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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有多嚴,長安城裡胡人「狼衛」被捉後,能否保住性命?

《長安十二時辰》里,記載了長安城為防止上元夜的一次破壞行動。而實施破壞的就是來自塞外的「狼衛」。但在張曉敬和李必聯手之下,破獲了狼衛們的陰謀,最後保住長安城。但如果在唐朝,除了被殺的狼衛以外,那些被抓狼衛能否保住性命?我們可以根據唐朝的法律來推斷。

唐朝法律有多嚴,長安城裡胡人「狼衛」被捉後,能否保住性命?


罪刑大

唐朝法律被稱為《唐律》,律令規定很嚴,但唐朝實施赦免的機會很多,因此在唐朝犯罪成本較低。因此一些唐人包括在唐朝居住的胡人,經常犯罪。有人犯罪後,或許會趕上朝廷大赦,因此免罪的可能性較大。在唐朝大赦的效力很強,而「罪沒有輕重,自辟罪以下,咸赦除之。」但一些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雖然有赦,也不會被免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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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長安十二時辰》里的「狼衛」們所犯的罪行,除了殺人越貨,甚至要大鬧長安城,這種罪行就是嚴重犯罪。據《唐律》記載:「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者,謂雖會赦,猶處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鄉者。」「『常赦所不免者』,赦書雲『罪無輕重,皆赦除之』,不言常赦所不免者,亦不在免限,故云『依常律』。即犯惡逆,仍處死;反、逆及殺從父兄姊、小功尊屬、造畜蠱毒,仍流;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獄成者,猶除名;監守內奸、盜、略人、受財枉法,獄成會赦,免所居官;殺人應死,會赦移鄉等是。」

關於「常赦所不免」的犯罪,主要指三類人員:一是惡行太重,雖然赦免但仍處死刑。包括殺親祖,還殺部屬、女人、奴婢及謀殺罪。不過如果情節稍輕的或許免死但要判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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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對所犯的罪行已經審結,雖然免死,但其他刑如除名、免官、移鄉等不能免除。三是赦書中雖然有「罪無輕重,皆赦除之」,但也要依據唐律處置。

因此,如果犯的罪刑大,即使趕上朝廷的「常赦」,不可能會免除死罪。


鑽空子

《唐律 》有「聞知恩赦故犯」規定,「諸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皆不得以赦原」。也就是說,明明知道朝廷有赦免的規定,而故意犯罪,企圖犯罪後逃脫罪責的,所犯的罪行,即使趕到恩赦期,也不會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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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十二里辰》里的上元節也是古代一個節日,或許在這一節日期間,朝廷會對犯人進行恩赦。因此在上元節前或者當日犯罪,以為趕上節日,即使犯罪也會被恩赦的僥倖者,恐怕不會被赦免。

唐朝有特定的恩赦和禮制,在一些特定的喜太和祭典之日時,必定有大赦,這是唐朝人都知道的一個慣例。因此,在唐人都有預見有恩赦的背景下,有些不法之徒就想利用這個漏洞犯法,故意殺人。存在這一漏洞也屬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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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則天當皇帝第一年,兩度進行大赦,當時嘉縣主薄劉知幾就上書其中的漏洞:「自皇家受命,赦宥之澤可謂多矣,近則一年再降,遠則再歲無遺。至若違法悖禮之徒,無賴不仁之輩,編戶則寇攘為業,當官則臟賄是求,莫不公然故犯,了無疑憚。」

因此,一些人知道朝廷有恩赦,故意鑽空子,「公然故犯,了無疑憚」。唐穆宗繼位後,針對這一「鑽空子」犯法的事時行糾正,他下詔:「御樓敕下,遠近已知。如聞奸覬望恩赦,城外道路劫奪稍多。從御樓敕下至來月五日已前,京畿應有奸非盜賊等希恩赦故犯,情不可原,並依法處斷,不在赦宥之限。其犯罪人縱屬諸軍諸使,亦委府縣依法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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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穆宗加尊號時,於821年,再次下詔:「御樓敕下,遠近已知,切慮奸人覬望恩赦。從御樓敕下至今月十八日以前,京畿應有奸盜希恩故犯,並准法處分。使犯罪人縱屬諸軍諸使,亦任府縣依法科斷」。與繼位之初說法一致。

唐朝針對一些奸人不法之徒,想藉助朝廷的恩赦故意犯罪的漏洞進行了補救,但是總有鑽空子不受處罰的人,也就是朝廷實行的恩赦越多,這種鑽空子的事就很難杜絕。有些犯罪的案件雖然是鑽空子,但卻看不出是故意為之的事,也給了一些人留下活命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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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皇帝對這種「鑽空子」的人,也就是明知朝廷要進行恩赦故意犯罪的進行了排除。但有的人根本無法排除,比如皇帝到郊廟大典,有的大典準備三個多月,這期間必然有犯罪的人,這些犯罪的人既有故意鑽「恩赦」空子,也有正常犯罪的。因此,唐武宗時下詔:「九月二十九日降郊禮赦後流貶人不在此列」,將郊禮期間三個多月時間裡,有嚴重犯罪的人,一律排除在赦免之列。唐宣宗、唐僖宗進行郊廟禮時,也作出此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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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赦免

唐朝時胡人很多,但胡人為官者並不多,主要從商者多。不可否認,唐朝有犯罪的胡人被赦免。而唐朝《唐律》規定的赦免事項很寬鬆,朝廷恩赦時,以前所犯的罪行,可能一筆勾銷。「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但並非所有犯罪都經赦後不得再告,如果所犯的罪行在「常赦所不免」的罪行,仍可追究。

唐朝法律有多嚴,長安城裡胡人「狼衛」被捉後,能否保住性命?

但如果長此追究下去,恩赦制度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唐朝也規定了對「赦前事」不予追究的制度。但大臣們也為了各自利益,有的不希望對手赦免,因此再次檢舉沒有發現的罪行。唐朝皇帝會對這種情況進行重罰。

但唐朝知道大量關押犯人是一種負擔,如果赦免了再追究未發現的罪行,就使積案越來越多,這就有損皇帝的恩德。因此唐朝禁止再揭發以前罪行。但並非每個皇帝都遵守,要根據皇帝的好惡來定。

唐朝法律有多嚴,長安城裡胡人「狼衛」被捉後,能否保住性命?

唐德宗時,尚書左丞薛邕因上臟罪下獄,在大赦前,三司使於邵奏請放薛邕出來。但薛邕不令沒赦免,還沒貶為連山尉,於邵也被貶為桂州長史。

就《長安十二時辰》劇中那些沒死的狼衛胡人,從皇帝到大臣都很反感,恐怕到了赦免日不僅不會赦免,也會揪出其他罪行而依舊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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