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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萬頂格處罰將成歷史!證監會釋放強監管信號,刑罰標準將大幅提高,刑法、證券法修改推進中

康美葯業、康得新等幾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虛假案件,引發了市場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太低的關注。

證監會通過答記者問的方式向外釋放最新監管信號,證監會正在會同有關方面,推動儘快修改完善《證券法》《刑法》有關規定,擬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虛假,和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證券違法行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款、罰金數額標準,強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切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同時,還將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證券違法行為,依法採取暫停、撤銷業務許可的資格處罰;對因證券違法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積極支持受害投資者依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與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等綜合措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信息披露案件頂格處罰僅有60萬

今年以來,多起信息披露違法案件陸續發生,其中最近的是康得新(現為*ST康得)案,半個月前,康得新發布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決定對康得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頂格罰款。對鍾玉、王瑜、張麗雄、徐曙、肖鵬等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擬決定對鍾玉、王瑜、張麗雄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股票7月8日起停牌。

經查,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通過虛構銷售業務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並虛構採購、生產、研發費用、產品運輸費用等方式虛增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和銷售費用。通過上述方式,康得新共虛增利潤總額達119億元。此外,康得新還涉嫌未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和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以及未如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上述行為導致康得新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證監會稽查部門有關人士表示,在去年的日常檢查過程中,監管發現康得新銀行賬戶上有100多億元現金,但卻還不上約15億元的債務,於是開始重點核查康得新貨幣資金情況,隨後發現了問題和線索。

根據相關退市規則,目前確定重大違法退市的追溯標準是從2015年開始作為起點,從2015年開始,凡是上市公司造假案件,如果查出來是連續4年以上虧損,或者連續3年以上凈資產為負,就觸發了交易所重大違法退市紅線。康得新案件目前仍在告知書階段,若造假事實確鑿,證監會將作出行政處罰,交易所將依規作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

公司被處以60萬元罰款,對康得新實際控制人鍾玉處90萬元罰款,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於康得新受到的行政處罰,市場有聲音質疑處罰是否過輕?

實際上,60萬罰單,是在當前證券法規定範圍內的頂格處罰,其他責任人也被從重處罰。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對康得新的行政處罰最終落實,後續會有刑事、民事追責,當事人還會受到資本市場誠信檔案體系的懲戒。

信披違法處罰60萬將成過去式?

根據證監會的最新表態,市場和投資者反映的法律規定處罰太輕,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追究不到位等問題客觀存在,證監會正在會同有關方面,推動儘快修改完善《證券法》《刑法》有關規定,擬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虛假,和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證券違法行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款、罰金數額標準,強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切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同時,證監會將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證券違法行為,依法採取暫停、撤銷業務許可的資格處罰;對因證券違法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積極支持受害投資者依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與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等綜合措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實際上,最高法、最高檢最近一個月已經通過司法解釋、制定規則的方式,釋放了要加大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的態度。

最高法、最高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操縱市場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解釋》),並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操縱市場司法解釋》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市場犯罪的構成要件和量罰標準等作了進一步地細化和明確,具體明確了「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幌騙交易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六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其他方法。同時,《操縱市場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犯罪的入罪和加重處罰的情節標準作了調整,降低了原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的持股比例、連續交易期間等相對比例指標,新增了成交金額、佔用保證金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絕對金額指標,進一步加大對操縱市場行為的懲戒力度。《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解釋》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構成要件和量罰標準等作了細化,就「未公開信息」範圍界定、「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認定、違法所得計算等重要問題作了明確,並從進一步有效規制「老鼠倉」違法犯罪行為的角度出發,就本罪入罪和加重處罰的情節標準作了調整。

