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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規定》9月1日起施行

自然資源部網站消息,7月19日,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簽署第3號部令,公布《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土資源部2017年11月21日發布的《國土資源行政複議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對自然資源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登記、辦理、決定及履行監督和法律責任進行了全面規範。旨在通過加強和完善制度建設,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不斷提升自然資源法治化水平,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複議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規定》內容突出五大亮點:一是對自然資源系統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專業性提出要求,規定自然資源系統初次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二是簡化信息公開和投訴舉報類複議案件的審理標準。三是建立不利行政複議決定的分析報告制度,促進「源頭治理」。四是壓實地方責任,建立行政複議約談制度以督促地方切實解決行政複議中反映的突出問題。五是服務機構改革,釋明了林草類案件的權利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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