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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寫本中的俗字,是否可取?

敦煌寫本中的俗字,是否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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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字,通常是指民間手寫的與字書規範化寫法不合的漢字字體,而合乎造字基本法則合一般規律的形體則叫「正字」。不同的歷史階段,文字當然也有差別,但即使是在同一時期內,也會因為文獻類別、地域差異、雅俗觀念、個體情況等因素導致對字型的書寫標準和書寫精確程度的要求有明顯的差別。俗字的應用,在古代文獻中屢見不鮮,甚至在某些時代某些地域的使用還十分普遍、廣泛,中古之敦煌就是如此,而對於俗字的研究和整理不但是文字學也是書法學的研究內容之一,它對於分析漢字構造方式的發展、演變、異化以及漢字造型藝術的研究均有著其特殊的意義。

《辭源》「俗字」條:「在民間流行的異體字,別於正體字而言。」

《辭海》「俗字」條:「異體字的一種,舊稱流行於民間的多數為簡體的文字為俗字,別於正字而言,區分正和俗的標準,往往隨時代而變遷。」

《漢語大詞典》「俗字」條:「舊時是指通俗流行而字形不合規範的漢字,別於正體字而言。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雜藝》:晉宋以來,多能書者,故其時俗,遞相染尚,所有部帙,楷正可觀,不無俗字,非為大損。」

敦煌寫本中的俗字,是否可取?

《王仁昫刊謬補缺切韻》殘卷

郭在貽《俗字研究與古籍整理》則認為:「所謂俗字,是相對於正字而言的,正字是指得到官方認可的字體,俗字則是指在民間流行的通俗字體。而關於正字、俗字,唐朝的顏元孫曾做過如下表述:所謂俗者,例皆淺近,唯籍帳、文案、券契、藥方,非涉雅言,用亦無爽。倘能改革,善不可加。所謂通者,相乘久遠,可以施表奏、箋啟、尺牘、判狀,固免詆訶。所謂正者,並有憑據,可以施著述、文章、對策、碑碣,將為允當。在這段話中,顏元孫闡明了正字、俗字以及通用字的特點及其使用範圍。他認為俗字是不登大雅之堂的一種淺近字體。他所謂的通者,其實也是俗字,只不過它的施用範圍更大一些,流延的時間也就相對來說更長一些,換句話說,顏元孫所謂的通者,就是承用已久的俗字。」

蔣禮鴻先生《中國俗文字學研究導論》一文中這樣說道:「俗字是對正字而言的。所謂正字,從顏元孫的話來看,可以有下列的意義:第一,是有憑據;而所謂憑據者,實在是總據《說文》,就是說合於前人所認識的《說文》里的六書條例。第二,是不淺近,用於高文大冊,是有學問的文人學士所使用的。第三,在封建社會中,這種統治階級所使用的正字,是被認為合法的,規範的。那麼,俗字者,就是不合六書條例的(這是以前大多學者的觀點,實際上俗字中也有很多是依據六書原則的),大多是在平民中日常使用的,被認為不合法的、不規範的文字。應該注意的是,正字的規範即立,俗字的界限才能確定。」

黃征《敦煌俗字典*前言》中定義為:「漢語俗字是漢字史上各個時期流行於各社會階層的不規範的異體字……一切俗字都是異體字,俗字是異體字中的主體。只有一個字形的字只能是正字,不存在它的俗字,不管它的構造多麼俚俗或者通俗。反之則不然。異體字並非都是俗字,異體字還包括古今字中的古字或今字、繁簡字中的繁體字或簡體字、簡化字,甚至正字中的另一個。」

由此可見,浩瀚數萬卷敦煌寫本,堪稱俗字之淵藪。

潘重規在《敦煌卷子俗寫文字與俗字之研究》里就曾指出:很多佛教道教的經典是由專業經生寫的,尤其是經過了校對勘正的寫卷,但俗文學寫本和世俗日常文本中,俗字的應用是相當廣泛的——不僅在數量上所佔比例大,而且在使用上也是情況各異,類型多樣。

