特別是4G和5G以後)中也是標準必要專利的主要持有人之一。這些專利在全球都有申請和註冊,包括美國、中國、歐洲以及其他國家。如果在相應國家使用標準、採用標準就要用到這些被授權的專利。

3、《華爾街日報》記者:三個問題:

第一,剛才您講到從來沒有法庭認定華為盜竊知識產權並要求華為賠償。但是,2007年華為向T-Mobile支付了480萬美元,當時的案件涉及機器人盜竊,請您澄清一下這480萬美元是什麼情況?

第二,您提到沒有法院認定華為曾經惡意盜竊知識產權,但是華為有很多涉嫌知識產權盜竊的案子在庭審之前和解了。請問華為在這些庭審之前就和解的案件中是否曾向相關方支付過費用?

第三,今天早些時候,美國法院判決稱華為盜竊了美國一個合作夥伴CNEX的知識產權,請您予以回應,謝謝。

宋柳平:第一個問題,從來沒有法院認定華為主觀惡意盜竊知識產權,並且為此要求華為支付賠償。這也是很多美國政客攻擊和抹黑華為的一個重點。你提到為T-Mobile支付的480萬是指合同違約,不是惡意盜竊知識產權。

第二個問題,業界所有全球化公司都會面臨知識產權相關的糾紛和訴訟。我們認為,知識產權的訴訟實際上是法律問題,應該由法庭來審理,並給予判決,不應當將其政治化。至於你提到的在美國的一些案件,這些案件在和解以後都有相應的聯合聲明或者對外聲明,這些聲明講的非常清楚,我就不再重複了。

關於CNEX的案件,請丁建新回答。

丁建新(華為知識產權部部長):CNEX案件法官還沒有給出最終裁決,目前只有一個陪審團裁定,我們昨天晚上剛剛收到,還在研究。陪審團的裁定支持了華為指控案件當事人黃毅仁違反僱傭合同的主張。

陪審團沒有給出救濟或者賠償的裁決,華為會根據判決結果考慮下一步行動。庭審過程中華為出示了大量證據,證明有前華為員工,在離職華為加入CNEX之前拆卸硬碟、從華為下載大量文檔的事實,並且當事人也承認這個事實。儘管案件事實清楚,但陪審團沒有支持我們認定CNEX竊取華為商業秘密的主張,我們對此表示失望,但是我們對美國整個司法系統還抱有信心,會繼續利用美國司法程序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4、《CGTN》記者:兩個問題:

第一,關於馬可·盧比奧的最新提案,如果提案通過的話,華為應該怎麼應對?

第二,針對華為的禁令如果繼續擴大下去,甚至擴展到知識產權領域,是否會對華為5G在全球的部署和未來的發展產生大的影響?謝謝!

宋柳平:我們不相信盧比奧的立法提案能夠獲得通過,這種立法建議動搖了人類創新所依賴的最重要制度體系——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假如這種法律通過,我們的權益受到損害,我們也會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記者:2003年華為和思科的案件和解了,這起案件的細節能不能講一下?這起案件是否屬於主觀惡意的情況?另外,如何定義主觀惡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謝謝!

宋柳平:思科案件有公開的聲明,上面有詳細的內容,大家可以查看。你提到的主觀惡意不是由我們定義的,而是由法庭和陪審團在判決時給出,在法律上有清晰的定義。

6、《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兩個問題:

第一,您提到華為不會把專利武器化,只追求合理的收入。在5G專利上華為排名第一,請問華為在5G專利收費的標準上如何規劃?

第二,今年5月高通發布財報後說正在和華為進行專利方面的談判。有報道稱去年12月華為和高通達成臨時專利費協議,現在談判進展如何?謝謝!

宋柳平:剛才講了華為知識產權基本政策是防禦性而不是進攻性的,所以我們不會把知識產權「武器化」。

第二,我們是5G核心專利主要持有人,也會就擁有的5G專利與行業進行許可和交叉許可的討論,讓產業和消費者分享我們成果。

第三,我們會秉持「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與相關方討論5G許可與交叉許可問題,收費定價也會按照這個基本原則來進行。 我們跟高通的談判正在進行中,具體細節受保密義務約束。

7、記者:關於Verizon和高通的問題,除了向Verizon提出收取10億美元專利費以外,華為是否有向其他美國公司收取專利費?具體什麼公司?這些專利費是舊的協議還是新達成的協議?專利費涉及的金額多少?

