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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一官員主管廣晟有色借殼上市,控制6個賬戶炒股非法獲利上億

十年前,2009年1月19日下午,興業聚酯(S*ST聚酯,600259.SH)在海口市舉行了隆重的成功恢復上市揭牌儀式,公司通過「股改 重組」的方式,由廣晟有色借殼實現恢復上市。當年的2月6日,「S*ST聚酯」更名為廣晟有色。

廣晟有色是一家主營稀土和鎢業,並開拓稀貴金屬,集有色金屬投資、採選、冶煉、應用、科研、貿易、倉儲為一體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而就在廣晟有色借殼上市的過程中,卻牽涉到一宗內幕交易大案,該案的主角正是原廣東省國資委副主任劉文通。

公開信息顯示,劉文通在2006年任廣東省國資委副主任,2009年任廣東恆信建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11年任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兼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副局長,2013年5月起擔任廣東省金融辦主任、黨組書記,一直到其案發。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文通的《刑事裁定書》,還原了該案的始末。

借殼上市

廣晟有色是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下稱「廣晟資產公司」)的下屬一級國有企業,也是我國從事有色金融最早的10家企業之一,成立於2002年,由原廣東省冶金廳、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廣州公司沿革而來。

從成立之初到2006年,經過幾年的努力,已經摘掉了長期虧損的帽子。為做大做強主導產業,2006年下半年開始謀劃借殼上市。

而此時,A股市場首家掌握上游稀土、鎢礦資源的上市公司S*ST聚酯由於兩年連續虧損,幾乎走到了退市破產邊緣,為了不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S*ST聚酯急尋重組方。

廣晟有色此時看到了上市機遇,在與競爭者的多番較量後,最終勝出,被批準確定為S*ST聚酯的首選重組方。

裁定書顯示:2007年2月初,廣晟有色確定將S*ST聚酯作為唯一借殼對象。

2007年2月9日,廣晟有色證券部部長許某華去S*ST聚酯進行調研、考察,回來後撰寫了《關於利用資本市場助推有色集團跨越式發展的報告》。

上述報告第一稿的定稿時間是2007年2月14日,在此期間,原廣晟有色的管理層向劉文通詳細彙報了廣晟有色準備借殼上市的計劃。當時,劉文通任廣東省國資委副主任。

劉文通聽完彙報後表示同意並支持借殼上市。2007年春節後對收購的計劃和方案做了多次修改,於2007年3月17日正式上報廣晟資產公司。

2007年4月中旬,原廣晟有色的管理層又當面向劉文通彙報整個借殼上市計劃,之後廣東省國資委發文批准了借殼上市方案。

2007年4月28日,S*ST聚酯停牌後,劉文通還多次帶隊去證監會、上交所洽談溝通廣晟有色借殼上市事宜。

2元買,20元賣

而從2007年2月-4月這段時間,劉文通就開始利用廣晟有色借殼S*ST聚酯上市的內幕信息,在二級市場上大量買入S*ST聚酯。

據公開消息,就在廣晟有色借殼上市的揭牌儀式上,劉文通致辭說,廣晟有色成功借殼上市是海南省資本市場的一件大事,也是廣東省國有企業資本運營的一件大事,更是廣東、海南兩省經濟合作取得新進展的一件喜事。

據劉文通供述,他於2003年至2004年認識原某強,2005年至2006年間,通過買賣股票幫原某強理財,約定賺到的錢三七分成,自己佔三成,原某強佔七成。

2006年年中,原某強共出資5200萬元。2007年2月,在得知廣晟有色借殼上市的消息後,他就開始購買S*ST聚酯,而當時S*ST聚酯的股價只有2元多。

從2007年2月14日至4月中旬,劉文通通過控制的6個賬戶共購買7965492股S*ST聚酯,後S*ST聚酯派發紅股353056股,合計共8318548股。

S*ST聚酯於2007年4月底至2009年1月期間停牌,復牌後劉文通於2009至2010年間,以每股16-20元人民幣不等的價格分批賣掉,獲利約1億元人民幣,三七分之後,劉文通獲利約5400萬元。

在獲利的5400萬元中,劉文通將1300萬元投資浩藍環保有限公司,1000萬元投資深圳華思股份有限公司,1500萬元投資新疆大德恆股份有限公司,620萬元投資拍北京電視劇《春天的戰爭》,其它的錢在股票市場就虧掉了。

值得注意的是,據劉文通供述,他在幫原某強買賣股票理財時,使用的手提電腦上網是在廣東省國資委的辦公樓內操作,有時使用辦公樓的網路,大多是使用無線上網卡。

案發後,劉文通退出贓款人民幣3300萬元。2017年6月27日,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通知劉文通到該支隊配合調查,同日對其取保候審。

2018年12月29日,劉文通被正式逮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於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粵01刑初307號判決:(一)被告人劉文通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七百萬元;(二)追繳被告人劉文通的違法所得56064586.82元,上繳國庫;(三)被告人劉文通向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退繳非法所得人民幣33000000元列入第二判項的執行範圍。而宣判後,劉文通不服,提出上訴。劉文通提出:1.認定內幕信息敏感期證據不足,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時間應不早於2007年4月11日。2.一審判決認定的獲利金額錯誤,認定追繳違法所得及判處罰金數額錯誤。3.一審判決量刑畸重。劉文通自首並積極退贓,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劉文通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大量買入該證券,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劉文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劉文通退還非法所得3300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劉文通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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