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齡女性常遇歧視,就業平等要待何時
南方都市報
近日,「懷孕歧視」話題衝上微博熱搜榜,激起熱議的是一個34歲女白領遭遇懷孕歧視之後的艱難維權經歷。她在告知公司其懷孕之後被看似「合法」地解僱,勞動仲裁又屢屢陷入困境,在這篇報道的評論區,網友一句「職場還給女性活路嗎?」的感慨獲得了高贊。
事主的經歷是非常典型的職場懷孕歧視。本來在創業型公司身居要職,結果一告知公司其意外懷孕,第二天就被派去出差,出差回來就被告知公司已經雇了一名新員工頂替她的工作,副總裁甚至說出了讓她生完孩子之後「做點助理的工作」的話。很顯然,懷孕和被調職之間是存在強聯繫的。被頂替後,事主出現先兆性流產,按流程請了病假後休假半個月在家辦公,沒有在流程中被提及的病假單最後卻成為按規定解僱她的「罪證」。然後,被清退辦公桌、移出工作群、停發工資接連發生,卻始終沒有提到「開除」。畢竟,在女員工孕期降低工資和解僱是違法的。但事主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在朋友圈發表「公司不發工資,逼懷孕員工辭職」的言論和一個自媒體刊登相關報道,就被公司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甚至,事主稱,還遭受了原公司的威脅和跟蹤。
懷孕之後工作被取代、被停發工資,以這樣的方式被「勸退」的孕期女性員工,太多了。對於有專門法務部門的用人單位來講,用「規定」來找員工的茬子可以說是相當容易。實際上,現實中用人單位多少都有孕期歧視現象,輕則降職降薪,重則「勸退」。有人用孕期女性生產力下降來為職場孕期歧視辯解,認為這「無可厚非」,但女性懷孕生孩子是生理結構所決定的,她又做錯了什麼要遭受這樣的對待?當然,確實有女性利用權利鑽空子在公司里「三年抱兩」享受完福利就走人,但這樣的人畢竟不是主流,況且,不能有人不正當使用權利,就否定權利本身存在的意義。如果將「你可以不懷孕」作為理由,就像說「你可以不做人」一樣荒謬,生育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而且,正是因為懷孕歧視愈發嚴重,有很多只是想獲得平等就業權利的女性,也只好先隱瞞懷孕意向。以個案來否定權利本身,以無奈來譴責權利受損者,都是不合理的。
當然,保障職場女性平等就業的權利,不等於將用人單位和女員工完全對立,更不等於以高壓強制推行「懷孕期、哺乳期、產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法規,否則只會讓自負盈虧的民營企業連聘請女性都不願意。一方面,財政應該合理分擔女性員工懷孕期間的部分成本,以降低用人單位損失,提升女性的職場保障。另一方面,就業平等權利的相關法律保障也需要完善。例如,此次的事主以就業平等權起訴原公司,但法官表示依據什麼來認定懷孕歧視、就業歧視和侵犯平等就業權?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司法認定困難,也間接加大了維權難度,讓更多用人單位有恃無恐。而在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類似事主遭遇的調崗、停薪等,都可以認定為「推定解僱」,是適用於非法解僱判例的。
全職媽媽和創業當老闆,應該是女性可以選擇的一條路,而不是在職場無路可走後的唯一退路,孕期女性本應可以擁抱職場,這也是就業平等的重要內涵。但是,除了說各種漂亮話,就業平等的保障尤其是孕期女性不受職場歧視的保障,到底要什麼時候才能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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