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慧喬離婚了,宋朝女子也可以離婚嗎?
文 | 吳鉤
如你所知,不少朋友都叫我「宋粉」,我承認,我是宋粉,宋慧喬的粉。但是,昨天聽說宋慧喬官宣離婚了,她的前夫是宋仲基,恰好也姓宋。有網友給他們送了一聯:二宋分南北,勞燕各西東。我不知道二宋的離婚到底是男方先提出,還是女方先提出。不過沒關係了,因為我現在要說的問題是,兩宋時期,女性能夠提出離婚嗎?
許多朋友可能會說,古代社會不是只有休妻,而沒有離婚嗎?其實,宋代的女性也是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的。我先講一個李清照離婚的故事:
許多朋友應該知道,宋代著名女詞人李清照曾經離過婚,她與第一任丈夫趙明誠情投意合、志同道合,可惜造化弄人,靖康事變之後,趙李二人輾轉南下,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南宋初,趙明誠病逝於建康,即今天的南京,李清照孤苦無依,只好再嫁張汝舟。
誰知張汝舟娶李清照,只是貪圖她隨身攜帶的珍貴收藏品——李清照與趙明誠有收藏名人書畫、古董的愛好,不過這些收藏品在南下的過程中丟失了一些。當張汝舟發現妻子並無多少財產時,竟然對李清照大打出手。看透了第二任丈夫真面目的李清照,決定擺脫這段失敗的婚姻,離開張汝舟,保全第一任丈夫趙明誠留給她的遺產。
為了成功跟張汝舟離婚,李清照將丈夫告上了法庭。李清照起訴張汝舟,沒有直接提出離婚,而是揭發張汝舟履歷造假、騙得官職。
原來,按宋朝的科舉制度,屢考不中的讀書人,如果考試的次數達到若干次,可以得到朝廷的照顧,賜予功名,安排工作。張汝舟考不中進士,又想撈到一官半職,只好在履歷上造假,謊報應試的次數,騙到一個小官職。但張汝舟居然蠢到一邊搞「家暴」,一邊在妻子面前吹噓履歷造假的黑歷史。李清照既然與丈夫鬧翻,也就一不做二不休,乾脆告到衙門,揭發張汝舟造假的事。結果,張汝舟被問罪,押送到外地「勞改」,李清照成功跟他離了婚,不過她自己也坐了九天牢。
有人認為,李清照鬧離婚卻坐了牢,說明宋代女性起訴離婚,將會受到監禁。這當然是誤解。北宋初制訂的《宋刑統》,也就是宋朝的「基本法」,確實有規定:如果妻子揭發丈夫犯罪,即使控告屬實,也要受懲罰:判兩年有期徒刑。但這條法律針對的不是鬧離婚,而是為了防止夫妻之間相互控告,陷入人倫困境。跟鬧離婚沒有關係。
而且,北宋的這條法律,在實際的司法過程中,通常並不會被引用,是一條睡眠條款。《宋刑統》抄自唐朝法律,裡面有很多條款都是與宋朝社會脫節的,在實際的司法中並不適用,都是睡眠條款。事實上,李清照最後也沒有被判兩年有期徒刑,反倒是她控告的丈夫張汝舟被判了刑。
除了李清照離婚這件廣為人知的事情,在宋代的史料中,我們還可以找到不少妻子主動提離婚的記載。我再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北宋末,有一個姓章的讀書人,章子怡的章,我們叫他小章吧。他是蘇東坡的粉絲,而且是超級鐵粉,凡是蘇東坡的文章,他都要找來拜讀。他的妻子姓陳,長得非常漂亮,但小章愛蘇東坡勝過愛妻子,常常讀蘇東坡的文章,徹夜不眠,冷落了妻子。妻子本來就對小章不大滿意,因為他長得比較丑,現在又受丈夫冷落,便提出離婚。倆人就真的離了。
另一個例子:唐州有一個富商,叫做王八郞,這名字很特別哈。王八郎在外麵包養了一個「二奶」,嫌棄結髮妻子,想離婚。他妻子說,離就離,誰怕誰?當下就拉著丈夫的袖子,拉拉扯扯來到衙門。法官一聽,判准許離婚。並判女方可分得王家的一半財產,女兒的撫養權也判歸女方。
