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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今日,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信用建設,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網信辦起草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一條 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信用建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黑名單管理和失信聯合懲戒,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主體。失信主體為法人的,適用對象為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對其嚴重失信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失信主體為非法人組織的,適用對象為該非法人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嚴重失信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失信主體為自然人的,適用對象為自然人本人。 ? 未成年人不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信部門是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歸集由網信部門認定的全國各類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並同有關部門共享、面向社會發布。 ? 受到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行政處罰或多次約談、整改不力的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認定、共享、發布、管理。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認定和管理,並上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統一共享、發布。 ?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信部門認定為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嚴重失信行為,行為主體列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 ? (一)因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被網信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處以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許可或者取消備案的行政處罰的; ? (二)因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被網信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處以上述第一項以外的行政處罰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 (三)通過網路編造、發布、傳播違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為編造、發布、傳播違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等信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者其他服務,嚴重破壞網路空間傳播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失信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 第五條 對在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相關失信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 (一)因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被網信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處以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以外的行政處罰的; ? (二)自發生違規失信行為起一年內被網信部門約談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 (三)具有其他違規失信情節、有必要予以重點關注的。 ? 第六條 網信部門依據本辦法擬認定的黑名單,應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歸集後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在「信用中國」網站履行公示程序,並接受相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公示時間為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名單信息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共享、發布。 ? 第七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將所認定、歸集的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報送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認定的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報送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統一共享或發布後,報送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共享。 ? 第八條 網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從嚴把關、保護權益原則,對黑名單信息予以發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發布黑名單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相關涉企信息。重點關注名單有選擇地對外公開。 ? 第九條 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 (一)相關主體的基本信息,主體為法人的,包括法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嚴重失信行為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等;主體為非法人組織的,包括非法人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非法人組織主要負責人、嚴重失信行為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等;主體為自然人的,包括自然人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等; ?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嚴重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等; ? (三)網信部門認為應當發布的其他信息。 ? 第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相關信息依法不予公開。確需公開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 對依法不能公開的失信主體名單信息,通報失信主體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的信用修復、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退出,參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 黑名單有效期一般為3年,黑名單信息發布時限與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單信息自生效之日起滿3年且在有效期內未發生違規失信行為的,或者失信主體被列入黑名單的事實依據被撤銷的,停止發布並撤出原發布渠道。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情節嚴重或在黑名單有效期內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失信行為的,可延長1至3年。對確定退出黑名單的失信主體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移除。 ? 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複信用,並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向認定部門申請退出黑名單的,經認定部門同意,可提前退出黑名單。 ?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並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反饋是否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反饋當事人。經核實不應列入黑名單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移除。 ? 第十三條 網信部門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同有關部門簽署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納入失信黑名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退出黑名單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被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人民銀行、市場監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司法機關認定為嚴重失信的,由有關認定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對被其他管理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網信部門依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配合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網路平台用戶信用檔案,其中嚴重失信用戶名單(含真實註冊身份信息)應定期上報屬地網信部門,經網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標準核實認定的,根據情形列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或重點關注名單。 ? 第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配合網信部門依法依規收集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嚴重失信行為有關信息。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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