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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格列茲曼的樹,怎麼就下不去了?

今年7月12日,巴塞羅那與馬德里競技又因為違約金問題訴諸公堂。巴薩方面聲稱支付了格列茲曼合同中的1.2億違約金,簽下了心儀已久的法國球星;但馬競方面則表示1.2億不足以終止格列茲曼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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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的夏季轉會窗,巴黎聖日耳曼激活了內馬爾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從此開啟了足壇的億元轉會費時代。每當「違約金」三個字出現時,都往往伴隨著轉會市場上的風雲變幻。「違約金」到底是什麼?巴薩又為何因為違約金遭遇麻煩呢?

【「轉會費」究竟是什麼?】

人們常把足球球員轉會稱作「買人」或者「賣人」,似乎球員是一種商品。但實際上,球員轉會並不像超市購物一樣「一手交錢,一手交人」。根據國際轉會匹配系統(TMC)所規定的操作,一次轉會中,首先要球員與原俱樂部解除合同,然後再與新俱樂部簽訂合同。也就是說,球員轉會的本質,是工作合同的作廢與重新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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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MC中,只有提交球員與原俱樂部解約的證明之後,才可以在新球隊進行註冊)

在球員轉會交易中,既然賣家與球員直接的合同被解除、從此讓渡了球員為自己工作的權利,自然就應該得到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主要由買傢俱樂部以金錢的方式給付,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轉會費」。因此,所謂的「轉會費」,是球員與原俱樂部的合同解除時,新俱樂部給付的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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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會費的本質,是對球員原俱樂部的補償)

有時情況比較極端,兩傢俱樂部遲遲無法達成一致,轉會心切的球員就會自掏腰包補償老東家。當年法布雷加斯從阿森納前往巴薩,就是典型的代表。也有的時候,兩傢俱樂部不用現金交易,而是約定一些遠期條款。例如剛剛從意甲羅馬轉會到弗拉門戈的巴西球員熱爾松,除了1180萬歐元的現金以外,兩傢俱樂部還約定了10%的未來轉會分成。如果弗拉門戈將來再賣掉熱爾松,羅馬還會得到一筆收入。

【西甲特色的「違約金」制度】

在球員轉會中,賣傢俱樂部毫無疑問是絕對優勢的一方。沒有賣方的同意,買方與球員就只能望穿秋水。要求轉會的球員甚至還可能遭到「懲戒」,被放上替補席甚至下放到青年隊。如何在轉會中保護與尊重球員的意願,一直是足壇的熱點話題。典型的代表,就是西班牙的《第1006號皇家法令》,也就是西甲球員「違約金」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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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夏天,科斯塔與切爾西因為轉會問題而陷入僵局,導致半年無球可踢)

該法令的第16.1條明確規定,「專業運動員可以自行決定終止合同,但終止的話需要給俱樂部合適的補償。如果終止合同後的一年之內運動員和另一傢俱樂部簽約,那麼則由新俱樂部負責支付這筆補償。假如雙方沒有這方面的協議,那麼法庭將根據具體損害情況和原因進行認定。」

也就是說,在球員本人或者第三方支付合同中規定的金額之後,可以強制解除球員與俱樂部之間的工作合同。所謂「規定的金額」,就是西甲球員的違約金。無論名氣大小、所屬何隊,每一位西甲球員的合同中,都必然會包括這樣一則條款,規定支付多少金額之後,球員可以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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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馬小將林良銘的違約金高達1億歐元)

支付違約金的方式也很特殊,不是俱樂部之間進行往來,而是先將錢交給西甲聯盟,而後將球員與原俱樂部所簽署的、存放在西甲聯盟的合同作廢,再由西甲聯盟將錢轉交給原俱樂部。因此在內馬爾、羅德里、格列茲曼等涉及違約金的轉會中,都有球員的代表來到西甲聯盟總部「贖身」的環節。交錢之後,他們就將成為自由球員,理論上可以簽約任何一傢俱樂部。不過當然了,在實際操作中,買方也會與球員達成一些特殊的約定,以免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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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內馬爾的律師前往西甲聯盟交納違約金)

