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婚房時她只出1萬,分手後卻要平分房產,雙方對簿公堂
戀愛時你濃我濃,但說到要結婚領證,有一件事情就繞不開了,那就是攜手買婚房。
如果還沒來得及領證,就分手的話,房子很容易變成燙手山芋。
這不,就有情侶反目為此成仇了。
武漢一對戀人還沒領證就購買了婚房,誰料感情生變分手了,兩人在房子的分割問題上,竟對簿公堂。
王先生和陳女士(當事人系化名)2013年相戀,2015年3月購買了武漢市洪山區的一套商品房作婚房,總價為55萬餘元。
陳女士工作單位有優惠減免1萬元,王先生母親支付了首付款16萬餘元。王先生負責還38萬元貸款,但陳女士也有還款。
2016年10月,兩人搬到婚房居住,雙方還在親友前舉辦了婚禮,但未領結婚證。2017年9月,兩人感情生變後分手,對於房子如何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2018年9月,王先生將陳女士告上法庭。
王先生認為:婚房是結婚的必需品,雙方共同購買婚房,實際上是他對陳女士附義務的贈與。如今雙方已分手,也就不存在贈與了,他要求判決房子歸自己所有。
陳女士辯稱:
婚房為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屬於共同所有,扣除首付款和剩餘貸款後應平均分割。
且兩人同居時,自己為小家庭也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為王先生付出了很多感情,也曾造成過身體上的傷害,這些都是金錢無法彌補的。
問題:那這個房子到底是屬於「附義務的贈與」還是兩人的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都不是!
經法庭調查,發現該房屋現有價值為143萬元,還剩35萬餘元貸款未還清。
經審理,法院認為,兩人並未登記結婚,雙方並沒有約定涉案房屋為王先生對陳女士的贈與。
因此,王先生「婚房是對陳女士附義務的贈與」主張並不合理。
法院同時認為,兩人2015年3月購買婚房,2016年12月才以夫妻名義同居,房子不屬於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所以不能按照同居關係財產進行分割,陳女士提出的分割方式也不合理。
近日,法院對此作出了判決。
法院認定婚房為兩人共同購買,應按照出資額確定份額。
來看法院算的這筆賬,除去銀行貸款,王先生、陳女士為購買房屋實際出資為17萬餘元,其中包含優惠的1萬元。
如今婚房價值為143萬餘元,經核算,確定陳女士佔有婚房現價值的份額約為8萬元。考慮貸款等因素,法院判婚房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自行負擔剩餘的銀行貸款,並賠償陳女士15萬元。
雙方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那麼對這個判決,各位怎麼看?
大家覺得結婚買房,怎樣操作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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