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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這一制度把女方地位展露無遺,"七出"第七條令人無話可說

相信離婚對於大家來說是一件並不陌生的事情,就算沒經歷過相信也聽過或者見過,現代意義上的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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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古代,有離婚這一說嗎?有的話是怎樣的呢?很多人都知道在中國的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中,婚姻總體上實行專權離婚制度。其主要的特性便是丈夫擁有主動離婚的特權;而對於女方來說,婚姻是不可自行結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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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一中離婚是專權的離婚制度,其中有一種是「七出」,「七出」是一種允許男子休妻棄婦的七種理由,只要妻子違反裡面的任意一條,都有可能會被丈夫要求離婚,也就是休妻,這七條如下:

  1. 對父母不孝
  2. 無兒無女
  3. 與人通姦
  4. 對丈夫的小妾心生嫌隙
  5. 得惡性傳染病
  6. 愛嚼舌根
  7. 私自動用家庭財產。

妻子只要違反其中任意一條,那就有了被休的可能,而且是毫無還手之力,只能默默接受,並極大可能背上慘痛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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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不是認為這樣對女方是極不公平的呢?確實如此,所以在古代古人制定禮法制度的時候,也用了「三不去」對「七出」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其中這三不去為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窮窮也),不去。嘗更三年喪(不忘恩也),不去。前貧後富貴(不背德也),不去。意思是指,給公婆服了三年喪的,曾與丈夫同甘共苦現在富貴的,無娘家可回的妻子,不能被丈夫拋棄。而妻子只能忠於自己的夫君,在丈夫生前,不得主動提出離異;丈夫死後,也要保持名節,不許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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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實際生活中來講,三不去對七出並沒有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女方的卑微地位也在兩個禮法中能夠體現出來,在此之外,除了出妻的離婚制度,中國的封建社會還存在著「義絕」與「和離」、「呈訴離婚」三種離婚制度。

1.義絕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一種獨特的強行離異制度。凡是夫妻間、夫妻雙方親屬間以及夫妻一方對他方親屬出現毆打、謾罵、殺害、致傷、通姦等行為,發生其中任何一件事,在官府斷案後,夫妻的婚姻關係必須強行離異,否則將會以刑法論處。義絕中對於夫家的偏袒也是非常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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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離,中國古代一種通過協議令夫妻離異的法律制度。如若夫妻感情不睦,可以兩方協調離婚,這可以不受任何處罰。不過這在封建社會之下,並無任何經濟依託,婦女在受著三從四德與貞操觀念束縛的情況下,根本就無法實現和離願望。所謂的兩願離,其實是主要取決於丈夫或夫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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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緣於特定理由的呈訴離婚。如男方有妻背夫在逃、男婦虛執翁奸、妻殺妾子等呈訴的理由時;妻子有夫逃亡三年不還、夫抑勒或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夫典雇妻妾、翁欺奸男婦等理由時。明清皆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受財典雇妻妾與人者,除處以刑罰外,並要求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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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離婚比起現代來說複雜了許多,但是很多都是為了保護男方而設立的,看起來對女方的地位以及對待方式可以說是太苛刻了,極大的展現了古時女方的地位低下沒什麼表達的權利,你們怎麼看待這一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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