宋柳平:第一,華為與歐美企業關於專利許可的探討,每天都在進行,由於很多涉及到雙方保密的要求,不能一一列舉。華為會繼續與業界相關方進行交叉許可活動,這也是工業標準產業分享成果的表現。

關於價格問題,我們不主張高額許可專利費,而是主張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收取合理的價格,在報價過程中、談判過程中會體現這些原則,很多談判都正在進行中。

8、記者:剛才您提到知識產權政治化的嚴重後果,除了美國參議員盧比奧提出一些看起來非常不合理的法案,知識產權政治化有沒有一些其他內涵?在非常時期避免知識產權作為貿易爭端武器的話,各方有沒有一些努力空間,如果有的話具體是哪些?謝謝!

宋柳平:知識產權的本質是私有財產權。當權利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一整套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來認定並獲得經濟賠償。我們不主張把法律問題、私權問題變成國家之間競爭、國家之間貿易紛爭和國家屬性不同的指控。否則可能就是一種政治化的傾向,特別是不能變成立法行為針對特定對象,這可能將導致知識產權失去其作為創新根基的地位。我們認為知識產權非政治化的核心在於尊重法律規則,權利人受到侵害時,通過法律程序解決,而不是進行基於地緣政治的攻擊。

9、記者:有報道說華為向Verizon發出一封信,想請問除了向Verizon發出的這封信函以外,今年華為向其他的美國公司、歐洲公司共發出多少封信函?具體這些美國公司和歐洲公司都是哪些?

丁建新:剛才宋博已經解釋了授權和交叉授權活動每天都在發生。無法跟你披露說向哪個具體的公司什麼時間發了信函,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但是我可以大概講一下許可談判的過程。

通常這種談判都是按照業界共識的規則開始,在一種友好的氣氛下,大家剛開始要討論是否簽署NDA(保密協議),約定會議日程、互相提供專利清單。大家甚至會約定定期交換一次意見,比如:每周開一次電話會或者每個月開一次需要親自到場的會議。關於華為公司這一年發了多少信給其他公司,因為我沒有參加每一次談判,無法告訴你確切的數目。

宋柳平:補充一點,工業標準行業的一個特點是,所有利益相關方都會涉及到專利許可,無論是美國、歐洲、中國,所有利益相關方都需要參與許可和交叉許可活動。因為大家都需要按照標準製造和銷售產品,都需要使用這些標準中的核心專利。

10、《科技日報》記者: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通常我們只知道運營商採購設備商的設備,一般設備商之間有專利許可和交叉許可,為什麼華為和Verizon這種運營商之間會產生專利和知識產權糾紛?

華為沒有進入美國市場,怎麼會與美國運營商產生專利糾紛?按一般人理解,「在商言商」,尤其是美國公司在知識產權方面會非常重視,為什麼會出現沒有交專利費的情況?與此相關,華為在中國和運營商關係非常緊密,在中國是單獨向中國移動等運營商收取專利費嗎?還是說他們的專利費包含在設備採購合同中?

宋柳平:第一,知識產權和專利涉及的內容非常複雜,不是你提的問題那麼簡單,包括晶元專利、設備專利和網路運營專利,是非常複雜的體系。

第二,剛才提到通過銷售產品來獲得專利許可,這只是一種形式,不是必然的形式,很多是以其他形式來獲得許可和交叉許可。例如即使沒有銷售產品也應該進行專利許可和交叉許可。

第三,華為與運營商之間的專利許可不光在美國,不光與Verizon,華為與很多運營商都有做許可和交叉許可的談判,不止是美國,也包括歐洲、中國。

第四,美國公司就一定尊重知識產權?我不主張以國家的方式來做這種區分。一個簡單事實是如果它需要許可,就應該通過合法方式獲得許可,無論是在中國、歐洲還是美國,這是知識產權基本規則。尊不尊重知識產權是以它的行動、以是否支付專利費、以及是否獲得合法許可為標誌,而不是以國家為標誌。

彭博:非常感謝各位媒體朋友參加我們今天《知識產權白皮書》的發布活動,正如今天宋博和丁建新所講:

第一,華為的發展靠的是持續的研發投入和員工的艱苦奮鬥,這也是我們每年可以產生6000多項新專利、擁有多達8萬多項專利以及擁有超過20% 5G核心專利的原因。

第二,專利保護精神是華為業務的一個基本準則,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從2004年開始就系統地發布了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也要求公司所有員工——包括海外和國內的員工每年簽署專包含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的BCG(《華為員工商業行為準則》)。從今天公布的數據大家可以發現,我們歷史上為知識產權支付了60多億美元,自2015年起也獲得了超過14億美元的知識產權收入。

第三,宋博強調了很多次,華為的基本準則是「專利不是武器」,反對收取高昂的專利費,專利只作為防禦和保護我們基本權利的手段。

再次感謝大家今天到場參加這場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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