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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原因離職也能拿補償金?HR注意了,這些離職理由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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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們都會認為,在離職的時候寫因為「個人原因」離職,就完全跟單位沒有關係了。但是,以下這些情況,也是可以申請經濟賠償金的。今天給大家分享的就是因個人原因離職還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例子,HR們要特別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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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在檢查離職申請的時候

以下這些離職理由千萬不能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採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以上六點,千萬不要在離職理由中出現。

同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離職理由,也是需要規避的。

02

離職原因怎麼寫?

在實務中,一般會註明因「個人原因」、「家庭原因」離職。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寫了「個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的。如果離職文件中前後矛盾,就不足以證明是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的,這時候,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

小楊於2016年1月4日入職某設計公司任設計師,月基本工資3500元,離職前月平均工資4122元,小楊實際工作至2017年3月19日。小楊離職後,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公司主張小楊是「個人原因「離職,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提交了離職當天雙方簽訂的

《保險解除協議》:

甲方:設計公司

乙方:楊某。

甲方於2016年1月4日為乙方申請了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現由於乙方個人原因離開本公司。由此本公司將為其申請的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予以取消。

小楊稱《協議》是公司的範本,如果不簽字就無法辦理離職手續。並向法院提交了蓋有公司印章的《離職證明》:

楊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19日在我公司擔任設計部的CAD效果圖職務,由於工作態度不努力,現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以茲證明。

2013年3月19日

雖然公司主張《離職證明》提供,公司未經審查就直接蓋章了。但法院認為,《離職證明》記載的內容說明時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保險解除協議》顯示小楊因「個人原因「離職,二者雖於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最後判決公司應當向小楊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說,用人單位注意保持各類文件內容的一致性,仔細審核文件的內容後再加蓋公章,否則發生糾紛時單位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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