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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縣令是個多大的官,有哪些職責?

縣是管理地方的基層組織,在周朝就已經有縣的設置。縣的行政長官是「周縣正邑宰」,秦漢時稱作令長,隋唐為縣令。知縣之稱,開始於宋代,當時為了消除外官不奉朝廷政令的弊端,以京官派為權知縣事,而縣令逐漸開始成為虛名。

清承明代而設縣,有的屬於府,有的屬於直隸廳、直隸州,長官稱知縣,掌管一縣政令。清代縣的設置數量不定,有增有減,事情比較少的州會改為縣,事情比較多的縣又會升為州,還有增地而分設以及改土歸流等。到了清末,全國共有1369個縣。

清朝知縣是正七品官(京縣為正六品),《康熙王朝》中,康熙讓六品的侍讀張廷玉出任懷柔知縣,其實是對號入座,在官階上一點也沒委屈他。

放在整個官僚體系中,完全就是「芝麻官」。在古代,皇權不下鄉,山高皇帝遠,相比督撫等封疆大吏,知縣更像是「親民」的父母官。他們如同朝廷的「毛細血管」,其行為舉止,直接關係到百姓的切身利益。

知縣品級不大,管的事情不少

按照《大清會典》的記載,知縣的職責為:

「平賦役,聽治訟,興教化,厲風俗。凡養民、祀神、貢士、讀法,皆躬親闕職而勤理之。」

一、田賦稅務。縣令如同一個基層的銷售主管兼裁判,銷售目標是多少,用什麼方式完成目標,即使上面有規定,也有很大的主觀性。

古代收稅就要丈量田畝,每戶的田多田少,知縣心裡清楚,但上報多少,按多少畝徵收,這當中的「門道」不必多言。看過《雍正王朝》的朋友都記得,康熙幾次想丈量全國的土地,可報上去的數字全是假的,問題的根源就在基層操作的縣令(只怪清朝沒有遙感衛星)。

二、訴訟審辦。一個縣那麼大,總會有各種糾紛,小問題會有當地的士紳、長輩調節,調節無效就會對簿公堂。

這就是考驗縣令智慧的時候,尤其是很多家庭糾紛,清官也難斷家務事。判案子的依據是《大清律例》,具體尺度的拿捏也沒有嚴格規定,有很大的「彈性」。《雍正王朝》中的李衛,大字不識幾個,看狀子都困難,居然也能當知縣判案,可見當時的基層有多糟糕。

三、禮儀、德化、教育事業。知縣是基層百姓的「楷模」,要起到榜樣的作用,平時還要做出一副為人師表的樣子;負責組織當地的禮儀性活動。

四、保境安民。當地如有人作姦犯科,知縣要負責懲治。

知縣的搭檔(佐貳官)與屬官

領導辦事,需要有一群人幫忙。知縣是一個縣的最高長官,身邊也會有搭檔與下屬。

一、縣丞

「丞」在戰國就有,而「縣丞」之稱到清代才有,外縣的縣丞為正八品,而京縣的縣丞為正七品,類似於常務副知縣。縣丞為常設職位,因事務的多少而增減。

二、主簿

縣主簿最開始設置於漢代,清代的縣主簿主要是輔助知縣辦公,京外縣主簿官階為正九品,如同普通的副知縣。

縣丞與主簿分掌一縣的糧馬、徵稅、戶籍、巡捕等事務,共同輔助知縣。

知縣的屬官包含:

典史:掌管檢查、監獄等事,為未入流官;

巡檢:負責稽查盜匪、盤查人犯;

驛丞:負責郵驛以及重要人物的送往迎來;

閘官:開閘放水、閉閘儲水等事;

稅課司大使:找商人、地攤小販、個體戶徵收商稅

河伯所大使等:找漁民徵收魚稅;

縣倉大使:管理倉庫;

還有其他未入流的知縣屬官,因較少有縣設置,就不做一一介紹。

知縣,因品級較低,很難受到朝廷的重視。所以,對於有追求的進士而言,很少有人願意從知縣起步。分公司的基層員工,接觸大領導的機會比較少,很難有出頭之日。縱觀清朝,指點江山的那批人,鮮有人擔任過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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