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聯合國安理會五常的四大「特權」,所以,五常即正義

聯合國安理會五常的四大「特權」,所以,五常即正義

五常特權第一,《聯合國憲章》第五章,第23條,五常指的是中、法、蘇、英、美。這意味著五常的地位輕易不可撼動,除了這五個國家外,別的國家不能獲得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五常的席位可以繼承,但是僅限於這五個國家本土的政權,比如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繼承法蘭西第四共和國的席位,俄羅斯繼承蘇聯的席位等。肥水不能流到外人田裡。

五常特權之二,雙重否決權。《聯合國憲章》第27條第3款指出,安理會關於一切實質性事項(非程序事項)的決議,應該由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大理事國同意,只要有一個常任理事國不同意,此次決議都無法通過。這就是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如果這個事項事項是程序事項,安理會則沒有否決權。但是,這個事項到底是程序性事項還是實質性事項呢?還得由五常來決定,所以五常擁有兩次否決權。

用一句簡單的話來說,這個權力的意思就是:小事你說了算,大事我說了算,是大事還是小事我說了算。當然了,五常中的任何一個國家都有這個權力,大家可以相互否定,因為聯合國的原則就是「大國一致」,五常及其小弟擁有全球3/4的人口,穩住它們,就是穩住了整個世界,第三次世界大戰就不可能到來。

五常特權之三,發動包括武力在內的一切手段,名正言順地對存在安全問題的國家進行「降維打擊」。《聯合國憲章》41條規定,安理會可以動用經濟關係,在海、陸、空,無線電等等方面,封鎖那些存在安全問題的國家。如果41條的辦法無效,可採取42條的辦法:動用海陸空軍發起示威,封鎖,甚至軍事行動。具體的例子有海灣戰爭,對越反擊戰。當然有國家會對這種攻擊表示不服,比如被制裁的伊拉克和越南,但是,沒有什麼是一個否決票解決不了的,如果有,那就雙重否決。

五常特權之四,1968年7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正式簽訂,這個條約規定,只有五常屬於合法擁核國家,其他國家比如印度、巴基斯坦等都屬於非法擁核國家。加入該條約的國家如果想中途退出,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其他締約國,以及安理會。還要通知安理會,我真的是信了你的邪。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麻辣歷史 的精彩文章:

李光耀評價李嘉誠:善於賺錢,但是對社會的貢獻有限
二戰後被遺忘的小島,30年後首批進入該島的人,均成百萬富翁

TAG:麻辣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