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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工大六旬教授貪污18萬科研經費獲刑

北京工業大學現「象牙塔腐敗」,該校一名教授利用擔任課題負責人的職務便利貪污科研經費18萬餘元。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這一案例文書,涉嫌貪污的教授高立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十萬元。

該案中,對科研經費使用方式是否構成貪污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北工大六旬教授貪污18萬科研經費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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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顯示,2012至2013年間,高立新在北京工業大學擔任教授,同時擔任國家科技部「基於聲-磁特徵的低速重載裝備早期故障預示與系統」課題(以下簡稱聲磁課題)和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多點嚙合柔性傳動重載設備的動力學行為和早期故障識別方法研究」課題(以下簡稱多點課題)以及宣化鋼鐵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宣鋼公司)委託北京工業大學研究的「高線網路點巡檢與高線設備早期故障診斷技術研究」課題(以下簡稱高線課題)的課題負責人。

按照相關規定,所有科研經費均納入北京工業大學校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任何人無權拆借、挪用或私分科研經費。經費使用的責任主體均為課題負責人。

法院裁判文書顯示,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間,高立新利用擔任聲磁課題、多點課題和高線課題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先後與北京聲華興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聲華公司)、北京必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必創公司)簽訂虛假合同,從北京工業大學賬戶套取科研經費共計186400元用於個人支配使用,已涉嫌貪污罪。

北工大六旬教授貪污18萬科研經費獲刑

高立新對科研經費使用方式是否構成貪污成為本案爭議焦點之一。

在高立新看來,為了保證課題順利完成,他先行墊付勞務性質費用,並非先套取後支付,後才獲取科研經費以彌補墊付款項,套取的經費都用於給學生髮放勞務費、支付外聘人員工資,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此外,863計劃專題課題結題延期資料可以證明,課題經費超過結題時間劃撥到學校,導致課題延期,但是學校要求課題組完成預期科研任務,高立新提前墊付勞務費具有必要性,且高立新發放的勞務費並未超過應發勞務費的總額。

高立新還認為,套取科研經費的行為造成公共財物的實際損失是認定事實錯誤,學校的公共財物沒有任何損失,勞務費的總額沒有超過允許發放的數額。

但在法院看來,高立新作為課題組的負責人對該課題的勞務費額度及使用情況應當具有明確認知,應該嚴格按照主管部門批准的預算或者合同約定的預算支出科研經費。而在接受偵查機關調查期間,高立新曾多次供述均供稱將套取的科研經費還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償還信用卡欠款、支付房租等,且在案的相關書證亦能與高立新上述供述相印證。

同時,在案的多份證言均證明因該課題偏理論研究,人員所需不多,勞務費足夠使用,進一步證明高立新沒有墊付勞務費的必要。

高立新套取科研經費的行為是否造成公共財物的實際損失?

法院認為,高立新使用虛假合同從北工大賬戶內套取的涉案三筆科研經費,並利用學校關於固定資產登記備案方面存在的漏洞,進行虛假登記,致使北工大支付了相應資金後並無對應的固定資產實際入賬。高立新虛構的技術服務合同實際上並未履行,北工大在沒有得到技術服務的前提下支出相應款項,是公共財物的損失。

為此,一審法院、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認定,高立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科研課題負責人負責科研經費的使用職務便利,多次採用簽訂虛假合同的手段,從北工大賬戶內套取數額較大的科研經費用於個人支配,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應當予以懲處。

判決高立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十八萬六千四百元,發還北京工業大學。

該案後經上訴、申訴,北京市高院於今年6月28日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科研人員違規套取經費是「痼疾」

近年來,有多位科研人員因違規套取科研經費涉嫌犯罪。

公開報道顯示,2009年至2012年,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水研究所原所長陳雲峰利用擔任專項課題及成果示範工程負責人之便,涉嫌收受施工企業賄賂,並用虛假票據套取專項資金合計400多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4年,追繳非法所得。

2016年,濟南天橋區法院對山東大學教授陳哲宇貪污一案作出宣判,判處陳哲宇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涉嫌貪污案一審宣判,褚健獲刑三年零三個月。

在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看來,科研人員違規套取科研經費現象在學界中是「痼疾」、「老毛病」,從行為來看,有的涉嫌違規,嚴重的則構成犯罪。

究其原因,庄德水認為,一方面是科研經費管理體制出了問題,「放管服」不夠,導致有些學者使用科研經費「被迫」違規違法,例如,此前科研經費使用管理體制尚不完善,與我國科研進程發展不匹配,勞務費等標準制定過低,有些科研項目請不來有名的專家,導致一些學者用套取的方式彌補空缺。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科研人員故意違規套取的情況。

也有律師撰文指出,科研經費管理存在問題還包括:科研存在不確定性,預算編製無法事先嚴絲合縫。隨著項目推進,技術方案、技術路線發生變化,耗材、設備採購發生變動;科研經費報銷項目規定過於嚴格,有些費用無法下賬;科研經費下發不及時,科研經費使用不確定,科研人員墊資後報銷不及時;科研人員勞務費、報酬需要激勵。

「不管主管還是客觀,都應當按照科研經費的使用規範來執行,不能因為法律嚴格、或者與需求存在不匹配就採取違法方式。」庄德水稱。

南都記者關注到,從中央到地方層面對科研經費使用中面臨的一些過於僵化、不切實際需求等問題呈現「鬆綁」趨勢。

2016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從簡化預算、經費比重、開支範圍、科目設置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的解綁+激勵措施。

當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要區分突破現有規章制度,按照科技創新需求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污、挪用、私分科研經費的界限」。

2017年7月13日,為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山西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文件規定,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

在庄德水看來,「放管服」政策之後,科研經費新的管理體制也開始實行,間接經費比例提高,一些項目間接勞務經費可以達到50%以上,項目負責人也可以有更多經費支配權和使用權,科研人員腐敗動機減少。

但「鬆綁」的同時也要對腐敗「零容忍」,庄德水表示,對違法違規套取科研經費的行為仍然要依法懲處。

文/劉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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