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怎麼審訊女囚犯?一類人用刑要等100天,一種人衙役最喜歡
刑訊是我國古代破案技術不發達情況下的一種特殊手段,起源於西周時期,終結於清朝末年。正因為破案手段有限,所以古代最主要的定罪依據就是口供。
在「罪以供定,犯供最關緊要」的刑獄理念下,歷朝歷代統治者都明確規定:沒有口供不能定罪。但是,人犯自知認罪必受罰,所以絕不會主動供述罪狀,這個時候刑訊就派上了用場。
如漢朝就明文規定:「會獄,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掠定之。」明朝的刑訊更是發展到登峰造極,錦衣衛等廠衛系統重刑濫訊,目的就是取得犯人的口供。
在刑訊審問的手段上,主要集中於笞、杖、枷等工具的使用,通過肉體的疼痛來讓人犯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值得一提的是,上面提到的這些手段只針對男囚,而對於女囚,往往有著例外規定。
比如漢朝規定女囚可不戴刑具,唐朝規定只有犯了死罪的女囚才允許戴枷,明朝時規定的更具體,除了犯了死罪的女囚,其她的女性罪犯「責付本夫收管」,未婚的「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
也就是說這類女囚甚至連監禁都不需要,只是由親屬鄰里代為看管訊問。這是因為在古代儒家理念影響下,女性被視為弱者予以體恤。所以,一些古裝影視劇中,動輒將女性關入牢獄的劇情並不真實。
當然,上面說的是輕罪情況,如果是謀反、殺傷人命、巫蠱等重罪又會如何審訊呢?
首先是斷絕飲食,但期限很短,隋朝規定女囚斷食最多一天半,一天半以後必須允許家人給粥吃,否則獄吏將受到懲處。
其次是拷掠,如果斷食依然無法取得口供,就需要動用刑具了,但女囚的刑具主要是拶子,也就是夾手指。之所以選中這個部位,是因為在古代評價女子好壞的重要標準就是「手巧」,即針織女紅嫻熟。
所以,採取夾手指的方法,是肉體和精神的雙重摺磨,其對女囚心理上的威懾要遠甚於男性,這也是拶子專用於女囚的主要原因。
第三是笞刑,即打板子。但出於貞潔觀的影響和對女性的保護,古代的官府一般不輕易對女囚使用笞刑,即便使用也是允許和衣受杖。
當然,這裡頭還有兩類特殊群體。
第一種是孕婦。出於對繁育人口的重視,官府對尚未生產的孕婦犯罪,都最大限度的予以人性關懷。如《大明律》規定:「若婦人懷孕犯罪,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如果地方官擅自對這類人用刑導致墮胎,罪三等。清朝也規定凡是要對孕婦用刑的,必須等產後100天。
第二種是觸犯奸罪的女子。上文提到,受貞潔觀和儒家理念的影響,古代對於女囚往往有著特殊隱私保護。但對於犯了奸罪的女囚,則沒有那麼多講究了。
上至縣令下至衙役,都不會遵守女囚和衣受刑的規定,往往故意去衣受刑,極盡羞辱,因為他們認為這類女囚已經喪失了廉恥,不必顧忌她們的顏面。
所以,古代民間如果遇到鄰里生了嫌隙,惡毒者往往採取賄賂官員,捕風捉影指責對方家中女性有姦情的方式,讓官府拘押對方女眷。
而衙役對於這類人往往非常喜歡,因為既能藉機羞辱,又能從原告一方得到錢財。光緒三十二年,清朝實行新政,頒布《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規定:凡審訊一切案件,概不準用杖責、掌責及他項刑具。自此,刑訊審問正式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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