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布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實施辦法
本報訊(記者 魏海政)近日,山東省教育廳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了《山東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審批部門、登記機關、審批登記的辦理程序等。
山東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需先行依法確定擬辦學校的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屬性、辦學層次、辦學類別和辦學規模,並持登記機關核准的學校名稱(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除外)向相應的審批機關提交規定的申辦材料,經批准後憑審批機關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到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按規定成立清算組,依法做好財務清算、財產清償等工作,妥善安排教職工和在校學生,清算完成後報審批機關批准。民辦學校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制、註銷登記手續。
山東要求,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應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工作。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一體辦學的民辦學校,如果非義務教育階段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學校分立。分立時優先保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辦學條件。
此外,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學校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則,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出資、取得合理回報情況、辦學效益、社會聲譽等因素,從剩餘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和獎勵。
山東要求,在具體實施上不搞「一刀切」,既切實保障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穩定和激勵現有舉辦者繼續辦學,又形成競爭機制,保障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過渡,促進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中國教育報》2019年07月17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