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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以來,港警首次否決遊行申請

【文/觀察者網 徐乾昂】

上周日(21日)香港元朗地鐵站內發生暴力衝突。對此有「港獨」人士欲發起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香港警方今天下午(25日)發函,駁回遊行申請。

值得一提,這是6月份香港爆發「反修例系列遊行」以來,港警開出的首張《反對通知書》。

圖自港媒

綜合港媒消息,香港警方此次函件以「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為題,由元朗分區指揮官葉劍影代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發出。通知列舉5點反對遊行的理由,摘要如下:

1、此次遊行目的是針對7月21日發生的元朗「暴力事件」,警方有理由相信,遊行人士會與當地民眾發生肢體衝突,對遊行人士、村民和其他人士構成危險。

2、警方要求遊行申請者更改遊行線路及終點,但申請人拒絕,也未能提供後備路線。

3、集會位置位於元朗水邊村遊樂場,申請人未獲得香港特區政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批准。此外,遊樂場外行人路面狹窄。

4、遊行路線途徑青山公路元朗段,是交通主幹道,行車線中段輕軌鐵路設有高壓電網,可能發生危險。

5、基於近期集會遊行發生嚴重衝突的可能性高,以及考慮到近日社會氣氛,警方有理由相信,此次集會參與者的行為,不在申請人的可控範圍內。

觀察者網注意到,這是香港警方自6月「反修例系列遊行」以來,發出的首張反對遊行的通知書。

早前6月12日至14日,「港獨」組織「民陣」曾向港警發出遊行集會申請,獲批。但在6月12日上午,遊行隊伍偏離原定中環龍匯道南面行街區域,前往立法會、中信大廈即政府總部附近製造騷亂,被警方定性「暴亂」,並出函警告。

香港律師團體「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律師解釋: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安條例》規定,若民眾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遊行活動,即屬犯罪,一旦被簡單程序定罪,可被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3年;而經過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吳宗鑾認為,如果案情嚴重,如有人死亡,就有機會以公訴程序定罪,即最高可被判監5年。

《大公報》透露,本次「7?27遊行」申請人是鍾健平,是「港獨」組織「港人自決藍色起義」的成員,曾因為在2013年七一遊行企圖衝擊警方防線,被判非法集結罪成,他與「港獨」分子梁金成亦關係密切。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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