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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中到底能不能寫離職原因?

都說「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在跳槽如此頻繁的現代職場更是如此。但大家畢竟也共事過幾年,還是好聚好散嘛!

所謂「好聚好散」,對於跳槽者來說,無非是跟老東家結清工資、辦齊手續,然後開開心心去找新東家。

然而,有人卻因為HR開具的一張離職證明糟透了心。這不,小李收到了心儀公司的offer,滿心歡喜地去辦理入職,卻因為原公司離職證明的離職原因上,記載了這樣一句負面的評價:

該員工離職原因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讓他最終被新公司拒絕。小李之後回原公司找HR找說法,原公司HR也很委屈,我寫的都是事實啊,怎麼還不讓說了?

離職證明上可以寫離職原因嗎?

那麼,HR在辦理離職證明時,可以寫明離職原因嗎?這種做法合法嗎?

其實,這個還真不能寫。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這4項內容是必須寫明的。

那HR寫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算什麼?

敲黑板,這些屬於離職證明的禁列項,也就是說這是離職證明上萬萬不能寫的。

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

所以,員工嚴重違法違紀、被公司開除,和領導撕逼、跟同事劈腿……這類只要對員工不利的信息,離職證明都不能寫。

離職證明到底該怎麼寫?

前文說到,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原則上離職證明就應該載明上述四項內容,小薪稱之為必備項。不過,以下問題值得關註:

必備項,即上述四大項內容的寫法

值得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其他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故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並加蓋公司公章。

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有時候勞動者基於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後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離職原因不能隨意寫

事實上,立法規定不需要寫離職原因,因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證明勞動關係終結,而非證明勞動關係因何種原因而終結。

所以,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填寫勞動者的離職原因,特別是勞動者嚴重違規,且違規行為是有違道德標準的「不光彩」行為時(實踐中,通常稱為「污點材料」),即使是事實也不能填寫。

記得做好公司機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員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義務「的內容,用來提醒員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離職,員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機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機密去獲利。

最後,一式兩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讓員工本人簽收。

參考模板

離職證明(個人留存)

茲證明 xx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於 xxxx 年 x 月 x 日入職我公司 xxx 部門擔任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 叄 年。至xxxx年x月xx日因 個人原因 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相關離職、交接手續已辦妥,即日起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X有限公司

XXXX 年 X 月 X 日

本文來源於網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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