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剛發offer,下午老闆竟說不要了!HR怎麼辦?
來源:薪人薪事薪小企、人力資源管理
不管怎麼費盡心力,人會受傷的時候就會受傷。by 村上春樹
前幾天在群里看見一個HR吐槽,說是好不容易招了個人,領導見了,offer也發了,本以為萬事大吉,剛準備喝杯茶,緩口氣。
結果!過了兩天,那個部門領導說,現在有一個更適合的,不想要那個人了!而且!候選人也每天在催,想早點入職!
要知道,有多少的HR是栽在「發offer」這個坑裡的!一不留神就裡外不是人,在內受委屈,在外又背鍋,滿腹心酸事,兩眼淚漣漣。
那麼,發放offer,HR怎樣才能機智避坑,做到無風險發放呢?
1
Offer只是一紙通知書?
我們首先了解下什麼是offer。
Offer指「錄用通知書」,表示用人單位經過篩選、面試、背調等環節,最終決定錄用候選人。Offer上還會註明錄用部門、任職崗位、薪資標準、彙報層級、試用期限、入職所需資料等相關信息。
表面看來,在發offer時,用人單位還沒開始正式用工,候選人也沒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雙方此時的關係貌似十分「脆弱」。可企業一旦想要毀約,可得小心了。
因為offer可不僅僅是一張紙,而是用人單位向特定候選人發出的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一份具有法律意義的「要約」。
2
說不,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offer到達候選人後便已生效,對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理論上,如果企業想要撤回,必須在offer到達候選人之前,將撤回通知送達候選人。
但由於offer比撤回通知先發出,這一點在實際上很難做到,做到了也很難證明。所以,發出去的offer,不是你想撤回就撤回的,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為避免這些問題,HR在發放offer時,需要注意什麼呢?
3
零風險的offer怎麼發?
明確offer的生效條件
寫清生效的條件,避免雙方對Offer的理解有歧義。常用的生效的條件有:
1.員工提供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是真實有效的;
2.體檢結果符合公司和崗位要求。
3.其他相關的未盡事宜。(如:在offer 生效之日前,公司組織結構沒發生變革等)。
列明企業單方解除offer的條件
比如:
1.用人單位遭遇重大情勢變更,如破產清算等。
2.候選人有犯罪行為,被依法起訴的。
3.候選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滿足擬錄用崗位需求。
撤銷offer的時機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所以,如果企業想毀約,千萬不要拖。
有時為了規避候選人遲遲不回復,企業也不方便毀約這種情況,通常會在錄用通知上設立回復期限,如果候選人在期限內不回復,則錄用通知自動失效。
毀offer不但會給企業帶來風險,也會傷害僱主品牌,給候選人留下不誠信的印象。其實在日常工作中只要多加註意,謹慎對待,毀offer這種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接下來教你如何做好勞動風險管理
在從業這些年,我經手的仲裁案例不計其數,深知勞動合同風險防範對HR的重要性!也深知缺乏一套針對於HR、簡單易學的課程,對於HR來說是一件多麼痛苦的事。
所以,我將自己近多年的工作經驗和遇見的豐富案例,總結成一套完整的課程《從入職到離職——勞動風險全解析》。
從人力資源角度以及個人的實操經驗來教學,做好勞動關係管理,幫企業避免了無數的小風險,在這一塊就是一名合格的操盤手,深得領導認可。
聽課方式
合作平台---擁有百萬HR聯盟【薪人薪事】
課程薪講堂優惠,原價99
現價69元
(課程永久保存,隨時回放)
掃碼進入直播間購買
少看一部垃圾電影,
你就能學到人力資源中最重要的一項技能;
你花上千元買衣服,
為什麼不能給自己的進步花上69元呢?
TAG:古道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