因為這種特殊的制度,也鬧出過一些烏龍事件。當年簽下埃雷拉的過程中,曼聯打算觸發球員的違約金條款,但交錢時卻找錯了門,想直接交給埃雷拉當時的東家畢爾巴鄂競技。結果自然是被不想放人的巴斯克球會拒絕,幾位工作人員還險些被當做騙子。一年之後,伍德沃德才終於終於摸清違約金規則,完成了這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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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支付違約金的錢通常是買方俱樂部交予球員,這被看作是球員的收入,因此也產生了稅務問題。當年拜仁想要利用違約金條「強買」哈維-馬丁內斯時,就需要為球員4000萬歐元的稅金再交大約600萬歐元的個人所得稅。這多出的600萬最終迫使拜仁回到談判桌前,以正常轉會的形式完成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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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違約金」,有什麼不一樣?】

但是在一些聯賽,例如英超,是不允許球員單方面買斷合同的。可是在這些聯賽中,也有有關「違約金」的交易出現。中超大連一方請來貝尼特斯執教之後,就與曾在貝帥手下效力的西布朗前鋒隆東傳出了緋聞。根據一些媒體的說法,委內瑞拉前鋒的「違約金」僅有1600萬英鎊。這裡的「違約金」,又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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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源於對兩個不同概念的混淆。西甲違約金制度在英語里的稱呼,準確來說叫「buyout clause」,按字面意義來翻譯,應該稱之為「買斷條款」。但是其他很多聯賽中的「違約金」,則稱為「release clause」,字面可以翻譯作「釋放條款」。在中文翻譯中,兩種都一概稱為「違約金」。很多外媒也將兩個短語混用,但在西甲球隊的官方文書中,都會使用「buyout clause」,強調「買斷」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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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競的官方聲明中,稱格列茲曼的買斷條款為「buyout clause」)

相比於西甲式的「buyout clause」,「release clause」的花樣更多。最常見的一種是「最低轉會費條款」,報價達到一定數額則條款被觸發,俱樂部必須無條件接受報價。有時觸發條件會更加複雜,例如球隊降級的話,觸發條款所需的金額就會減少,甚至允許球員直接與俱樂部解約。但無論「release clause」有多複雜,在觸發的過程中,都還是屬於俱樂部與俱樂部之間進行合同交易的範疇,轉會資金不會經過球員,也不會出現「贖身」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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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米中場貝西諾效力佛羅倫薩時,就有一條價值2000萬歐元的「最低轉會費條款」)

「release clause」所產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典型的代表就是阿森納、利物浦與蘇亞雷斯之間著名的「4000萬+1」事件。據傳當年蘇亞雷斯與利物浦之間有4000萬英鎊的「解約金」,於是槍手報價4000萬零1英鎊試圖激活。但實際上,這個條款的激活條件還包括雙方俱樂部「in good faith」——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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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個條款並不能保證出價者一定能帶走烏拉圭人,其意義只是保證一旦有足額的報價出現,利物浦就必須知會蘇亞雷斯,並與報價方進行談判。最終要價幾何,還是由紅軍決定。阿森納方面「奇葩」的報價,無疑令利物浦大為光火,雙方達成一致自然不可能。「4000萬+1」自然也沒有產生任何的效果,只是留下了一個段子。

【格列茲曼的問題,出在「時間差」】

既然西甲球員交錢就能贖身,那為什麼格列茲曼和巴薩還會遭到麻煩呢?一種說法是,由於格列茲曼的合同到2023年,且巴薩與格列茲曼在未得到馬競允許的情況下就達成了協議,法國人5月就宣布離隊。這違背了國際足聯的相關準則,巴薩與格列茲曼有可能被國際足聯判為違規接觸,遭到禁止轉會與禁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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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對於含有「buyout clause」、可以單方面買斷的球員合同,國際足聯有特殊規定——合同的每一年都視作最後一年。也就是說,每年的前6個月中,球員都可以自由的與其他俱樂部進行接觸。如果巴薩方面是在2019年才開始與格列茲曼商定合同,那就算沒有經過馬競同意,也不會有違規接觸之虞。

但馬競為什麼還要在官方聲明中,特意強調「5月14日,格列茲曼就將離開俱樂部」這個時間節點呢——因為格列茲曼的違約金條款比較特殊,在今年7月1日之前,買斷所需的費用為2億歐元;但是7月1日之後,就下降為1.2億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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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矛盾,也是因為這個時間節點。在巴薩方面看來,格列茲曼的買斷費用,應該根據交易完成的時間來計算,也就是7月1日之後的1.2億;但是馬競方面認為,既然格列茲曼早在5月就宣布他打算終止合同,那就應該按照5月的標準給付違約金,也就是2億歐元。馬競選擇向勞動法庭而不是體育法庭起訴,也是因為雙方的矛盾點不在於巴薩是否違規,而是在於對合同的理解不同。

(LL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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