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生3天去世,醫院拒絕賠償,他13刀砍死醫生被判死刑
陳建利的整個行兇過程不到10分鐘。
監控錄像顯示,2016年10月13日這天,10時2分20秒,他跑出萊鋼醫院的醫生休息室追趕李寶華醫生,8秒後在兒科醫生辦公室門口砍擊李兩刀,10時11分被出警人員控制。
這個今年36歲的萊蕪鋼城農民,共砍了醫生13刀。法院判決提到,在場醫護人員欲入室施救,也被他持刀阻止。而被砍醫生顱骨粉碎,腦漿迸裂,當場死亡。
矛盾源於此前8個月,陳建利的女兒出生第三天即殞命。醫院堅持屍檢查明死因,定責後再談賠償;家屬則因傳統思想不願孩子沒全屍,希望醫院賠償撫慰金「私了」。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家屬方的索賠金額從5萬、3.5萬、1.5萬,一直降到1萬,但得到的回復仍是「院領導不同意」。
醫院不賠償,陳家則賠了2萬。因女兒死亡當天沒人給說法,他一氣之下砸了醫院辦公室玻璃等。院方要求先處理打砸事件,再處理醫療糾紛。陳家人擔心醫院拿錢後不再協商,將湊的賠償款暫存派出所。
陳建利一審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其不服提出上訴。7月3日,山東高法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買刀開刃
田書章記得很清楚,2016年10月3日這天,自己只賣了一把刀,且買刀男子要求截短並重新開刃。
他開了家農具維修店。上午8點,騎摩托車的男子停在店門口問:「你這裡只有這幾種刀嗎?「他說是。對方拿起擺放的砍刀問材質,得到彈簧鋼的回復後又問價錢,其說30元不講價。這人又嫌太長不好攜帶,田說可以按要求的尺寸截短。
「他要了鋼捲尺,在挑的砍刀上量了下, 說保留33公分的刃,讓截掉剩下的刀頭部分」。據判決書,田書章按要求截掉八九公分後,對方又說刀不夠快,讓重新打磨開刃。
這是把開山刀,俗稱護林刀,一般用來修理樹木,前寬後窄,斜口尖刀,刃長42公分,柄長10多公分,厚約3毫米,寬4到6公分,刀柄與刀身連接處寫著「開山」和「龍虎」字樣。
買刀男子是陳建利。當天9點25分,他到達萊鋼醫院後,先去了外科樓10樓——姐夫前一晚因急性闌尾炎做手術,他來看望,並留下100塊錢,待了一二十分鐘離開。姐姐稱,看到了他手裡拿著個綠色帆布包,但沒看清楚裡面裝了什麼。
隨後,陳建利下到5樓兒科醫生休息室。魏廣明醫生的筆錄顯示,去喝水時看到李寶華和一名男子坐在床沿說話,語氣正常。李說:「時間不長孩子就出現肺部出血癥狀。」男子問:」不是胃出血嗎?」 李答:「不是胃出血,是肺出血。「
因為當時也有參與搶救,魏插話道:「孩子當時口鼻里溢出的血有泡沫,確實是肺出血。」隨後其有事被叫走。
10點鐘,魏廣明剛走到辦公桌東側,從北側跑過來一個人影,看到李寶華在醫生辦公室北門附近,靠牆坐在地上,耷拉著頭,雙臂下垂,頭上臉上全是血,一個男子站在附近,右手拿著一把刀——正是剛才說話的陳建利。
殺醫兇案
多名在場的醫護人員證實,李寶華從走廊西邊跑過來,邊跑邊喊救命,並用手往頭上擋,陳建利揮舞著砍刀追趕,朝他頭部砍了兩三刀。李滿臉是血,跑進走廊東側第一間的醫生辦公室北門裡,陳建利追過去,繼續砍他的頭頂。
李寶華耷拉著頭,一直在流血, 隨後蜷著躺在西牆根。陳建利坐在離門口最近的椅子上,距李寶華雙腳有半米遠,邊抽煙邊打電話,刀就放在左手邊辦公桌上。
有醫生想緩和一下情緒,對他說:「你孩子在幾床,別急,我給你看看去。」 陳建利回:「我孩子在太平間。」
