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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文為券商流動性「支招」,前一日剛開完機構座談會

7月5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共27條。《管理規定》一方面明確了公司自救、股東支持、商業銀行貸款、行業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種流動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規範投保基金救助條件、程序、監督管理職責等,為應對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提供製度支持。

就在前一天,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帶隊赴中金公司調研,並主持召開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座談會,圍繞「資本市場踐行初心使命、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促進證券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主題,與35家證券公司和26家基金公司代表座談交流。與會人員還包括中央第23指導組有關工作人員應邀到會,證監會副主席李超、相關部門和系統單位負責人。

「看門人」面臨機遇,還需改進

證監會7月4日座談會提出,建設一個強大的資本市場,需要一個強大的證券基金行業。

證券基金公司是資本市場最重要的專業機構,這一點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通過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核查工作有效防範各類欺詐行為發生,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保障投資者知情權。二是直接融資的「服務商」。發揮市場組織者、交易撮合者、流動性提供者和財富管理者的作用,為直接融資源源不斷引來「活水」。三是社會財富的「管理者」。滿足投資者財富管理需求,代表投資者在市場中形成買方和賣方有效博弈,促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四是資本市場的「穩定器」。通過更強的價格發現能力、更理性的投資行為、使用有效的對沖工具,成為市場穩定的「壓艙石」。五是市場創新的「領頭羊」。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客戶服務為中心,不斷創設新的金融工具,提升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拓展市場的廣度和深度。

證監會認為,當前證券基金行業發展正面臨著四方面難得的歷史機遇。

首先是外部宏觀環境為行業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資本市場改革發展,證券基金行業要站在政治經濟全局的高度,積極謀划行業發展定位、發展思路和發展模式,努力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其次,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行業發展提供了新動能。行業機構要主動作為、做精專業、突出主業,提升金融服務的供給能力。

第三,加快推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為行業發展帶來了新機遇。行業機構要主動學習借鑒國際最佳實踐,苦練內功,提升專業水平,努力打造國際一流的投資銀行和財富管理機構。

第四,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為行業發展注入了新活力。證監會將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加強資本市場改革頂層設計,陸續推出一攬子改革措施,為行業發展提供更為有效的制度供給和市場生態。

證監會也看到行業暴露的一些問題。首先是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足,個別機構存在「脫實向虛」傾向。其次,部分機構功能定位模糊不清,偏離中介服務本源。再次,還有一些機構基礎功能通道化,產品服務附加值低下。

此外,一些機構合規風控基礎不牢,主動合規意識需要進一步強化。最後,行業文化建設滯後,部分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專業水準有待提高等問題。

四方面獲得流動性支持

一直以來,流動性風險都是境內外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風險類型之一,基於目前的情況,證監會制定的《管理規定》從四方面明確了證券公司獲得流動性的方法。

一是公司自救。證券公司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應當採取資產變現、同業拆借、質押融資、申請銀行貸款等方式自行籌集流動資金,並同步控制相關業務規模,避免流動性風險進一步擴大。

二是股東支持。證券公司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應當積極向主要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尋求流動性支持。

三是行業互助。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積極引導證券公司之間通過購買資產、同業拆借等市場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動性風險。

四是投保基金救助。證券公司通過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仍然無法化解重大流動性風險的,可以申請使用投保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規定》中明確要求,證券公司如果要申請使用投保基金還需滿足的限定使用情形,應當滿足可能引發證券市場重大風險、具有還本付息能力、通過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無法化解流動性風險的前提條件。

在強化使用約束方面,《管理規定》有六方面約束,一是要求提供擔保。證券公司應當提供與擬使用投保基金金額價值相當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二是設置懲罰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應當高於市場利率的1.5倍以上,借款利息納入基金收入。

三是限定使用比例。投保基金公司用於流動性救助的資金,不得超過投保基金上年末餘額的80%,對單一證券公司的救助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投保基金上年末餘額的30%。

四是限定使用期限。證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經住所地派出機構核實,到期歸還確有困難的,經證券公司申請,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後可以延期不超過一年。

五是限制公司及股東權利。證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期間,除存在確有利於化解流動性風險且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外,應當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不得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放獎金;不得向股東分紅;不得允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不得對外提供借款、擔保、進行重大投資、投資低流動性資產、擴大除經紀、投資諮詢、資產管理、投行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規模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行為。

六是按需發放,現場監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化解流動性風險的實際需要,逐筆審批、逐筆發放投保基金救助資金,並派出資金監控組,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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