同時,最高法發布的《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第8條對各級法院嚴厲打擊干擾註冊制改革的證券犯罪和金融腐敗犯罪提出了明確要求,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騙取發行註冊,以及發行審核、註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要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證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意見》還提出,對於惡意騙取國家科技扶持資金或者政府紓困資金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內人士指出,有效打擊操縱市場和「老鼠倉」違法犯罪是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通過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使違法違規者付出必要的違法成本,特別是用刑罰的方法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能夠有效震懾不法分子,切實防範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序做好兩部司法解釋的落實和銜接配套,認真執行兩部司法解釋要求,從嚴查處操縱市場和「老鼠倉」違法行為,有效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嚴懲信披違法 證監會3年罰2個億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證監會共處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170件,罰款金額總計20,161萬元,市場禁入人數總計80人次,追責對象涉及董監高、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共計1202餘人次,共有113名責任人員被處以頂格罰款處罰,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積極支持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形成強有力震懾。

與此同時,對於中介機構圍繞上市公司開展證券業務未勤勉盡責的,證監會堅持一案雙查,違法上市公司與不良中介一起處罰,三年期間,共對10家次證券公司、17家次會計師事務所、4家次律師事務所、6家次評估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罰沒金額高達2.75億元,對9名從業人員實施市場禁入,有效壓實了中介機構責任。

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類型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財務欺詐行為,如欣泰電氣為騙取發行核准,在發行申請文件中實施財務欺詐,虛減應收賬款3.81億元,虛增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2.41億元;部分上市公司開展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交易標的為謀取交易高對價實施欺詐,如九好集團虛增收入2.66億、虛構銀行存款3億,保千里電子通過虛假的意向性協議虛增評估值,金英馬隱瞞擔保事項等;大智慧、雅百特、金亞科技、昆明機床等公司操縱定期報告財務報表,或在未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提前確認收入,或通過偽造合同、銀行單據、材料產品收發記錄、隱瞞費用支出等方式虛增利潤,或通過跨期確認收入、虛計收入和虛增合同價格等方式虛增收入,或通過虛構工程項目和貿易的方式虛增收入等。

二是未依法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如方正科技未依法披露其與各經銷商之間的關聯關係及發生的432.8億元關聯交易,龐大集團未依法披露其與關聯方之間合計金額24.56億元的多筆關聯交易,華澤鈷鎳未依法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合計金額54.14億元的關聯交易情況等。

三是未依法披露股東權益變動情況,如慧球科技未如實披露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控制情況,匹凸匹未如實披露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任子行未依法披露實際控制人代他人持有股份等。

四是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誤導性陳述,如長生生物披露的子公司產品有關情況存在誤導性陳述,安碩信息披露的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信息與事實不符,具有較大誤導性,萬家文化所披露的龍薇傳媒收購事項的確定性存在誤導性陳述,匹凸匹在未經營金融服務領域相關業務的情況下披露更名系列公告,誤導投資者對公司前景、公司價值的判斷等。

五是未依法披露重大事項,如成城股份未按規定披露合計金額7.08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情況,勤上股份未按規定披露收購項目中的投資意向書,寶利國際未如實披露簽署重大投資項目和建設項目合作備忘錄的事實及相關項目進展情況等。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形式多樣,動機各異,相關主體對市場、對法律、對專業、對投資者缺乏敬畏之心,頻頻試探法律底線,暴露出資本市場生態環境仍不理想,亟待改善。部分上市公司在經營中急躁冒進,偏離主業,炒作熱點,加槓桿玩「跨界」,在經濟下行周期中業績變臉,是信息披露違法的重要誘發因素;現代公司治理文化發育不足,部分董監高合規意識淡薄,不能正確認識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的社會責任及法定義務和董監高對於全體股東的信義義務,有的做慣「甩手掌柜」,試圖以不知情、不專業、被隱瞞等理由作為「免責盾牌」,期間共有37名董監高人員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均以敗訴收場;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現象仍較為普遍,有的公司「三會」形同虛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漠視中小股東權利,通過隱匿的不公允的關聯交易侵佔上市公司利益,或者不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侵犯中小股東知情權,有11.76%的案件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違法的情形,一併受到嚴厲懲處;部分中介機構重市場份額,輕合規管理,激進擴張規模,開展證券業務怠於履責,甚至是玩忽職守,為欺詐行為的發生大開方便之門,挫傷了投資者對於中介行業的信心。對於上述行為,必須通過嚴格執法重拳治亂,使各種造假欺詐行為無處遁形,讓各類責任主體罰當其過,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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