如果從書法字型構造的一般標準和結體空間的基本原則去分類的話,主要是有兩種情況:按結字方式分,則有構件替換、筆畫減省、筆畫增加、部首位移、隸法楷化、楷法草化、避諱、新造等幾種方式。下面我們結合字例來做一個簡單的說明。

書體分類:

1.1、隸書俗體字

事實上,純粹而又標準的「兩漢式」隸書在敦煌寫本中意境不常見了,這些情況主要也是出現在晉末、五涼時期的寫本中,我們將大體上具有隸書體態和隸書筆法的字樣歸入此類,其實也正是隸楷轉變之初期的字型,或者可以暫時稱它為「類隸體」俗字,選出特別具有代表性的,如「辟」、「尼」、「愛」等。

1.2、章草俗體字

早起敦煌遺書(下限至北魏統一)中有數件卷子,皆在書寫過程中不自覺地出現了些許極具章草風味的文字,或者在它撇、捺、橫、挑等典型筆畫上(尤其凸顯在收筆及連帶出),或在字型構造之形態上面,比如「分」、「碌」等。

敦煌寫本中的俗字,是否可取?

《開蒙要訓》

1.3、楷書俗體字

楷體寫本佔了敦煌書法的絕大部分,所以這種類別的個案很多,總量達到上千,其偏旁替換、部首挪位、增減筆畫等各種俗字的構造方式也是最全面、完整的,是俗文字的主題部分。如「骨」、「迥」等。

1.4、行書俗體字

楷體快寫,多變成行楷,再速且簡者,便成行草,敦煌書法中行楷類、行草類俗字也有不少,如「等」、「粟」等。

1.5、今草俗體字

唐代與五代寫卷中,書寫速度比較快的人,局部會偶爾出現今草樣式的俗字,這種類型的俗字一般在形式上與標準小草差別不大,如「所」、「寒」等。從書法角度而言,草字的正俗體之間的界限是比較模糊的(相對於正書)。

敦煌寫本中的俗字,是否可取?

郝茂在《論唐代敦煌寫本中的俗字》中表明:「文字的發展變化,不外乎文字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的作用,作為表意文字的漢字對自身理據性的維護是受文字本身內部規律的支配;而文字作為記錄語言的符號系統在社會的使用中還必然要接受外部褚多因素的影響。在實施權威規範的行政手段過程中,一方面要立足於漢字的理據,遵循漢字的內部發展規律,另一方面又必須最大限度地尊重漢字在社會流通的實際情況,這是個別唐代俗字被納入後世正字書的基本原因……」比如以韻書為例,其正、通、俗之間運用比例和習慣,也是與不同社會時期掛鉤的:隋多以六朝俗字,初唐多以唐俗字,盛唐基本上是正通二體,中晚唐則出現了復古的傾向,五代始古字訛字明顯增加了。

各類敦煌文獻中,從佛經道經,到官府公文、契約籍帳、變文詩詞、學童書抄等,俗字運用的頻率和廣度也是非常強大的,可謂是無處不在啊。俗字運用,已經成為了全社會流通的普遍現象了,尤其是在初唐以前和晚唐之後,在官府文書以及碑文刻石之外,同時,俗字始終對正字系統產生一種不可避免的影響力,雖然大部分俗字是當時被正字系統所排斥的,但是它的生命力依舊頑強。

敦煌寫本中的俗字,是否可取?

眾所周知,文字是人們使用的信息媒介,一般不輕易改變,這就造就了文字的穩定性,同時,在使用這些文字的過程中,我們也不是單純的守舊,也要有創新改變的一面,就俗字中合理運用造字法則以及拓展空間規律等種種情況,特別是以各種方式仍能夠保持正字理據的實例,對我們現在的書法創作有一定的意見和參考價值,而俗字,亦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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