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明星和公司解約後總是會打官司?原來我們忽略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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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其實明星和經紀公司最開始都是相互利用的關係,明星要利用經濟公司的包裝成名,而經濟公司要利用明星進行賺錢。但是在在最開始的時候會有一個非常苛刻的合同的。這個合同一般是對明星不利的。
因為最開始明星剛剛出道時並沒有什麼名氣,甚至說無人知曉,是經過公司一定的包裝才會有機會演出出道。例如我們熟知歌手鄧紫棋與其所在的前經濟公司解約一事中就可以看出來。
明星和公司簽合同一般一簽就是好幾年,在這幾年的時間裡,公司可能沒有給藝人足夠的資源,藝人覺得自己資源不好,會想要謀求更好的發展,所以會想要和公司解約,而公司簽了藝人又不願輕易讓藝人走,就會用合約約束藝人。兩方產生矛盾且不可調和,於是就只能通過打官司來解決問題。
陳楚生作為快男冠軍,他曾經也是娛樂圈炙手可熱的明星,天娛傳媒,是捧紅陳楚生的老東家,但最終陳楚生和天娛的解約風波卻鬧得沸沸揚揚甚至走了法律程序。
據悉,陳楚生以快男冠軍的身份簽約天娛後,天娛給陳楚生安排了很多的工作,為了商業價值,有些工作可能和音樂關係不大,這讓陳楚生很痛苦,幾經磨合,陳楚生也沒有和天娛找到契合點,當年陳楚生的解約風波也是鬧了一陣子,最終這場風波以陳楚生付出天價賠償金作為結束。
所以,有的影視公司就選擇做那個只摘成熟果實的角色,你培養好了藝人,我不怕,我花更高的簽約費把他挖走,這種情況少見嗎?明面上可能很少,但是,試問有哪位藝人敢在不接觸其他經紀公司的情況下就敢和上一家提出解約的?當然,藝人這種不計後果的解約行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一旦解約失敗,面臨的就是公司的雪藏,例如,以前的蔣勁夫,現在的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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