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騙你!這十種情況不上班也能拿工資
每天13:00不見不散
今天是下半年的第二天
而距離下一個小長假還有70多天......
假期雖然遙遠,還算指日可待
有幾種不上班就能開工資的情況
深度懷疑我是不是在做夢啊 ~~
01
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是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可以拿工資享受大小假期,加班還能拿到三倍工資。
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以端午節為例,端午節當天加班,企業要另行支付三倍日工資。另外兩天加班,需要另行支付雙倍日工資。
02
帶薪年休假
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根據工作年限享受5-15天不等的帶薪年休假。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日相同的工資收入。這邊看山看海,那邊工資到賬,想想就有點小激動~
對於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
同時還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03
婚假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帶薪假期,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如數發放勞動者工資,不得以休假為由扣發工資。
有些員工想把未休的婚假一直「存」著,等到想休假的時候再休。雖然法律上對婚假有效期沒有明文規定,但是不少企業對此有合法的期限要求。
有的公司要求自領結婚證之日起3個月內,還有的要求一年內,過了有效期還沒有提起婚假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04
探親假、喪假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
喪假是指勞動者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及岳父母)去世時依法享受的假期。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05
女職工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
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於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後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
若員工每月實發工資高於發放的生育津貼,則產假工資按實發工資發給員工即可。
06
男職工陪產假
陪產假是指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
北京新計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07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員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員工經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期滿後仍需治療或因舊的工傷複發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08
依法參加社會活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09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10
服兵役期間
服兵役期間從企業、事業、機關等用人單位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在服兵役期間原用人單位應照發其工資,且工資待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我國《兵役法》第55條規定,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
《徵兵工作條例》第27條規定,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這十種情況是勞動法對員工休假權益的一種保護,只有在特定的場景下才適用。
如果真的能在職場中「不上班也能拿工資」,那可能是天上掉餡餅了,太不現實。
所以,總結一句話,勞動最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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