多名醫護人員想進去救助,陳建利拿起刀,說道「和你們沒關係,誰也別進來,誰進來我砍誰」。有人拿著救助設備來到屋內,他拿刀沖對方比劃,阻止救治。
法院認定,因不滿女兒死因及賠償問題的答覆,陳建利趁李寶華接聽電話,抽出砍刀猛砍他頭部。李跑出門外,陳建利持刀緊緊追趕至醫生辦公室門口,又猛砍李頭部兩刀,進入辦公室後又連續用力砍擊李頭部數刀,共計13刀,致李寶華(男,歿年35歲)顱骨粉碎,腦漿迸裂,當場死亡。
等輔警張建等3人趕到時,陳建利正坐在椅子上吸煙,砍刀放在辦公桌的桌沿上。張建回憶,坐在椅子上的男子說:「我抽完這顆煙行吧。」為穩定情緒,他們回應:「行,你抽煙。」 為方便控制,他們趁機把砍刀拿走,並上前將其控制。
陳建利的妻子孟洋記得,那天丈夫穿著黑色上衣和灰色運動褲,說是出去玩,騎上摩托車就走了。之後她跟兒子去婆婆家,剛走到村口飯店,手機響了,丈夫用早晨剛換的手機號打電話說:「我把醫生殺了。」她聽著手機那頭有尖叫聲,挺亂的,嚇壞了。
她還接到陳建利網友隋艷俠的電話。當天早上,隋在QQ上勸陳別衝動干傻事,收到一張刀的圖片後,擔心地打電話勸解,得知「已經出事」。據其筆錄,事發前一晚陳建利提到,要去醫院找孩子看病醫生(麻煩)。此前陳說,孩子出生沒幾天就發燒死了,去找醫院解決這個事,醫院一直拖著。
女兒出生3天去世
陳建利的女兒是2016年1月19日早上在萊鋼醫院生的,順產。多名醫護人員證實,孩子出生過程很順利,各項指標都很正常。2小時內各項指標沒異常,之後就跟著產婦去了產科病房。
20日,孩子開始發燒,最高體溫到38.5℃,經會診後21日還是發燒,醫生建議轉到兒科進一步檢查治療。
10時40分左右,女嬰轉到兒科。醫護人員稱,剛到兒科時反應稍差,肌張力有點差但還能伸展,面色有點黃。因經驗比較豐富,李寶華是女嬰的主要治療醫生。12點多,孩子出現缺氧跡象,反應很差,陳建利看了約5分鐘出去,之後李在病房外跟他說孩子病情。
但孩子情況始終沒有好轉。當天下午4時許,醫院下了病危通知。下午5時許,李寶華下班,此後又因女嬰病情惡化被叫了回來。醫務人員經搶救仍無好轉跡象,李寶華又與陳建利溝通病情,後者在放棄治療告知書等文件簽字確認。
女嬰死後,多名家屬來到醫院。按他們的說法,孩子出生時好好的,3天就去世了,想問下死因,但直到當晚22時醫生和院領導都沒來。在等待過程中,陳建利情緒越來越差,一氣之下拿著木椅子,把醫生辦公室玻璃、電腦鍵盤等砸了,另有一人手機損壞。
沒多久,新興派出所人員到場處理,醫院相關人來也來了。當晚達成協議,先把小孩屍體冷凍保存,病歷封存,第二天再處理。
院方凌晨緊急開會,認定孩子病因是感染,死因是嚴重感染引起的器官衰竭、敗血症,與治療措施無關。醫院盡了最大努力積極治療,不存在違反醫療常規的地方。
醫院還提到,孟洋是妊娠期糖尿病,從病歷看,產前檢查次數偏少,只有4次,一般要求孕期至少9次,如果是妊娠期糖尿病或併發症,檢查次數應該更多。院方認為女嬰發病與宮內感染及母親患有妊娠糖尿病有關,此外血液中檢出大腸艾希氏菌,能確診敗血症。
次日上午,10多名親屬又趕到醫院協商。李寶華說明孩子死因,家屬對此不認可。院方稱有異議必須屍檢確定死因,再確定如何處理,但陳建利不願孩子沒個全屍,堅決反對。
協商無果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延長至7日,屍檢應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或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協商」由此進入死胡同:院方堅持先屍檢明確責任再談賠償,「有責任不迴避,沒責任不賠償」。但陳建利一方受傳統觀念影響,始終不同意屍檢,雙方多次協調沒有結果。
