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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告知,醫院擔責90%賠償18萬!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11日,林某以「右眼眼前有黑影10小時」為主訴,前往某醫院就診,診斷為視網膜脫離OD。第二天,林某繼續前往該醫院就診,院方的診斷為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左眼視網膜變性。院方建議手術治療右眼。

同年5月13日,林某按照建議前往該醫院進行相關檢查,OCT檢查結果顯示:右眼視網膜顳上方11點左右方向存在裂孔,右眼視網膜脫離已達黃斑區。隨後,林某多次到該醫院就診,同年5月30日至同年5月31日,林某在該醫院住院治療,入院當日,醫院為林某進行了相關的眼科手術。

出院後,林某在6月、7月在該醫院進行了5次複查,最後一次即7月22日的OCT檢查結果顯示:右眼黃斑區視網膜神經上皮層全層缺失,裂孔形成,顳側視網膜變薄,黃斑區外界膜及橢圓體帶缺失。

林某認為,該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責任心不強,對林某造成了不可治療的傷害,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203495.22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鑒定費18000元、傷殘等級鑒定費1956元,合計32.4萬餘元。

司法鑒定

在訴訟過程中,鑒定中心鑒定組專家分析認為,根據鑒定材料,證實被鑒定人林某右眼顳上視網膜裂孔存在。

在2016年5月12日,院方建議手術治療,並開具了相關的術前檢查,符合診療常規。從林某多次就診的視力檢查結果來看,鑒定中心認為被鑒定人右眼應該是進行性的視力下降。

鑒定意見書表示,對於院方5月30日的手術,術中操作未見違反診療常規之處,但林某右眼黃斑脫離至手術間隔遠超過1周,因此術後無法獲得較好的預後。

鑒定意見書得出結論:

院方存在未及時進行手術/未告知被鑒定人須及時手術,術前檢查不夠仔細、未就黃斑裂孔這種明顯影響預後的情況在術後與患者溝通(鑒定材料中未見相關溝通記錄)等過錯和不足,其過錯與不足損傷了被鑒定人獲得更好預後的可能性。

2017年10月30日,該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書》,建議院方的過錯參與度以65%左右為宜(供法庭參考)」。2017年12月26日,該司法鑒定所經林某委託,作出另外一份《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林某右眼視力障礙評定為八級傷殘」。

院方提異

對於林某的主張,該醫院提出多項異議。院方認為鑒定機構的服務範圍不包括傷殘鑒定,而且該機構也沒有眼科方面的鑒定資質,僅憑林某的材料就認定八級傷殘,沒有依據。「90%的責任比例也不合理,即便有過錯也僅僅是次要責任比例10%。」

此外,對於林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該醫院認為林某視力差並非院方醫療行為造成的,是林某原發疾病導致的。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該醫院一次性賠償179765.17元給林某。

該醫院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認為術後視力預後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即使認為院方存在一定不足,林某自身的疾病因素也是主要的、根本的因素。該醫院即使存在過錯,過錯參與度不應當超過20%-37%。此外還對鑒定意見提出多項異議,認為鑒定意見缺乏事實依據。

二審期間,廣州中院認為爭議焦點在於,涉案鑒定意見應否採納及醫療過錯和過錯參與度的認定問題。

廣州中院認為,本案一審委託鑒定程序合法,對現有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予以採納。對該醫院的上訴主張不予採納,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判決並無不當,予以維持,並於2019年5月31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解析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亦有相同的規定,並且該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上述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判決的重點為:醫院存在未及時進行手術/未告知患者須及時手術,術前檢查不夠仔細、未就黃斑裂孔這種明顯影響預後的情況在術後與患者溝通,存在過錯和不足,其過錯與不足損傷了患者獲得更好預後的可能性。

據《2018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分析顯示,醫方因未盡告知義務而敗訴的案件數量高達952件,佔比42%,與2017年相比增長了近20%,已成為致醫方敗訴的第一大因素。

究其原因,一方面與患者的法律意識提升有關,患者對自身知情同意權的維護意識越來越強;另一方面,醫療機構對患者及其家屬履行告知義務的主要證據即為病歷材料,而病歷材料記錄不完整、書寫不規範會直接影響法院對醫療機構告知義務履行情況的判定。

且目前醫療機構對患者及其家屬的告知多為形式上的告知,不注重告知義務的全面履行,這也使醫療機構更容易被認定存在未盡告知義務的過錯。

本文旨在給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及醫務人員提個醒,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診療規範的規定,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盡量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來 源 / 華醫網綜合整理自新快報、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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