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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後打老師案今已落幕,尋釁滋事罪是否過重,輿論更傾向哪邊

20年後打老師案今已落幕,尋釁滋事罪是否過重,輿論更傾向哪一邊

2018年12月15日,網路上傳了一段視頻,立即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爾後被大量轉發,造成了不小的輿論轟動,這段長達1分鐘的手機視頻里,一位青年人當街攔下一輛電瓶車,接著對中年電瓶車主進行辱罵和毆打。這就是網路熱度不減的「20年後學生暴打老師」事件,因這段視頻對社會構成了極其不良的影響,相關部門也立即對該事件進行了調查,12月17日,被打老師向警方報警,在12月20日,涉事打人者32歲的常仁堯,也被警方迅速控制進行了刑拘。

此案發生至今,由於關乎「學生當年被老師嚴重體罰,20年後懷恨報復」這樣的話題,社會也一直在持續關注著,很多網友都對施暴學生的量刑,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就該事件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涉事學生常仁堯該不該重罰?網路爭議很大,網友的看法也是非常不一致,贊同和反對重罰的意見各半。2019年6月12日,河南欒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公訴機關在法庭上認為,常仁堯當眾暴打老師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尋釁滋事罪,但代表了常仁堯的律師表示了反對意見。

2019年7月10日,欒川縣人民法院再次對此案開庭審理,經過雙方律師的各自陳述和辯論後,法庭當庭對常仁堯進行了宣判,此次二審判決也是最後的結果,常仁堯的父親認為量刑過重,兒子的行為雖然有很大的過失,對社會影響也不好,但並沒有給老師造成嚴重的輕傷傷害,所以很不認同兒子犯有尋釁滋事罪,對於老師,他們願意道歉,並作出經濟賠償,他還表示,如果老師執意追究兒子的刑事責任,他們也將會對當年老師對兒子嚴重體罰,還給他造成了心理陰影的行為進行法律追訴。

到目前為止,老師還從未對自己的學生有過原諒的意見,他對當年體罰學生的行為也沒有提出過異議。此案是否還有轉機,誰也不知道,這可能要看老師的態度了。雖然大家對整個事件都已經瞭然於心了,但我們還是稍微回顧下事件經過。2018年7月的當天下午,常仁堯與同村的朋友騎電動車出外釣魚,當車行駛到S328省道上時,巧遇了也騎電動車經過此地的老師,(老師姓張,是當年常仁堯初二時的班主任。)看到了老師,常仁堯一下子就想起了學生時被老師體罰的事,頓時怒從心頭起,惡向膽邊生。

他停車攔下了老師,首先質問當年被體罰的事,接著就開始指責和辱罵,繼而開始扇耳光,拳擊臉部,還把老師拉下了電動車,在他的胸腹部位連擊了兩拳,後來有圍觀的群眾,上前進行了勸說,常仁堯這才罷手,而此事件的整個過程,都被常仁堯的同伴用手機錄下了視頻。後來這段視頻也被常仁堯傳發給他人觀看,繼而被人上傳到了網路,又迅速在網路上擴散,引起了眾多網友的關注。

學生在20年後如此暴打老師,其行為實為大不該,那麼常仁堯為什麼要這麼做呢?他對老師到底有何深仇大恨,以至於做出了如此忤逆的事情呢?原來他在初二的時候,有一次在上張老師的課時,常仁堯不專心,還趴在課桌上打瞌睡,張老師罰他站黑板,當時,張老師還對常仁堯進行了體罰,多次腳踢了他的身體,還擊打了他的頭部。常仁堯因為年齡還小,不敢反抗,但他卻記下了老師毆打自己的行為,所以也才有了20年後他怒打老師的事件。

常仁堯毆打老師案的兩次開庭,控辯雙方律師都進行了非常激烈的爭辯,而爭辯最大的焦點,就是關於常仁堯的行為能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而這也正是能改變常仁堯命運的重要一點,控方認為常仁堯的行為,屬於打擊報復,發泄當年對被害人張老師的不滿情緒,借故生非,無辜辱罵毆打被害人,還有意將毆打經過錄製成視頻,進行傳播,並上傳到了網路,這種行為造成了受害人身心都受到了嚴重的傷害,符合構成尋釁滋事罪。

而辯方認為,常仁堯毆打老師是事出有因,他沒有流氓動機,故此,常仁堯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理應以故意傷害來追究其該負的責任,所以常仁堯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雖然有對張老師進行毆打的事實,但沒有致其達到構成輕傷的標準,因此應當以治安處罰來懲治。常仁堯本人也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他說自己當年被張老師體罰,重要的是心理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被老師毆打的事情也一直纏繞在自己的夢中,除此他還強調,當時是與老師偶遇,並非蓄謀已久。

從事發後,常仁堯就有了悔過意識,他們一家也多次與張老師進行聯繫,希望能通過道歉和賠償達成和解,但是張老師一直對此事沒有任何回應。對於張老師的這種迴避做法,常仁堯父親表示,如果兒子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也必將追究張老師當年體罰兒子的刑事責任。對於此案,網友仍然保持了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老師當年打學生,主觀上是對學生不遵守課堂紀律的處罰,雖然行為不當,但也是為了學生好。學生20年後打老師,屬於懷恨在心打擊報復,除了是對老師的不尊敬,更重要的是引導了現今學生的錯誤意識,必須嚴懲。

而另有網友表示很反對,他們認為常仁堯固然有錯,毆打老師也是事實不對,但他的行為並沒有對老師構成輕傷,而且此次事件也並非蓄謀已久的打擊報復,所以他的行為還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再者,在事後常仁堯也積極聯繫老師進行道歉賠償,按照刑事判決的「謙和原則」,應儘可能的減少刑事處罰,常仁堯的行為也應該以「有罪免罰」的處理辦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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