家屬稱春節過後提出,不願通過屍檢定責,但小孩畢竟在醫院突然死亡,院方能否出於人道方面考慮給予5萬元撫慰金,作為精神補償,負責處理此事的曹科林表示要向院長彙報。隔十天左右家屬就聯繫詢問,對方始終回復:院領導不同意。
醫院還要求,陳建利先賠償當晚毀壞醫院玻璃等財物損失,再繼續協商醫療糾紛。家屬同意賠償,因擔心賠錢後醫院不積極協商,遂先湊了2萬元暫存到新興派出所。
此後雙方多次協商,醫院堅持有責任才賠償,陳建利還是不願屍檢,多次討說法得到的都是「死因明確責任後才能談後續賠償」答覆,反反覆復多次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為儘快處理此事,家屬多次給陳建利做工作,他同意降低醫院的撫慰金。
索賠金額從5萬,3.5萬,1.5萬,一直降到1萬元,但醫院仍不同意賠償,稱「絕不存在沒有鑒定就私了的情況」,堅持要求走程序。
到9月底,院方聯繫陳建利,表示拒絕其1萬元的賠償要求。據媒體報道,陳建利覺得被耍了,拖了這麼多天,醫院根本沒有解決問題的態度,心裡十分窩火。還有報道稱,他對家人說,「太丟人,孩子死了,遺體帶不回來,還倒賠醫院2萬,覺得自己太沒用,都沒法出門。「
持續積壓了8個月的怨氣迸發,他最終帶著砍刀來到醫院。
死刑判決
陳建利供述,自己問女兒死亡的事情,「他說這和他說不著,讓我直接找姓曹的。我生氣了,趁著李寶華接手機,從包里摸出刀來照著他的頭砍了一刀。之後他拉開休息室的門往外跑,我提著砍刀追了出去。」
「萊蕪暴力殺醫」案,於去年7月一審開庭。法院認為,陳建利因孩子死亡賠償及打砸事件得不到解決,產生報復李寶華給醫院施壓的想法。因對答覆不滿,他連續砍擊李寶華13刀,後又持刀阻止在場醫護人員入室施救,致李當場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對於他「讓在場護士拔打報警電話」,「部分醫護人員證言與事實不符,醫院病例是假的」、「李寶華開始說胃出血,又說肺出血「、」自己詢問是否轉院治療,李寶華說省里醫療設備差不多」等說法,法院認定無其他證據印證,不予採納。
對於陳建利認為的醫院安撫解釋不及時、善後工作不力,以及打砸事件久拖不決,派出所收取2萬元保證金,法院表示,醫院、派出所均有一定責任,但與陳建利殺人並不存在必然聯繫。
新興派出所也被認定履職不當,超出辦案期限,適用訓誠、收取保證金均無法律依據,建議糾正違法行為,並對該治安案件全面摸排,對發現的違法問題依法糾正。
二審法院認為,李寶華僅是一名盡職盡責的普通醫生,並不負責醫患糾紛調處。其對陳建利之女的救治行為,系正常的履行醫生職責的行為。萊鋼醫院及派出所的調處行為是否適當,均不能成為陳建利殺害醫護人員和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
陳建利有預謀作案,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陳建利在公共醫療場所公然行兇,持砍刀砍擊被害人頭部十三刀,致其當場死亡,並阻止他人救治,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依法嚴懲,雖有坦白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報道來源:大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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