這樣的事例很多,由於時間的限制,我就不一一列舉了。總而言之,在宋朝,女性鬧離婚,並不是個別事例,而是相當普遍的社會現象。因為有一個宋朝人非常憤怒地吐槽過:現在的婦女啊,太不像話了,簡直將丈夫的家當成客棧,「偶然而合,忽爾而離」,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事實當然不會這麼誇張。但顯然,宋朝女性主動離婚的現象,已引起了一些正統男士的強烈不滿。
那麼宋朝的法律承不承認女性的離婚權利呢?古人離婚的形式,不外三種:一是夫妻協商離婚,雙方都願意離,好聚好散。在宋朝,這叫「和離」。法律對和離是不干預的,你們夫妻商量好就行。前面蘇東坡鐵粉小章與妻子的離婚,便是和離。
二是丈夫主動要求離婚,妻子雖不願意,卻必須接受,沒得商量。這叫「休妻」。古代男性在七種情況下,是可以單方面休妻的。哪七種:一、妻子無法生育;二、妻子淫亂;三、妻子不孝敬公婆;四、妻子愛惹口舌是非;五、妻子盜竊;六、妻子愛妒忌;七、妻子犯有惡疾。這叫「七出」。當然,「七出」是男權社會的產物,很不公正,我們要批判。
三是妻子主動要求離婚,丈夫不管願不願意,也必須接受。套用「休妻」的說法,我們不妨稱這為「休夫」。在敦煌出土的唐宋時期的文書中,就有一張「休夫」的文書,說的是,一個叫「阿孟」的妻子,因為與丈夫過不下去,便把親戚、鄰居請過來,作為見證人,然後,在大家的見證下,阿孟將丈夫遣送出門,結束婚姻關係。為什麼可以將丈夫遣走,因為她丈夫是「上門女婿」。
那麼宋朝法律是否承認妻子有「休夫」的權利呢?是承認的。按宋朝的立法,在七種情況下,妻子也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而丈夫必須接受。哪七種?
一、丈夫如果外出三年不回家,妻子可以向官府申請解除婚姻。
二、丈夫如果帶著財產離家出走,導致妻子生活陷入困頓,妻子有權單方面解除婚姻,自由改嫁。
三、丈夫如果將妻子雇給他人作奴婢,妻子可以要求離婚。
四、丈夫如果強迫妻子為娼,妻子也可以要求離婚。
五、妻子如果被丈夫家裡的親屬性侵,即使性侵未遂,妻子也有權提出離婚。
六、丈夫犯罪,被判押送到外地服刑,妻子若提出離婚,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李清照就是利用這一條立法,與第二任丈夫張汝舟解除婚姻關係的。
七、古代,婚約具有法律效力,不過宋朝法律又規定,男女雙方訂婚後,如果男方三年內無故不履行婚約,女方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婚約。
這七條承認女性有權提出離婚、丈夫只能無條件接受的立法,大多數都是宋朝獨有的法律。
很多朋友可能都會習慣性地認為,宋朝女性受程朱理學的束縛,地位低下。我想這裡有雙層的誤解,第一,在宋代,程朱理學只是民間各個學派的其中一種,影響力並不大,甚至有一段時間,程朱理學還被朝廷禁止,它沒有那麼大的力量去束縛女性。整體來看,宋朝的社會風氣,是比較務實、功利、開明的。
第二,程朱理學也不像我們想像中的那麼刻板,比如宋朝有幾個理學家是明確反對女孩子裹小腳的,著名的理學家程頤家族,女性就從不裹小腳。再比如,程頤說過一句話:「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反對寡婦再嫁,但程頤同時也認為,男性喪偶,也不應該再娶。與其說,程頤是歧視女性,不如說是對士大夫家庭提出了比較苛刻的道德要求。事實上,宋代理學家提倡的嚴格的道理要求,都是針對士大夫、皇帝而言,並不是針對尋常百姓。孔子說,禮不下庶人。庶人就是普通老百姓,他們不懂那麼多的禮節是情有可原的,不應該用嚴格的禮教來要求他們。
來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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