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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學研究對象的法哲學反思——法律事實命題的理論展開

對於社科法學研究對象的追問,構成了「社科法學是什麼」這一本體論問題。原因在於:一門學科,只要其研究對象是特定的,那麼至少其存在是可能的,即使在名稱、概念、方法論、學術範式等問題上存在問題,也仍有改進和提升的必要和空間;相反,若其研究對象是不存在的或不成立的,那麼再精確的概念使用、再精妙的研究方法、再精密的研究範式,也是徒勞。而對於社科法學的研究對象,目前的研究尚未形成清晰的理論自覺。

法律事實命題

如果說法律規範命題是法教義學、規範法學或分析法學關注的中心主題,那麼社科法學的中心主題則是法律事實命題。法律事實命題立基於法律與事實的關係而存在。在對待事實的問題上,法學與其之外的社會科學產生了交集:法學關注事實問題的法律規範,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等學科研究事實問題的客觀規律。在對待法律規範的問題上,法學與其之外的社會科學產生了分歧:法學研究主要聚焦於法律規範文本,而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等學科則關注法律的事實性。同時,圍繞「法學如何對待事實」這一問題,在法學學科內部,法律的分析實證研究與社會實證研究也在發生分離,展開對立,並再度融合。

目前法學界對於法律事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領域:民商法學、訴訟法學和法理學。在民法中,對法律事實的主流認識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具體現象。在訴訟法學中,對於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共識是:客觀事實是法律事實的基礎,法律事實是客觀事實的再現。在法理學的研究中,一般認為法律事實是一種規範性事實和制度性事實,能用證據證明,具有法律意義。上述研究存在兩個問題:第一,上述關於法律事實的認識是一種司法視角的理解,而且在法律程序上和法律方法上僅限於法律適用的事實認定部分,在實體上也僅限於發生於或繼續存在於具體司法案件中的事實,因此難以獲取法律事實的完整意義。第二,上述研究中經過法律過濾、處理和規定的事實可以歸結為「法律中的事實」,事實的規範屬性仍是其關注點,而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則必須回到「法律事實」的本質屬性(即事實屬性)上來展開。作為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的研究對象,法律事實命題分為關於法律的事實和作為事實的法律。

關於法律的事實

第一,法律基礎事實,即法律規範背後的事實。法律基礎事實即作為法律產生基礎的特定時空範圍內的社會事實。社會事實中的客觀規律,即事物的本質,是法律規範所必須遵循的基礎。對於事物本質的揭示是法律基礎事實的社會科學研究的學術任務,通過事物本質的研究助力於實現從事實到規範的躍升,即服務於立法決策。

第二,法律背景事實,即作為法律規範對象的社會事實。對事物的本質的理解不僅決定著立法,還制約著司法者對於法律的適用和評價。在法律產生以後,法律制定時所依賴的社會事實基礎隨著時空的轉變已不復存在,法律規範在更廣泛的時空範圍內受到社會經濟政治等條件的制約,這就是法律背景事實。法律背景事實的理性認識制約著對法律規範的理解。社會科學研究關於對法律背景事實中事物本質的理性認識是法律規範前理解的必要構成。通過社會科學的研究,可以有效彌補法教義學說對於法律基礎事實的規律性認知的知識供給不足。

第三,法律等置事實,即具體法律規範適用所對應的特定社會事實。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不僅有助於對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正確理解,對於作為小前提的相關社會事實的分析也是不可或缺的。這在文中被稱為法律等置事實,又稱法律對應事實、法律涵攝事實,主要是指司法審判中案件事實和行政執法中違法事實、監察調查中違法事實的調查、分析和理解。社會科學研究要處理的不僅是最終的(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還包括未經加工的豐富的案件事實。一方面,直接相關的具體事實的社會科學研究是為了解決特定案件中存在爭議的具體事實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除了本案之外沒有其他實質性意義。另一方面,間接相關的一般事實的社會科學研究是使用社會科學的一般性結論作為理論背景來確定具體案例中的事實問題。

第四,法律效果事實。法律制定環節中法律規範對事物本質的符合程度,實施環節中對法律背景事實的正確理解和法律等置事實的準確把握,直接決定著法律效果事實的情況。法律效果事實是法律規範作用於社會所引發的社會事實。法律效果事實研究的基本邏輯如下:首先,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明確法律規範文本中所內涵的立法意圖,這是法教義學的核心工作;其次,通過社會科學研究,客觀評價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通過數據材料來說明法律的執行或影響與立法者預期的差異;最後,通過以價值分析為核心的立法理論,針對法律自身的缺陷及時加以矯正和修繕,提出減少法律實效與法律效力反差的對策建議。其中,第二部分是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的核心工作。

作為事實的法律

上述四種情形構成了關於法律的事實研究的基本格局。「關於法律的事實」中「法律」指的是法律規範;作為事實的法律中的「法律」則不是指法律規範,而是指法律運行和法律發展。法律運行各個環節的活動和法律發展各個階段的現象具有其固有的規律性。而作為事實的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則是指,運用社會實證方法研究法律的運作行為和法律發展現象,展示法律規範作用於社會時的真實樣貌,揭示其中的因果關聯,形成對法律現象的規律性認識。

第一,法律運作行為。法律規範可以規定它自己的運行,這一任務主要由訴訟法以及非訴訟性程序法來完成,但是,法律科學卻無法獨立解釋法律規範的運行。法律科學的規範性基本立場決定了其附麗於法律文本,而無力對文本之外的法律運作行為和法律運行現象的因果關係等現象作出解釋。此時就需要跳出規範主義的理論框架來對作為事實的法律做一種二階的觀察。這是一種「關於法律」的思考(thought about law),而非「根據法律」的思考(thought of law)。對於立法、司法、執法主體組織運作的組織社會學、行政管理學研究,對於公民守法行為的行為經濟學、行為心理學甚至認知神經科學的研究等,對於揭示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環節的法律運行的真實邏輯大有裨益。

第二,法律發展現象。自然的變化存在規律,社會歷史的發展也存在規律。人類社會的發展存在規律,作為社會現象的法律現象的發展也存在特定的規律性。「法律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學、也不在司法判決,而在社會本身。」這一命題向我們昭示了關於法律發展研究的一個不可或缺的中心主題:關注社會,回到歷。法的發展的這些規律不能從法律本身來理解,而要從社會中去尋求原因。更確切地說,法律發展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現象,這種社會現象中因果性或關聯性的內容,都需要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來回答,這是法律的分析實證研究鞭長莫及之處。在中國,通過歷史社會學、發展經濟學、社會經濟學、政治經濟學、文化人類學等社會科學來研究法律的發展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的雙重意義:一方面可以揭示法產生、發展的歷史進程及其客觀規律,發現法律發展的普遍規律和一般模式;另一方面,這種研究將服務於探索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特色法治現代化道路。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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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黃琲 排版編輯:黃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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