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不平等條約中的「治外法權」是什麼東西?
學過中國近代史的朋友,你對「治外法權」這個詞還有沒有印象?
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在《南京條約》的附件中,清政府允許英國獲得治外法權。
此後,美國、法國、俄國、葡萄牙、瑞典等列強,以及巴西、秘魯、墨西哥等弱國紛紛效仿,通過不平等條約攫取治外法權。
什麼是治外法權呢?簡單點說,就是外國人在清朝違法,不受清朝法律的管轄,而由其所在國來審判。為了處理司法案件,英國在1858年、美國在1906年分別設立了駐華法院。
很顯然,這是對清朝主權的粗暴踐踏,是對清朝司法權的無情藐視。
舉例來說,我們看看英國是如何行使治外法權的。英國的駐華法院分三級:
第一,領事法庭。可以受理一切民事訴訟,但訴訟價額在500鎊以上或法律上有難點時,應向高等法院呈報;刑事案件則徒刑在一年以下或罰金在100鎊以下者,歸其管轄。
第二,高等法院。可以在中國任何地方開庭,受理英僑在華的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離婚及謀殺等特定案件,則專屬它管轄。
第三,上訴法院。凡有不服各地領事法庭的判決,刑事案件不論輕重、民事案件訴訟價額在25鎊以上者,均得在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因此說,英國在華的審判體系十分完備,完全架空了清朝的法律。其他列強均有一套相應的領事審判機構。
列強在華的審判機構干著包庇真兇、吞噬人血的骯髒勾當。
1864年7月,住在廣州十三行的英國商人孔普敦,認為附近水果攤販叫賣聲比較嘈雜,多次踢翻果攤,把小販趕走。
孔普敦和他的同夥甚至把小販捆綁起來毒打,並用武器驅趕街道上聚集圍觀的市民。衝突由此而起,孔普敦當場開槍,致中國人3死6傷。
案發後,孔普敦被送上英國在廣州的法庭。他承認犯有多次罪行,並對這次衝突負有責任。但法庭根據他的招供從輕發落,僅僅處以200元的罰金。
即便是這樣輕微的處罰,孔普敦也不服,轉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訴,而高等法院竟然推翻原判,判定孔普敦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孔普敦案」的最終結果,是晚清外國人在華犯罪的一個縮影。雙手沾滿鮮血的兇手,在治外法權的庇護下沒有受到絲毫懲處,真是天下奇聞!那些死者何以安魂?
長期擔任清朝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一針見血地指出:「外國人攻擊了中國人並不受法律的制裁,中國稱為謀殺的案件總是被外國法庭加以開脫或是定為誤殺罪,依照中國法律應判處死刑的外國罪犯僅判處短期監禁。」
在華洋糾紛中,如果中國人成為被告,清朝的官府會如何判罰呢?
1846年3月31日,福州市民林森森在街上誤碰一英國商人,該英商便用手攜木棍毆打林森森,林森森逃至一間油蠟店躲避。英商隨後趕至,並打砸店鋪。
第二天,當地一些市民覺得英商欺人太甚,就前往英國商館打人搶物。
閩浙總督劉韻珂得知後,高度重視,從快審理,從重判處28人有罪。而惹事英商則交給英國領事自行查辦。
審理過程中,劉韻珂明顯袒護英國人,遭到人們的譴責,「甚有畫其像為夷人啖屎者」。
治外法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即各地租界內的會審公廨。在租界內發生的華洋糾紛案件,中外雙方各派法官審理。實際上,由於清朝司法主權受損,主導審理的仍是外國人。
此外,晚清在華外國人還肆意干擾官府的司法主權,為了個人利益向官府施加壓力。一個鮮明的例子就是傳教士袒護教民,使得地方官在處理百姓與教民衝突時不能公正處理。
晚清層出不窮的「教案」中,普遍的導火索就是部分教民在傳教士的庇護下為非作歹,進而引發強烈不滿,百姓把怒氣撒向傳教士。
進入民國,中國人民開始進行收回治外法權的努力。經過數十年的鬥爭,終於在1946年將非外交人員的單方面不平等的治外法權完全廢除。
參考資料: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李冠儒《晚清時期列強在華治外法權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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